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新十条”重磅来袭,你所关注的企业用工问题在这里!| 常法中心(第46期)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以下简称 “新十条”)。这种好似从“刹车到踩油门”的放开式管理政策瞬间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疑问乃至争论。三年的防疫,措施从健康码到行程卡,从限制流通到封路堵桥,从个人隔离到城市封控、全城静默……,可谓是层层加码、道道把关。然而新十条的重磅落地,为国人科学应对新冠带来了一次大考,从此“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防疫政策的转变,对现行的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十条有关劳动用工的重要条款

新十条第2条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 

新十条第3条规定,“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同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解读问答”,指出“我国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根据病毒变异特征和疫情发展形势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各大官方媒体及医学专家均密集告知,奥密克戎感染后轻症症状和感冒差别不大。钟南山院士在12月9日表示“奥密克戎不可怕,99%可在7-10天内完全恢复。”

(https://news.xinmin.cn/2022/12/09/32279249.html)

 

也就是说,当奥密克戎及其变异株被认定为感冒级别时,意味着此前和严防疫情有关的劳动用工政策在新形势下将会有所变化和调整。目前,“新冠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政策并未改变,前述疫情期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没有及时改变,那么在不再强制核酸查验的背景下,对阳性患者及密接人员的劳动用工问题,就成为摆在各个企业案头的现实问题。就此,笔者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读者参考。

 


阳性、密接、隔离背景下的劳动用工问题

1、工资可以打折或者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吗?在防控措施优化后,各地新冠病毒感染率飙升,员工成为阳性患者(包括无症状感染者)或成为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人(如混管异常)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那么对于居家/集中隔离期间的员工,能否对其工资进行打折,以及能否按照病假工资处理呢?以上海为例,2022年12月10日上海人社局工作人员对此问题做出以下回复:没有新通知前应正常发放工资,不得自行打折。

 

对此,笔者预测“新通知”将会尽快出台落地,毕竟取消大面积核酸检测与前三年的严格防疫形势是截然不同。如今阳性如同感冒,而感染人数急剧攀升,若长期按照正常工资发放,则企业可能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成本,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笔者预测,未来对上述人员的工资可能回复到疫情前处理方式,即按照病假工资处理。

 

2、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正常上班,导致其他同事感染,如何处理?

当“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的政策落地后,必然会发生染阳员工传染阴性员工的情形。对此,我们认为需要分情形讨论:

(1)过失型如果企业办公区没有核酸、抗原检测要求的情况下,员工很可能不再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抗原自测,很可能自己阳性也不知道。

(2)故意型如果员工在办公区的要求下做了抗原自测且出现“两条杠”或核酸检测为阳性,却伪造与谎报检测结果,依然选择上班。

新十条规定新冠病毒感染者应采取居家/集中隔离治疗的方式,故对于上述应隔离员工依然坚持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规劝,安排其暂缓到工作场所上班,必要时可咨询疫情防控部门,寻求帮助。

a)在上述阳性员工坚持来上班感染其他员工的情形下,该员工是否需要承担对其他员工的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不侵权,但故意型员工可能违反了办公区/用人单位规定、新十条等防疫政策而被追责。有人认为他们侵犯了其他员工的健康权,以流感为例,同事得了流感传染给其他同事,但流感可以靠人体自我免疫以及药物治疗恢复健康。得了流感的传染并不视为侵权,奥密克戎等同流感,则也不会有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b)被感染员工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所有被感染员工亦不构成工伤。人社部在2020年1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相关规定中得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与新冠有关的工伤人员是特殊主体,即医护及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普通企业员工并不视为工伤人员。

c)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如员工因故意四处传播新冠病毒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否则在一般情况下,仍以流感为例,用人单位因为员工过失或者故意传播流感解除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除非规章制度对传染病防疫有特别规定。以此为由解雇员工,应属于违法解除。

 

3、员工伪造新冠病毒感染,申请居家隔离待遇如何处理?

此种情况与阳性员工依然上班性质不同,甚至可以说在程度上更为恶劣,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处理。因此,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及与时俱进打补丁显得极为重要。

 

4、用人单位能否强制性要求员工进行核酸检测?

除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外,其他人员是自愿检测。

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

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属于上述行业及场所的单位,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均不得提出强制性核酸检测要求。但“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即这些企事业单位可强制性要求提供核酸检测结果,如专门从事医学实验室的企业,就需要对员工进行强制性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当然检查费用由企业负担。

 

5、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配备抗原测试?

《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由于抗原试剂并不属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故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6、员工以担心感染新冠病毒为由,拒绝接受用人单位的必要出差安排,或者拒绝前往办公室进行办公如何处理?

对不愿接受安排的的职工,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接受工作安排。对经劝导无效依然以担心感染新冠病毒为由拒绝接受安排,严重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二项,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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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佳洁       审校 | 古锐       排版 |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