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相关亮点条文解析(上)

前不久,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今年8月16日。此次的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其中包括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等6个方面。短短的30条修改补充刑法,其中不乏亮点,本文就对相关亮点条文,逐一进行解析。

1、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上海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入刑。此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新增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法条,不仅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将触犯刑法;同时针对《意见》中关于高空抛物行为的量刑部分也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法条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图1:上海高空抛物入刑首案新闻报导



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中,新增“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析:2018年10月28日的重庆市22路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发生,一时轰动了全国上下。该事故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最终导致车上13人遇难,2人失联。此后,为了打击、惩处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规定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今后,该类犯罪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一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与此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的制定,针对在该类犯罪行为中,若构成其他犯罪的,可适用其他罪名定罪预留了空间。


图2: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现场图



3、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款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析:近年来,全国各地的P2P平台、私募基金等公司相继发生了“爆雷”的现象,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企业。就在前不久,著名节目主持人汪涵曾经代言的“爱钱进”网贷平台也发生了爆雷的情况。该类的事件的不断发生,导致投资者产生了恐慌情绪,许多投资者最终血本无归,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的维权事件。而其中大量的“爆雷”事件,均涉嫌触犯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近年来,针对大量的“爆雷”事件,公检法等部门均加大了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此次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罪名修改,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进一步的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类犯罪。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在罚金处罚方面,不再限定罚金处罚的范围。

针对集资诈骗罪,不仅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在罚金处罚方面,不再限定罚金处罚的范围。另外,针对具体的量刑幅度进行了细化,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了“拘役”的刑罚。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原条文删除,今后若非法资金涉案金额一旦达到数额巨大,便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可见,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式公布后,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不仅从刑期及罚金两方面加大了惩处的力度,也展现出了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管理。


图3:汪涵代言“爱钱进”

4、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中新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自2018年5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刚刚通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中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2020年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指出,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2件,对侵害方志敏、董存瑞、黄继光、木里救火牺牲勇士等英烈权益的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旗帜鲜明捍卫英烈荣光。以上种种均表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通过立法不断完善针对英雄烈士的保护,而作为保护英雄烈士相关法律体系的最后一块版图,此次在刑法侮辱罪中新增该条款,体现了国家捍卫英烈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人们对英烈事迹和精神的广泛认同。


图4: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案庭审现场



5、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一款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修改为: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如果说职务侵占罪开始为大众所熟知,近些年来最知名的一起案件就应属“宋喆职务侵占案”。宋喆作为著名影星王宝强的经纪人,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各项业务款共计232.5万余元。2018年10月18日,宋喆因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伴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腾飞,职务侵占类及挪用资金类犯罪开始屡见不鲜。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针对该类犯罪,在量刑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针对职务侵占罪,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在量刑方面,针对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进行了细化,并且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情况下的量刑幅度,同时还新增了罚金处罚。
针对挪用资金罪,将“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删除了原条文中的“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另外,在量刑方面新增了,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后,还明确了法定的减刑情节,若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增长,经济类的犯罪与日俱增,此次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的全面修改,不仅对该类犯罪中涉案金额的量刑幅度作出了相对应的修改,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能起到有效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图5:宋喆职务侵占案宣判现场



作者:朱峰律师,曾就职于国内外500强企业,主要从事市场准入及政府事务工作,拥有丰富的医疗行业工作经验。获得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市民建议奖,曾作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顾问律师,主要负责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案件复查工作,目前已累计办结200余件信访案件。专业领域主要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及政府信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