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的“乙类乙管”对劳动用工有何影响?| 常法中心(第47期)

早在“防疫新十条”重磅发布之初,关于新冠肺炎是否应当由“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更改为“乙类管理、乙类防控”就引起了人们的诸多讨论。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同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文号: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声明要“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http://www.gov.cn/xinwen/2022-12/27/content_5733739.htm

 

至此,国家“乙类甲管”三年的新冠病毒感染肺炎时代终结,“乙类乙管”的新冠病毒新时代开始。这种“新冠更名、降级管理”听起来似乎是国家管理层面的事情,对劳动用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员工“阳了”应怎么处理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3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就是说,在新冠病毒的“乙类甲管”时期,政府可以依法实施隔离管控措施(如静默、慢下来、暂停流动、方舱等)。但根据上述法规以及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对于需隔离处理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人,其所在单位需正常支付该类员工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防疫“新十条”重磅来袭,你所关注的企业用工问题在这里!(第46期)》(20221212)中, 2022年12月10日上海人社局工作人员对居家隔离员工的工资问题做出以下回复“没有新通知前应正常发放工资,不得自行打折。”。笔者在文中也预测,“‘新通知’将会尽快出台落地,毕竟取消大面积核酸检测与前三年的严格防疫形势是截然不同。如今阳性如同感冒,而感染人数急剧攀升,若长期按照正常工资发放,则企业可能难以承担如此巨大的成本,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未来对上述人员的工资可能回复到疫情前处理方式,即按照病假工资处理。”。 

 

如今,新冠病毒的“乙类乙管”就是这样的“新通知”。在《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中最受人关注的便是隔离措施的变化,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换句话说,“乙类乙管”防疫政策下不再有“甲类管理的隔离规定”,进一步的逻辑推论便是,既然隔离政策不再存在,自然也不会再有正常发放“隔离工资”这一说。

 

那么2023年1月8日之后,员工如果“阳了”,劳动用工该怎么处理呢?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呢?笔者认为,第一,如果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选择居家避疫的,可以向单位申请病假或事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病假工资或不计发事假工资;第二,如果员工感染了新冠病毒,但属于轻症,且不希望病假影响其绩效考核的,那么单位可以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对该类情况如何处理,如安排居家办公等,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三年,弹指一挥就过去了。愿未来不再有这三年的酸苦,劳资和谐,健康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