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报告 | 近两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受处罚情况

我国对私募证券基金监管处罚主要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的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私募证券基金进行的纪律处分两部分构成。我们梳理了自2020年度至今公布的全部处罚案例,并对处罚依据、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等因素进行逐一分解后,重点就高频出现的处罚依据进行解析,并将在后续文章中对各个常见处罚点进行更详细的论证。
      

一、中基协进行处罚的前五大处罚依据 

 

序号处罚依据出现次数
1宣传推介(公开、承诺保本保收益等26
2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或存在重大遗漏18
3管理人协会公示信息不准确不及时11
4未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10
5基金备案信息错报、漏报、虚假报送9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处罚的主要依据

 

序号处罚依据出现次数
1未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48
2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39
3信息披露34
4保本保收益的宣传27
5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材料19
6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18
7涉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16
8未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检查资料12
9侵占、挪用基金财产11
10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估10
11未托管、托管机构不合格7

三、证监会与中基协的处罚主要手段

 

从处罚方式来看,近两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监管处罚方式主要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方式为主。而中基协主要采取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书面警示、取消会员资格、限期改正为主,原因主要是在于两个机构的性质、职能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均不同。

中国证监会是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证监会行政处罚措施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处罚。

中基协是在证监会的监督指导和协会理事会的引领下,秉承“服务、自律、创新”,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施处罚主要依据是主要根据作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主要处罚方式
序号中基协证监会
1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3-6月)出具警示函
2书面警示责令改正
3取消会员资格监管谈话
4限期改正公开谴责

考虑到私募基金投融资需求的日益提升,并结合日趋严格的行业合规化要求,我们理解,为更好的搭建私募合规体系,不妨先从前述处罚的大数据入手,先看一看躺枪的事由,再听一听监管的分析,这可以帮助私募机构更好的理一理“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合规要求。

我们拟以本文作为从私募基金处罚为视角看私募合规体系的第一章内容,并将对应整理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明确监管口径中的文义视角。

 

四、主要处罚原因的法律释义

 

图片(一)未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二)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三)信息披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保本保收益的宣传  
 
 图片保本保收益条款,是指就投资者的本金不受损失并使其实现一定收益率作出特定承诺的条款。在目前的募资形势下,管理人可能出于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而对投资者直接或变向作出“还本付息”的承诺,很可能实质上构成刚性兑付,违反私募基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材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六)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七)涉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八)未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检查资料 
 
 图片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九)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明文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根据证监会在对盛世嘉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杨洪宇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表示“盛世嘉和将募集资金转移至非项目方账户和用于投资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构成了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此外丰利财富行政处罚案中,证监会再次明确“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本质上违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受托财产,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未经投资人同意,将基金财产用于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用途,违背信义义务,属于挪用行为”。(十)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十一)未托管、托管机构不合格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国内的私募监管主要分为中基协的自律管理以及证监局的行政监管。前者是根据行业组织规章以及协会内部共同约定的方式对会员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惩处,其依据是法律、行业管理、内部规则等。而后者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则是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了由中基协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全体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的备案均由中基协负责,因此中基协的自律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本文就目前私募基金合规管理的过程中常见的被处罚的原因进行了初步总结,如未备案、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本保收益的宣传、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的相关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制度不完整、执行不到位、涉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未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供检查资料、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估、未托管、托管机构不合格等,我们后续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更详细的论证,进一步分析当前私募基金行业的严监管态势。


作者 | 杜歆律师、付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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