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拍摄或绘制室外建筑物,一律属于合理使用?

 

前言

在影视、广告及游戏产业的普遍认知中,在中国大陆地区拍摄或绘制室外建筑物无需获得建筑物著作权人的许可及向其支付报酬。其法律依据为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随着艺术创作过程及消费群体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多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及音乐MV在海外完成取景拍摄,异国特色的地标建筑丰富了作品的画面表达;在游戏领域,开发者也纷纷将真实存在的建筑物用作游戏设计元素,如经典游戏《侠盗猎车手》、《模拟人生》等。

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室外建筑物的保护边界,并不具有普适性。因对境外拍摄地法律的误解或忽视,已让许多制作公司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拍摄或在游戏中绘制包含雕塑、壁画等其他设计元素的室外建筑物时,这一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

本文旨以美国为例,以游戏、影视和商业广告为讨论范畴,简述在该些领域中使用室外建筑物的法律风险。

(笔者注:本文不涉及拍摄或绘制建筑物室内画面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室外建筑物:全景自由原则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AWCPA法案(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对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根据AWCPA,建筑作品被定义为“体现在任何有形表达媒介中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建筑平面图或图纸”。准备建筑计划和图纸的建筑师一般被推定为建筑作品的版权方,除非另有相关协议作出相反约定。而在雇佣建筑师进行建筑设计的情况下,所完成的建筑作品被视为“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由雇主享有版权。

对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边界,美国采用了全景自由原则 (Freedom of Panorama )。全景自由是指部分国家版权法中的一项原则,即对于享有版权保护的位于公共场所的建筑作品或雕塑,可以未经版权人许可即可对该建筑作品或者雕塑进行拍摄照片、摄制视频片段或者绘画。这与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保护边界基本一致。

在适用该原则的基础上,美国版权法120(a)条规定“如果建筑物位于公共场所或通常可以从公共场所看到,则可以无需取得版权方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拍摄或以其他方式描绘。”

section 120(a), if a building is located in or normally visible from a public place, it can be filmed or otherwise depicted without infringing the copyright in the underlying architectural work.

根据该条规定,摄制方或游戏开发者在使用美国室外建筑物时需满足如下两点,方能免受著作权侵权索赔:1)所拍摄或绘制的建筑物位于公共场所,或通常可以从公共场所看到;2)拍摄或绘制过程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所说的侵犯他人权益是指美国侵权法域中的trespass,即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他人土地或者房屋的行为。

因艺术的多样化和交叉性呈现,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室外建筑物大多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尤其是PGS作品。根据美国版权法,PGS是指“pictorial, graphic, and sculptural works”的缩写,多指二维或三维的绘画、图像及雕塑。PGS类作品与建筑作品属于两类不同的著作权类别。美国现行版权法120(a)条仅适用于建筑物,而不适用于PGS作品。

假设某影视公司计划在美国某城市取景,并需要拍摄位于公共场所的室外建筑物作为空镜头之一,根据全景自由原则,则无需取得建筑物版权方的许可(通常是指建筑设计师)。但如果该室外建筑物的墙面上绘有其他艺术家的壁画,或者该建筑物旁附着若干雕塑,在此情况下,由于墙面壁画或者雕塑已与该建筑物构成了一个不具有可分割性的整体作品,如此一来,拍摄方能否还能基于版权法120(a)条而享受“特权”?

针对此问题,笔者通过以下两起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来简述拍摄或绘制包含PGS元素的室外建筑物的法律适用。

 

电影Batman Forever

1994 年,华纳兄弟为拍摄电影《Batman Forever》,将洛杉矶市中心的 801 大厦和大楼南侧街墙的四座塔楼作为该电影的取景地,作为电影中虚构场景“哥谭市第二银行”。其中四座塔楼由艺术家Andrew Leicester创作,并在美国版权局办理了版权登记,注册为“雕塑作品”。在拍摄前的准备工作中,华纳兄弟剧组提前与801大厦的产权人签订了书面的拍摄许可协议,但是未与塔楼的设计师Leicester协商许可事宜,故在电影发行后遭到了Leicester的起诉。在诉讼中,Leicester声称华纳兄弟未经其授权许可,在电影《Batman Forever》中拍摄了其享有版权的雕塑作品并作为该电影成片中的画面,构成侵犯著作权。

 

电影《Batman Forever》截图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华纳兄弟抗辩这四座塔楼应属于801大厦这一室外建筑物的一部分,故应是适用版权法120(a),可无需经过Leicester同意即可拍摄作为电影场景画面。原告则主张这四座塔楼应视为单独的雕塑作品受版权法保护,120(a)不适用于PGS作品。

上诉法院认为:美国AWCPA法案及版权法的定义应包括建筑物的“整体形式以及空间和元素在设计中的排列和组合”,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四座塔楼是否仅仅具有雕塑作品的属性,还是其同时还符合建筑作品的特征。

结合本案,Leicester曾受801大厦开发商委托设计一个庭院空间,用以满足洛杉矶政府对大厦及公有空间的规划要求。在此委托目的下,Leicester完成了四座塔楼的设计。从这一设计目的和实用功能来看,上诉法院认为该四座塔楼是将801大厦延伸到街道的整体建筑计划的一部分,兼具建筑功能和艺术美感,符合建筑作品的特征,故适用版权法第 120(a) 条,华纳不需要Leicester的许可就可以拍摄这四座塔楼。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Leicester的诉讼。

 

通用汽车广告案

2018 年,艺术家Adrian Falker起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声称通用汽车公司的一则商业广告中,未经Adrian许可拍摄了其受版权保护的墙体壁画(位于广告中取景地停车场的一侧),构成侵犯其版权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通用汽车公司以华纳兄弟与Leicester案判决为先决判例,辩称这幅壁画已被纳入建筑物中,属于该建筑作品的一部分,应适用版权法第 120(a) 条。

较为有趣的是,本案的主审法官虽已充分考量了华纳兄弟与Leicester案裁决书中的各项法庭观点,但仍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在评估案件各项事实时,审理法院将壁画与Leicester案中街道塔楼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比较,通过分析:

  • 壁画是否包含融入基础建筑作品的设计概念中;
  • 壁画是否可以被视为一种建筑特色;
  • 壁画是否被设计为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出现或服务于与建筑物相关功能和目的中。

法院认为涉案壁画不存在这些因素,也不服务与停车场这一空间功能,并指出“在原告开始绘画之前,停车场和附属建筑已经完成。”故艺术家Adrian的壁画不是停车场的“一部分”,不适用版权法第 120(a) 条,而应当以版权法中PGS作品类型受到版权法保护,被告通用汽车的侵权行为成立。

 

结论

从上述两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我们可知法官审理案件中都充分考量了如下两个要素:

  • PGS作品的设计目的;以及
  • PGS作品是否具有服务于室外建筑物的功能性,或者该PGS作品本身就具有建筑物的属性或特征。

然而,截至目前,美国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的一套标准来判断PGS作品在何种情况下应被认为室外建筑物的一部分,故个案的差异性较大。

考虑到上述华纳兄弟案及通用汽车广告案在美国法律界仍引发了诸多争议,笔者认为,为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应尽量避免使用包含PGS设计元素的室外建筑物。如确需要在美国摄制室外建筑物(如在影视、商业广告中展现部分或者整体建筑,亦或是在宣发物料中以平面或视听形式呈现),或者需要在游戏开发中绘制美国的地标建筑物作为游戏元素之一,但凡该室外建筑物中包含PGS作品(如墙体壁画、涂鸦、雕塑等),则应单独就该PGS作品进行权属信息调查,并取得该PGS作品的版权方许可后方可进行拍摄或绘制。

另需注意的是,建筑设计也可能受到商标或商业外观保护,如纽约帝国大厦、纽约克莱斯勒大厦、芝加哥威斯利大厦、洛杉矶华特迪斯尼音乐厅等。与版权法完全不同,商标的保护方式旨在通过禁止可能导致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以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以游戏市场为例,游戏开发商应当在为用户营造沉浸式世界观的同时,确保不会受到其他权利人的巨额索赔(尤其是以丧失美国游戏用户市场为代价)。在游戏开发中使用享有商标权利的室外建筑物时,应尤为注意审查呈现方式、画面占整体的比例等,以防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游戏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赞助或者其他商业支持。

 

纽约帝国大厦

芝加哥韦斯利大厦

洛杉矶华特迪斯尼音乐厅

 

 

本文作者:顾问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