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解读】 播放嵌入音乐的影视作品是否需要向录音制作人支付报酬?

202011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61日生效。此次法律修订,对音乐产业的商业规则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新增的条款45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无线公共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在《罗马公约》和《日内瓦录音制品公约》中,录音制作者是指首先录制(固定)演出声音或其他声音的自然人或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录音制品的制作人是指录音的原始制作人。

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针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时,增加了著作权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时的获酬权,同时也增加了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并未赋予唱片公司或者音乐工作室等录音制作者广播与公开表演的获酬权。

根据此次修法新增加的第四十五条,唱片公司未来将有权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报酬:(1)在公共场所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通常称为机械表演)播放歌曲,具体使用场景通常是餐馆,酒吧或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中的背景音乐;(2)通过电视和广播电台,互联网广播电台和现场广播等非交互式传输渠道播放的歌曲。

《著作权法》修订之前,只有拥有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的词曲作者才能获得报酬。以公播为例,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只需要向词曲作者支或其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机械表演的费用即可。

这一立法修订无疑也对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和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CAVCA)在2021年发布的数据,机械表演权(背景音乐公播)的许可一直是MCSC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占29%(收入最高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占54%)。

新著作权法实施后,CAVCA将增加广播权和机械表演权这两项收入。这对于音乐创者来说决定是利好的消息。而针对于音乐使用者来说,未来他们不仅需要向词曲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MCSC支付报酬,同时还需要向录音制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CAVCA支付报酬,无疑增加了运营成本。

   

公播嵌入音乐的影视作品是否适用新《著作权法》第45

欧盟Atresmedia

如果某音乐已经嵌入视听作品中(电影或者电视剧),在通过机械表演、广播该视听作品时是否仍须向该音乐的制作者支付报酬?因为在此情况下,也属于对录音制品向公众进行广播的行为,此时该音乐仍属于录音制品吗?亦或者在作品类型不变的情形下,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仍获法律保护吗?

最近欧盟法院(CJEU)对AtresmediaAGEDIAIE音乐著作权案件值得我们进行思考。

Atresmedia是一家运营多个电视频道的媒体集团,而AIEAGEDI分别为代表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西班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AIEAGEDIAtresmedia提起诉讼,声称在2003年至2009年间,Atresmedia在其运营的电视频道中播放电影及电视,该播放行为包含了对影视剧中音乐作品的同步传播,该行为未经许可,应支付许可费用及其他损失达1700万欧元。

在诉讼中,Atresmedia声称,当电视频道放映电影时,它不是播放录音制品,而是纯粹的音像制品。另一方面,AIEAGEDI认为,电影中的同步音乐是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并捍卫其代表音乐家和唱片公司收取费用的权利。

20201118日,欧盟法院(CJEU)针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案件C-147 / 19)。欧盟法院解释说,在本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不是音像制品中的音乐同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音像制品制作人就这种嵌入行为已获得了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家的授权许可。问题是,随后包含音乐的音像制品的公共传播是否意味着所涉及的音乐艺术家,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权获得一笔公平的报酬。根据欧洲法院,首先必须确定包含在音像制品中的音乐是否应归类为录音制品。

鉴于欧洲联盟指令(directive)中对录音制品一词的定义不明确,欧盟法院选择了国际法:19611026日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指令(directive)是欧洲联盟的一种成文法。和规章不同,指令只要求欧洲联盟成员国达成订明的目标,但并不限制成员国达成目标的方法。而规章立法后则立即成为每个成员国的法律一部分,各国必需照其内容执行。指令通常在规则以外留有酌情权,好让成员国有弹性地执行。指令按照情况,由各种欧盟的立法程序颁布。

(摘录自维基百科)

 

欧盟法院认为,录音的概念被定义为对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中所有声音的专属固定,因此图像和声音的固定不能包含在此概念中,因为这种固定不能被视为对声音专属的固定根据该定义,法院判决认为,为寻求公平报酬的目的,已纳入音像制品的音乐不能被归类为录音制品。

作出如此定义的消极影响可能是,对于AGEDIAIE而言,剥夺了艺术家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公平报酬权。欧盟法院认为,其作出如上定义已经考虑了其判决与维护权利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通过授予录像制作人同步许可,唱片公司和艺术家已经获得了报酬。因此,欧盟法院认为,该判决结果保证了艺术作品的报酬与其传播之间的这种商业和权利平衡。

最终,欧盟法院得出结论:公开传播包含音乐的音像制品,录音制作人不会产生单项的获酬权。

这份判决未来也可能会对我国音乐产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法院和立法机关采用CJEU的解释,这将限制新著作权法中第45条的应用,也就是说,只要录音制品作为影视的一部分进行同步广播和传播,录音制作人将不能享有二次获酬的权利。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内的立法解释以及司法动态。

 

本文作者:  顾问   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