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联常法中心法律法规速递 (附下载链接)|常法中心(第005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生效

概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形成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海南岛制度创新、经济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旨在通过便利营商环境、打破贸易投资壁垒、促进人才自由流动将海南打造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由贸易港,以下为此次立法的亮点。

关键词:地方政府自治、法治、自由

1、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自治权:此次立法是中央系统性地放权、授权制度安排,在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的基础之上,允许海南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就贸易、投资领域自主立法,也允许其设立与建立自由贸易港相配套的行政管理制度。

2、促进贸易、投资领域自由便利化:在贸易领域,货物、物品除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清单的以外的,均可以自由进出;服务贸易除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实行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在投资领域,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除外,一律全面开放投资准入,并简化相应的办事程序,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除此之外,为进一步的刺激贸易投资,本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海南政府可以自主减征、免征、缓征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在全岛封关运作时,可以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并在全关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3、以法治为基础的自由开放:该法秉持着“没有风险防控就没有改革开放,有多大的风险防控能力就有多大的改革开放空间”的理念,在加大开放力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4、开放境外人才引进政策:该法通过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机制,打造高效便利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放宽境外人员参加专业考试资格的限制。于此同时,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以此带动海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生效

概述:在当今特殊的商业、政治环境下,为维护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制裁法》),旨在以法治化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来更好地防范风险和应对挑战。

  • 反制裁法针对何种行为?《反制裁法》本质上是“反制”法,与外国的制裁措施针锋相对。具体适用范围是外国不遵守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或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根据《反制裁法》,有关主体可以采取相关反制措施。
  • 谁需要遵守反制裁法的规定?本次立法不仅约束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外国国家、组织或个人若实施违反《反制裁法》规定的行为,实施或协助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也可能依照本法,受到反制措施,因此对境外团体、个人也具有约束力。
  • 具体的反制措施有哪些?根据《反制裁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对相关个人、组织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入境;查封、冻结、扣押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禁止中国境内组织、个人与其进行交易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 中国境内的个人、组织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反制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应配合、执行反制措施,否则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实施

为推动浦东新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将浦东新区打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本法赋予上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浦东新区法规的权利,且明确在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后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之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除进一步明确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权利外,还要求上海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工作规程和制度安排;以及赋予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相关规定空白时,制定相适应的管理措施的权利,并允许其提出将管理措施转化为法规的建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实施

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是中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助于进一步刺激消费,推动经济持续增长,走出疫情阴霾。鉴于此,为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2日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该意见在强调政策扶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基础之上,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工具助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持续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并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同时该意见分阶段制定了发展目标,通过加强法治建设、改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创业创新等,致力于到2035年,中国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为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且能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力支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日实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各个社会场景之中,但同时又产生了商家侵犯消费者人脸信息的社会问题,且当前对于人脸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不尽完善,因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先,这一规定注重权益保护:在明确侵犯人脸信息行为的认定标准、侵犯人脸信息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减轻了被侵权人举证责任、维权负担,并将侵犯人脸信息的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为当事人维护其权益提供了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其次,这一规定注重价值平衡,通过规定相应的免责事由来调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通过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的义务来达到惩戒违规行为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除此之外,这一规定也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明确处理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最后,这一规定也积极回应社会热点事件,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管理人应允许业主或者业务使用人以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出入物业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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