股权冻结后公司是否可以增资扩股? | 常法中心(第39期)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对处理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在实务中,常常会有一个问题,就是某家公司的股权被冻结后,公司是否可以继续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可以,那么是否会因此导致被冻结的股权价值发生减损甚至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从而损害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如果不可以,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文拟结合上述新规和相关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1.法院冻结股权之目的

 

     
关于股权冻结是否影响公司增资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从法院冻结股权的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在诉前保全中,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股权进行冻结,是为了保证该部分股权的财产价值及权利状态不受变动,使被申请人的偿付债务能力不被减弱,确保胜诉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因此,在判断能否进行增资时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对公司进行增资是否会违背冻结股权的应有之意。 
      
2.原则上在法律层面,并未对股权冻结后公司的增资活动进行限制
       
       
上述提及的《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冻结股权后并不当然限制公司增资,而是“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公司在进行有关活动时书面报告。
   
实际上,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意见的复函》1 以及工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2 中,都明确了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 
      
3.股权冻结后不能进行增减资的例外情况 
    
  
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沪高法〔2020〕583号)第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已被冻结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的被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受理目标公司办理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业务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协助执行文书内容上列明具体要求协助的事项。”上述纪要中指出,对于“已被冻结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的被执行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应暂停受理增资扩股的申请,这说明如果公司的控股大股东或者唯一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可以对公司进一步的增资扩股加以限制。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增资扩股加以限制是有其合理理由的。
  
在实务中,公司在进行增资时很多情况下都是以一个更高的估值进行少数股权的融资,所以如果这时候公司有少量被冻结的股权的话,增资扩股实际上并不会影响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反过来可能可以增加被冻结股权的价值。法院在某些判决中也有类似的表述,比如在(2019)云7101行初23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以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为执行对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与被冻结股权价值贬损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4.若增资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新规获得救济

 

  
新规中增加了针对增资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贬损这一情况相应的救济措施。按照强制执行股权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如果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减资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股权所在公司通过增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升高,法院应当按照新规第十六条来确定应交付的股权价值,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则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若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5.相关法律建议
   
       
我们认为可以从增资的时间、估值、程序等方面综合判断股权冻结后公司能否进行增资:如果目标公司增资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稀释股权、抢夺公司控制权,其可行性显然要打上一个问号;反之正常的增资扩股不应受到影响。对于执行申请人而言,则可以考虑与执行法院沟通,在协助执行书中要求限制目标公司的增资活动,或者要求其在实施增资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法院书面报告。
     
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意见的复函》(法研〔2011〕121号)中认为:“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指向的是股权代表的财产权益,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中认为:“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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