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律师视角亮点解读(附新旧修订对比表)| 常法中心(第44期)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于1992年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并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将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2022.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2018.10.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2005.08.2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2005.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

本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修订增至10章86条,对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作出了更为全面详尽的规定,我们将就该法的新增修改从律师视角进行亮点解读。

 


一、人身和人格权益
此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相较于现行规定的第六章“人身权利”。新版本在结构上做了调整,将“人身权利”前移至第三章,并将章节名称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尤其突出了人格权益的保障。 

1、妇女自身权益保障
新版本新增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有利于维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媒体报道涉及妇女的,不得进行夸大和渲染,侵害妇女人格权。就禁止性骚扰方面,老版本仅是概括性表达,而新版本不仅抽象罗列了常见性骚扰的方式,还对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版本还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2、相关社会主体责任
(1)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额外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新版本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这些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值得重视!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新版本新增了避免性别歧视、维护女职工自身权益的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明确国家各级政府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方面。

1、公共部门职责
(1)政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遏制性别歧视行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2)新增了国家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保障制度,并保障孕产期女职工的生育休假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
(1)新版本以列举式明确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显然用人单位将在这一方面将会切实进行合规整改。
(2)新版本要求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了必备《劳动合同法》规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增加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条款内容为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集体合同中还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对此新增内容应予以重点关注。
(3)新版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不得因婚、孕、产、哺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不得限制女职工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得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产、哺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正常情况下指至哺乳期结束)。新版本规定,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新版本剔除了哺乳期(从生育到婴儿满一周岁),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对女职工的权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减损。鉴于两者均为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位阶相同、新旧不同),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可能有待之后配套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财产权益
新版本新增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为妇女维护自身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提供了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也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换句话说,乡约村规也需要对涉妇女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了。 

四、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新版本新增了相应条款以维护处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妇女的合法权益,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为妇女保障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完善救济措施
新版本新设专章“救济措施”,相较于老版本相对模糊的条款,新版本对救济渠道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用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各级责任、各级问责,新增妇女权益保障的公益诉讼制度。 

六、完善法律责任
新版本对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对具体行政处罚的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以督促确保相关主体履行了其应尽义务,如: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直至给予处分。
住宿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和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的,责令改正、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对妇女的保护和重视,就是保护我们的母亲、女儿、姐妹,保护我们自己。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比版)》(引自“北大法宝”)

注:条文中红色字体为修改内容或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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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古锐、陈禾     排版 |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