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札记之海面下的冰山

2020年春天陆续复工后,相信各位都能体会到随着经济活动的恢复,诉讼需求也随之变得活跃,甚至可以说比以往更为活跃。也因此,我们接触了更多第一次需要诉讼或遭遇诉讼的委托人,依法做律师费报价的次数也随之增多。但相信对于大部分第一次参与诉讼的委托人来说,他们往往并不清楚诉讼律师(特指民事诉讼)究竟为自己做了哪些工作,时间都去了哪里,律师费究竟为哪些工作买单。

可能大部分人对于诉讼律师的想象是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大杀四方,但实际上我们在法庭上最重要的工作是说服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对于案件的事实部分,我们需要取得合议庭的确信和倾斜,对于法律适用的部分,我们需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出最合乎法律、最合理以及最公正的判决。

为此,对于具体案件的开庭时间来说,我们会平均花费至少3-4倍,甚至更多的时间在庭前的准备、庭前庭后的与法院、当事人沟通中,甚至还需要花相当的时间安慰、安抚当事人。

争议总有不同和细节,几乎不可能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件,也因此一个令您满意的结果绝不可能仅仅靠经验和开庭时的“精彩表现”轻易获得。我们需要与您充分沟通案件事实、挖掘细节、花费大量时间阅读案卷、证据并写作,以及尝试与不同风格的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律师进行沟通。虽不能轻易对结果做出承诺,但我们必然尽全力去追求您所期望的结果。

笔者谨以发生在2020年至2021年的一起健康权侵权案例为例,看律师工作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案件争议解决的促进和帮助。

【本文所述案例系调解案件故并未公开,以下主体名称均为化名,金额等均作一定处理】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A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有60,居住在某医院B已近五年时间,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护理级别为二级。A在某日清晨早饭前因其他病人推搡摔跤导致髋骨骨折,后接受手术植入钢板静养恢复。原告A至今未婚亦无子女,其母健在,健康状况良好,另有一胞兄。其父年有90,居住在养老院,作为A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向医院B主张侵权赔偿。

事件发生后A父亲已委托某律师起诉,然而该律师在收到医院B提供的由A胞兄签字的《临床医疗谈话记录》后劝说A父亲撤诉,称无法得到赔偿。撤诉后医院B又主动向A父亲提出愿赔偿3万元,但始终未能执行。故A父亲又委托格联律师再次向医院B提起诉讼。

格联律师接受委托后,A父亲提供如下证据及参考材料:

1.A残疾证明

2.A医疗费用单据

3.A家人与B医院沟通录音

4.B医院提供的由A胞兄签字的《临床医疗谈话记录》

收取上述材料后,格联律师先根据基础事实准备委托手续及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及起诉证据),同时格联律师告知A父亲,因本案为侵权案件,原告有权向B医院主张原告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必要支出。

另外格联律师反复听取录音内容制作逐字稿(音频内容转为文字),该录音中B医院承认确因其他本人推搡A而导致其摔倒。同时为尽快使得A主张权利,格联律师在A父亲签订委托手续后的第3日即在管辖法院现场立案。

现场立案后法院即为案件分配了承办人,尽管为诉调案件但格联律师立即与法官沟通做如下申请:

1.申请对A遭受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后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2.申请向A接受手术并住院治疗的医院C调取A的全部病历

法院及时向格联律师开具了调查令,同时亦及时提起鉴定程序为A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排期鉴定。同时法院还提示格联律师建议A的家人尽快为其办理转院手续,以免其可能遭受不公平的对待。

此后格联律师两次前往医院C调取病历及A的全部CT片,后再陪同A及其家人前往司法鉴定研究院进行了半日的司法鉴定,该鉴定经由再次拍片、鉴定医师问诊、拍照、查阅病历后完成。鉴定费用约2000余元。约2-3个月可获取鉴定报告。

待法院收取A的病历以及鉴定报告,同时格联律师就鉴定报告重新计算赔偿金额后,人民法院特组织本案双方开庭。

开庭前格联律师重点在于以下工作:

1.就本案情况做多次法律检索,法律检索包括:

(1)健康权侵权案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政策等

(2)所在省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的裁判指导和类似案件

(3)本案管辖法院以及本案承办法官此前所作的相关健康权侵权案件结果及裁判观点

从近年几百个案例中格联律师发现,本案承办法官曾于两年前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下称“养老院案件”),系某居住在某养老院中的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半夜起夜摔跤而引发的侵权案件,对此承办法官裁量养老院虽无直接责任,但也因看护不到位需承担约30%的赔偿责任

2.此外格联律师特就A胞兄签字的《临床医疗谈话记录》准备了质证意见:

前一位律师因该记录中A胞兄签字说明的“如发生猝死等一切意外情况,一切法律责任其家属自负”认为本案无可主张,但格联律师认为:

(1)即便该谈话记录真实,签字人是A的哥哥,而非其父亲,其父亲才是其法定代理人及监护人,A胞兄实际不能代替原告或原告法定代理人签字,且该签字直至前一次诉讼A父亲才知晓,始终未取得A父亲的追认

而A父亲作为A的监护人,实际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第35条之规定按最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履行监护义务,根本不可能如此声明并签字,更不论追认。

(2)即便该谈话记录真实,该签字内容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此无效。

所以这份谈话记录不成立,不能豁免B医院的责任。B医院仍应当因为其没有看管好病人,保护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A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如期开庭,B医院果然直至开庭才提交了证据,且提交了上述谈话记录作为证据且辩称A是自己摔倒受伤。同时B医院重点说明A由于长期服用特定药物导致骨质疏松较同龄人更为严重,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A是自己摔倒

庭后格联律师就B医院的证据撰写1300余字的质证意见并提交,并与A父亲告知了庭审情况并询问了A的服药情况,A父亲确认A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服用药物其身体情况确不如同龄人,并愿意调解,同时告知了调解的条件:基于养老院案件,A父亲的调解预期为不低于诉请金额的30%

同时人民法院亦通过当面以及电话的形式进一步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称因本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服用药物导致案件确实比一般健康权侵权案件复杂,而格联律师特告知承办法官已检索到由该法官裁判的养老院侵权案件。也因此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格联律师的检索结果和分析后,询问了A的调解条件并答复称尽力为A沟通。

一个工作日后,人民法院回电称医院B接受调解金额约为诉请的50%,同时人民法院立即于当周排庭签署调解书。经格联律师持续跟进,调解书签订一周后A一次性取得了全部调解款项。

虽然从起诉到取得赔偿前后约有半年时间,但本案办结后A父亲特表示感谢,其对于B医院的做法实为气愤,原因在于原本其早已接受B医院口头提出的赔偿款金额,但B医院言而无信甚至狡辩A的受伤原因,故认为B医院欺人太甚。现经鉴定、开庭及调解后A父亲感到自己的孩子遭受的委屈因律师和法院的工作得到了公平正义的结果。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或许永远不会进法院一次,但如果遇到委屈、不公和争议,当下能够百分之百为自己考虑的只有您的律师,而经过律师的努力和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方能实现公平正义。

愿天下无讼,但也愿您经过我们的帮助充分维护自身的全部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