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商标撤三行政诉讼二审全胜:格联代理“瀚德尔”商标成功维持注册

近日,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赛谱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赛谱敦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吴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维持第23994273号“瀚德尔”商标有效注册。

本案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因“使用主体归属”证明不足被撤销,经格联律师团队在诉讼阶段精准补充证据、打通许可关系证明链路,成功实现逆转,是撤三案件中通过诉讼程序挽救商标权的典型范例。

 

案件背景

赛谱敦公司名下的“瀚德尔”商标(注册号:23994273)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医用导管等商品上。第三人吴某以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指定期间: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

  • 行政阶段:商标局在撤三阶段维持注册,但在撤销复审阶段认为——实际使用商标的主体为案外人HANDLE SAS公司,而商标权人与该公司之间的许可关系证明不足,遂决定撤销该商标。
  • 诉讼阶段:赛谱敦公司不服,委托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代理核心观点

格联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系统复盘行政阶段证据,精准锁定核心缺口——“使用主体归属”未能充分证明。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团队在诉讼阶段重点补充以下证据链:

  1. 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赛谱敦公司与HANDLE SAS公司之间的往来邮件记录,清晰显示双方就“瀚德尔”商标授权事宜的沟通与确认过程,印证许可关系的真实性。
  2. 提交报关单、商品附加页等证据,显示HANDLE SAS公司向中国出口含有“瀚德尔”商标的医用针商品,且数量、金额较大,构成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3. 提交展会合同、展会照片及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进一步佐证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宣传推广。

核心法律主张:

  • “瀚德尔”在医用针商品上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仅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 案外人的使用行为通过合法许可关系归属于商标权人,构成有效使用;
  •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而非惩罚权利人,不应机械适用。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 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医用针”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 “医用导管”等其余核定商品与“医用针”属于类似商品,其注册亦应维持;
  • 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人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瀚德尔”系公司名称而非商标性使用、证据真实性存疑等。

二审法院认为:

  • 授权书与往来邮件可证明许可关系,报关单显示商标性使用,展会及朋友圈证据进一步佐证;
  •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最终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撤三案件中通过诉讼阶段精准补充证据实现逆转的典型案例。除了依托于赛谱敦公司对商标的积极维护,商标授权的严格流程和书面留证,以及商标使用的留痕,代理律师还精准抓住“使用主体归属”这一关键环节,以授权书加往来邮件补强许可关系证明,打通了案外人使用行为归属于商标权人的证据链路。同时,法院准确把握撤三制度“激活商标资源而非惩罚权利人”的立法目的,对完整证据链予以认可。本案提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留存授权文件、沟通记录、报关单据、展会材料等证据,形成闭环,以有效应对撤三风险。

本案的全面胜诉,不仅有力维护了赛谱敦公司的核心商标权益,使其“瀚德尔”商标得以继续在市场上发挥识别来源、积累商誉的功能,也展现了格联律师事务所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领域的深厚专业能力和诉讼逆转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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