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55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5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51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第5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8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31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支付。
1、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种,保险费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受益人为单位职工,保险金(生育津贴)支付主体是生育保险基金。当女职工享有产假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
由此自然就会产生两个问题,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等同吗?不等同的话,两者差额怎么处理?
2、《社会保险法》只是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并未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未在两者之间划上“等号”。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发放,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则是按照该单位所有职工的缴费基数平均数而定。但实际上,缴费基数往往低于实际工资水平,由此导致职工所获得的生育津贴也较少。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分两种情况考虑,即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
如果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则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差额,而产假工资差额=女职工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同样是就高原则,而非一律按照生育津贴标准,同时也意味着用人单位要补足差额。
3、生育险通常是面向怀孕女职工,一辈子也用不了几次。如此,男职工对此无感,完全是鸡肋,为撒还要缴纳?除了前面说的大道理,男职工缴纳生育险能获得什么权益?从法律规定来看,男职工至少可以享受三项权益。
第一,带薪陪产假。
男职工的产假津贴并不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男职工所在企业支付,视同正常出勤,但具体陪产假的天数则由各地具体规定,标准并不统一。
第二,计划生育医疗补贴。
即男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去做生育手术(即施行输精管结扎手术、输精管复通手术),花费(生育津贴)同样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这也是《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二)项内容“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如果男职工的配偶是失业状态,也可以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没有生育津贴。
【小结】
生育保险虽小,但事关重大,保障着男职工、女职工的基本社会权利,平衡着社会就业性别差异。愿男职工都是模范丈夫,女职工都是职场精英,人口正增长的红利才会长恒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