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札记之珍藏的日本威士忌

从茂名路到淮海路,从外滩到静安寺,从梧桐树叶由绿变黄再落下铺满街道,夜幕下的上海总能满足你想喝一杯的要求,从不让人失望。
即便对酒类不甚了解的你经过精心布置的橱窗时,也会被来自世界各地包装精美的出名或小众的洋酒吸引目光,这其中有不少是店主本人的珍藏。这些被珍藏的杯中物或由友人投其所好赠予,或由店主亲自从国外带回,小心翼翼布置在玻璃橱柜,等待一样懂他们的知己。
去年的某一个夏季雨夜的上海,坐落在卢湾区遗址的某家清吧迎来了一位操着南方口音的客人H。他坐上吧台只要了一杯柠檬水后环顾了店里展示的酒,随即向酒保Jessica报出多个经典的日本威士忌品牌及型号要求购买,Jessica查询后答复仅能满足H的部分需求,且其中一部分还需要从老板个人私藏中匀出。即便如此H还是决定“夺人所好”,爽快付钱后要求开票,并提出要求以“公司”名义开具发票,于是在取得Jessica开具的公司抬头的发票后,H提走五瓶酒并取票走人。H应允,提走五瓶酒并取票走人。整个过程从进店到离开大约只有十分钟。H支出金额为23300元。

隔了两日,H在工作日的上午来到外滩边,故伎重演。他仍是只要了一杯矿泉水即向酒保Wesley提出看看门店入口处被锁在展示柜的无标价的限量版威士忌。Wesley以为H是个懂行的日威爱好者,特询问这瓶酒的主人,也就是该清吧的老板取得同意后向H做了展示,H在360度看过这瓶酒后即要求购买,报价随即由老板本人确定。H也未讨价还价,直接刷卡并取得“个人”名义所开发票后便离去。H消费金额为88880元。

然而时隔半年,两家清吧分别收到了来自本市宝山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的传票,原告都是H。两案的相同点为:

1案涉产品均为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洋酒
2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
3诉请都是退一赔十
4理由都是商家向消费者销售未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危险
5依据法条皆为《食品安全法》第43条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
格联律师先后被两家清吧聘为代理人,也机缘巧合在白天无人的清吧里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倒是一次特别的经历,毕竟白天看酒瓶身上的标签更为清晰。相信此时细心的读者都猜出了H的身份——职业打假人,更细心的读者还发现两次交易的细微差别就是两张抬头不同的发票。也因为两张发票,使得格联律师虽分别为两家清吧取得胜诉判决,但后者相较之下曲折得多。两案均为合同纠纷,人民法院首先需确认案件适格的主体。对于宝山法院一案来说,Jessica协助开具的涉案发票的抬头系公司而非自然人,因此格联律师特向法庭强调H出面购买的五瓶酒均系公司所有,而非H,也因此H不是该案适格原告,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驳回H全部诉请。H未上诉。H为了维持其原告主体资格,在该案开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实名投诉举报,称酒吧向个人售酒非法开具公司发票,要求酒吧重新开具正确的个人发票,税务机关依法受理本案。格联律师经了解购买过程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若没有购买者提供开票信息,酒吧是没有办法开具公司发票的,购买者提供开票信息的行为表明其对开具公司发票的要求或至少是同意。税务机关听取双方意见后依法决定不要求酒吧重开发票。

最终宝山法院也采纳格联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H全部诉请。H未上诉。

而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一案来说,法庭即便其明确知晓H的身份,且出于审判人员的天职本能渴望维护公平正义并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但这张在黄浦江边开出的发票使得法庭也不得不向格联律师建议,作为代理人需要就本案向公司做特别法律风险提示,即案件存在败诉的可能。毕竟在该交易中H系消费者身份,在绝大情况下受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相关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不能成为生产者、经营者的抗辩理由,且最高法在该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进一步指出“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导致商家几乎难以胜诉。

为此,格联律师特尽力向人民法院争取了更多的举证时间为该案做充足的准备,犹记得因此还第一次看到了夜半12点的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恍如昨日。

首先,格联律师花费多个工作日的时间检索并阅读H自2016年起在广东、广西、河南、北京、上海等地起诉的上百个案件,发现其曾于2017-2018年在广东省以同样的理由【进口酒类未贴中文标签存在食品安全危险】起诉某餐厅但被驳回,驳回理由是:虽然原告购买涉案商品没有用于再次销售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但其短期内向不同销售者购买同类商品并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十倍价款赔偿,且原告确认此前就其他商品的类似问题向其他法院起诉过“退一赔十”,可见,原告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综合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系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案涉商品。因此,原告的购买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其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件判决经过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人民法院认可,H提出的“赔十”请求不被支持。也因此H结束了在广东的常胜纪录,开始了他的北上之路,不再留恋曾经支持了他无数次的广东省基层法院。

同时,格联律师特尝试与公司及案涉产品前主人确认H所购日本威士忌的来源、品牌以及生产年份,并查阅案涉产品之品牌、酒厂之历史沿革、销售情况等,基本确认案涉产品生产时间早于2000年,原因是该产品生产商于2000年关闭其酿酒厂,其于2000年之前生产的原酒桶由中国台湾、法国、英国的公司收购后装瓶出售,那么显然该产品生产时间在日本福岛核爆炸以前,从食品安全实质角度来看亦并不属于被核污染的食品。

此外,经Wesley的协助,格联律师准备了公司正常经营酒水单上明码标价的进口洋酒之供货单、进出口报关单等以区分店主个人藏品和正常销售之酒水品类。甚至录制了第一人称视角视频以说明案涉产品在被交易当日被摆放的位置。

 

由此,经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充分查明了既往判决、事件经过,即H购买案涉产品的动机、经过、案涉产品来源后,充分释明:《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权利的目的是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而非成为个人的牟利手段。原告长期以购买进口酒类产品无中文标签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逐利意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故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H后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后再经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主持,H将其购买的全部日本威士忌退回,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可能在包括两家清吧在内的所有同业看来,踏进店门的顾客光顾的目的都简单纯粹,即为一口美酒佳酿,也从不曾想自己热情分享私藏都差一点沦为他人牟取暴利的工具。我们理解店家的处境和委屈,但也不得不说不可能每一次都侥幸逃过损失。

相信每个人都清楚,正因为我国如此严格的食品安全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越来越完善、严格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程序和措施,才使得我们每个人生活的世界更安全、更健康。因此仍希望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各行各业时刻以消费者为先,严格依法营业,勿因大部分人的善良而产生疏忽最终造成令人惋惜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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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钟佳康   陈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