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秘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即只能将某种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商业秘密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一般人也不能从正当的途径获取,如果信息是公开的所有人都知悉或可以轻易获取,那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例如行业公知的一般惯例、公开发表的信息等,因广泛为人所知,就不能称得上秘密。需要注意,如果是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但对其进行了整理、加工、改进所形成了新信息,也是满足秘密性特征的。当然秘密的概念是相对的,信息只有使用才有意义,一项商业秘密在使用管理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因此,想要保护商业秘密,还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b. 保密性: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要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管理。信息的本质就是流动,信息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是很容易流入开放空间,变成公知信息,也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另外,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要求也不是绝对的,合理即可。只要可以起到防止信息泄露,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研发成本、获取难度相适应即可。在司法实务中,往往有一份《保密协议》就可以认定保密性。
c. 价值性:价值即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即主动保护的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或者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实践中,商业秘密信息能够产生经济收益、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权利人为了获取秘密信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或者侵权人使用该信息能够获得经济收益,降低研发成本,都可以认定构成价值性。
a. 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获得的技术方案。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常见的技术信息有设计、程序、公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编程规范、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等。b.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权利人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常见的经营信息有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员工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采购价格、利润模式、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a. 判断商业信息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结合秘密信息的研发成本、获取难度,对公司的产品生产、渠道拓展是否起到关键作用,商业秘密泄露后产生的经济损失,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后产生的价值,综合以上问题全面判断商业信息的重要程度。b. 判断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公知信息前文我们提到过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如果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一切保护都无从谈起。就以实务中最常见的客户名单举例,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如何一家公司想要获得客户名单,相对来说是较为容易的,例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招投标采购平台等渠道就能轻易获取相关行业客户的联系方式以及采购需求,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信息就可能认定其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不具有秘密性。
c. 判断是否可以全程留痕信息的产生过程对商业秘密的研发、整理和加工过程的梳理,是证明商业秘密秘密和价值的一个重要步骤。围绕公司业务模式,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全程跟踪。例如,技术资料中涉及的工艺配方、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原材料质量要求、生产装置设计技术要求及参数等,都纳入《公司保密范围及涉密项目明细》,并妥善保管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技术改造、工程安装、设备采购合同、财务票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