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利资讯:上海保护中心开展专利侵权投诉案件咨询对接,推进侵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
3、申报通知:2023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4、项目通知:关于申报2023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通知
5、法院案例:北京首例!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6、典型案例:上海市监局公布2022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7、图解政策:(静安区高企最高30万)静安区产业科技创新政策
国版发函〔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2022年,各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有序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现将2022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6353144件,同比增长 1.42%。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登记信息统计,2022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4517453件,同比增长13.39%。
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047270件,占登记总量的23.18%;中国版权保护中心491594件,占登记总量的10.88%;上海市382000件,占登记总量的8.46%;江苏省334896件,占登记总量的7.41%;福建省285834件,占登记总量的6.33%。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56.26%。相较于2021年,黑龙江、宁夏、湖南、云南、广西、河北、辽宁等省(区)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100%;山西、江西、甘肃、福建、安徽、青海等省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超过50%。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2133962件,占登记总量的47.24%;第二是摄影作品1603228件,占登记总量的35.49%;第三是文字作品349350件,占登记总量的7.73%;第四是影视作品197806件,占登记总量的4.38%。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4.84%。此外,还有录音制品51768件,占登记总量的1.15%;图形作品46144件,占登记总量的1.02%;音乐作品33212件,占登记总量的0.74%;录像制品21902件,占登记总量的0.48%;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4985件,占登记总量的0.11%。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统计,2022年全国共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835341件,同比下降19.50%。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17万件,占登记总量的64%。
从各地区登记数量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较多的省(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山东、四川、湖北、安徽、福建。上述地区共登记软件著作权约133万件,占登记总量的73%。其中,广东省登记软件著作权238781件,占登记总量的13.01%。
四、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2022年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350件,同比下降5.91%;涉及合同数量291个,同比下降18.49%;涉及作品数量1521件,同比增长41.09%;涉及主债务金额544687.33万元,同比增长20.26%;涉及担保金额545092.75万元,同比增长25.8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282件,同比下降17.06%;涉及合同数量282个,同比下降17.06%;涉及软件数量1453件,同比增长38.91%;涉及主债务金额369377.33万元,同比下降9.88%;涉及担保金额369113.39万元,同比下降5.34%。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外)著作权质权登记68件,同比增长112.50%;涉及合同数量9个,同比下降47.06%;涉及作品数量68件,同比增长112.50%;涉及主债务金额175310万元,同比增长307.38%;涉及担保金额175979.36万元,同比增长308.94%。
各地区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著作权登记工作效能,推动著作权登记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来源:国家版权局
在听取权利人的陈述后,上海保护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查阅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结合权利人现有掌握的证据,分析了侵权行为,并对权利人维权进行指导。上海保护中心还将为其提供侵权咨询分析报告,帮助权利人顺利维权。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落实国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的工作要求,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协同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协助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助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化解,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3、申报通知:2023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简称“文创资金”)服务打响上海“四大品牌”,支持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及“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发展,聚焦文化创意产业重大、关键和基础性环节,支持范围为《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22)》中列明的媒体与艺术、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创意、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及会展服务、休闲娱乐、文化创意投资运营、咨询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制造及销售、文化创意辅助用品生产及销售等所有行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影视、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创意设计、出版、艺术品交易、文化装备等八大重点领域创新发展。
(一)在建扶持类项目
在建扶持类项目重点支持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行业引领、导向意义、自主创新能力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1.支持以要素市场为核心的平台建设类项目。支持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众创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2.支持以新技术应用为手段,文化创意与相关行业跨界融合的各类项目。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支持融合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提升创造力、创新力的数字化项目。支持利用文化创意改善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项目。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在原创内容生产、设计能力提升上的投入。
3.支持文化创意领域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利用。鼓励企业建设开发具有基础性、平台性、引领性的版权技术平台、交易平台和应用平台。
4.支持文化创意应用和赋能类项目。支持通过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落实中心工作、驱动产业创新发展、打造城市活力空间、优化城市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美好生活、聚力共铸城市品牌的各类产业项目。
5.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支持利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五个新城”机遇创新实践的相关项目。
6.支持文化创意人才队伍建设。以人的创造力为核心,支持大师工作室建设,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文化创意类培训,支持文教结合,加快培养产业发展紧缺的专业性实践型人才和管理类复合型人才。
7. 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在建扶持类项目应为在建项目,起始不早于2022年1月1日,并能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成果资助类项目
对演艺、艺术品、电竞、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动漫、网络视听、文化服务出口贸易、新闻出版、设计创新、市级文创园区和文创金融服务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成果资助。
1. 演艺。重点支持剧场演出、演艺新空间发展、多业态融合发展、民营院团发展。支持委托专业机构为演艺单位搭建平台、提供专业服务。重点关注演艺大世界、五大新城演出项目。
2. 艺术品。围绕上海国际艺术品交易周品牌打造,支持本地艺术博览会、画廊、艺术品拍卖行发展,鼓励搭建面向本市的艺术品产业服务平台及创新项目建设。
3. 电竞。支持在本市举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电竞品牌活动、运营良好的电竞场馆、权威性的电竞产业研究分析成果。
4. 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支持多业态消费集聚区、夜间文化消费、文创产品开发、展示推广和交易平台等项目。鼓励开展相关节、展、赛,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主体合作开发生产文创产品。
5. 动漫。支持本地优秀原创动漫内容制作、动漫技术提升、重大动漫活动以及国家级奖项。
6. 网络视听。支持本市网络视听内容精品项目,支持网络视听活动在本市举办。
7. 文化服务出口贸易。支持艺术品、演艺、动漫、视听节目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海外交易、演出、播映、商展等。
8. 新闻出版。支持主题和优秀原创图书出版、上海学术·专业出版中心建设,扶持上海图书出版品牌,支持期刊出版转型、发行渠道和实体书店建设、印刷产业创新,扶持全民阅读品牌活动,支持网络出版及数字出版融合创新、版权产业与国际传播等。
9. 设计创新。鼓励在沪企事业单位提升设计创新能力,开展设计创新项目,以设计引领和赋能产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10. 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空间。支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等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举办高端展览展示及行业交流等活动。
11. 文创金融服务。鼓励文创企业采用市场化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对获得贷款的文创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成果资助类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完成(网络视听活动及图书未出版项目除外)。
(三)产业研究类项目
文创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产业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十四五”工作推进需要,现提出2023年度重点产业研究类项目目录:
1. 新时代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研究
2. 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和上海实践研究
3. 上海各区核心文化创意产业优势、定位和评价体系研究
4.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对文化创意产业影响研究
5. 文化创意产业出海与中华文化影响力关系研究
6. 文创元宇宙理论构建和在数字文化创意领域应用研究
7. 设计产业赋能构建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路径研究
8. 设计产业优化社会公共服务模式研究
9. 国内外时尚消费品产业研究与比较
10. 深化推进上海市时尚消费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研究
11. 2023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
12. 上海市级文创园区发展情况评价
产业研究类项目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研究成果。
同一申报单位可就不同项目分别进行以上三种类别的申报。
二、支持方式
文创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等来确定扶持资金资助额度。
(一)在建扶持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市级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合计扶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
(二)成果资助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于获得信贷资金的文创企业,根据项目贷款金额,评审通过后,给予单个项目市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的利息总额的50%的扶持。
(三)产业研究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四)支持事项
1. 优先支持事项。对于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区级资金1:1配套项目;已获得风险投资、投贷联动等各种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2. 不予支持事项。申报单位承担的文创资金扶持项目尚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或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规责任)被取消申报资格的,或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不予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电影产业事项。涉及电影的选题孵化、剧本创作、重点拍摄、佳作奖励、后期制作、技术改造、发行放映、人才培育等方向,已纳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进行支持,不在本资金申报范围内。
三、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
在建扶持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在建扶持类项目)》等材料,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产业研究类项目)》等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申报细则》。
(二)成果资助类项目
成果资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等材料,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详见:《成果资助类项目申报细则》。
(三)申报材料统一格式要求
1. 所有材料必须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提交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图文清晰可辨,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 在建扶持类和产业研究类项目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3. 成果资助类项目须提交书面材料两份,封面应有申报单位公章、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须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书面材料内容须与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
四、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
1. 通过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一网通办”总门户(http://www.shanghai.gov.cn),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服务企业”,点击“惠企政策”下“市级支持资金申请”,点击“市文创办”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进行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并保存下载相应申请表(请确认系统生成的申请表PDF文件有水印并妥善保存)。
(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
2. 项目申报时间: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17日(4月17日16:30系统关闭)。
(二)成果资助类项目提交书面材料
1. 完成网上申报后,须在系统中打印《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成果资助类项目)》,确认材料有水印后签字盖章,并与所需附件材料一起报送。
2.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与地址
(1)演艺、艺术品、电竞、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动漫、网络视听、文化服务出口贸易项目: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徐汇区中山南二路2419号,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政务服务中心。
(2)新闻出版、设计创新、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空间、文创金融服务项目: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静安区常德路800号14号楼。
书面材料须现场递交,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三)评审流程
1. 在建扶持类项目评审流程。由区文创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项目进行区级评审,确定对项目的配套比例后,由市文创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 成果资助类项目评审流程。由市文创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3. 产业研究类项目评审流程。由市文创办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产业研究类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创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拨付流程
1. 在建扶持类与产业研究类项目扶持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比例为拟扶持总额的60%,剩余尾款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2022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以及履约能力欠佳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予以拨付。
2. 成果资助类项目扶持资金经审核批准后,在支持标准限额内一次性予以拨付。
五、评估监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终止项目的,须报市文创办审批。
市文创办将按照本市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文创资金使用规定或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市文创办与市财政局保留变更、终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咨询方式
1. 在建扶持类、产业研究类项目:
32509315-807,32509316-808。
2. 成果资助类项目:
演艺:23118161;
艺术品:23118166;
电竞:23118153;
文化消费与文创产品开发:23118170;
动漫:23118171,23118172;
网络视听:23118231,23118309;
文化服务出口贸易:23118172;
新闻出版:24022158(国际传播),64370176转8409(图书出版)、8401(发行渠道、印刷产业、全民阅读品牌活动)、6666(网络出版)、8305(版权产业)、8505(期刊出版);
设计创新、文创园区、示范楼宇和空间,文创金融服务:32509315-807,32509316-808。
3. “一网通办”技术咨询电话:38919099。
4.咨询时间:2023年3月17日—2023年4月17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声明
1. 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2. 市文创办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市文创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市文创办或市文创办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向市文创办举报。
3. 本“申报指南”由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文创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布局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进一步完善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我局拟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
已认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单位不再参加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三、申报要求和程序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材料:
1、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表;
2、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相关的工作制度;
3、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请申报单位于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的电子件和纸件报送我局公共服务处。我局经材料审核、评审等程序后,认定2023年度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评选中将获优先推荐,并可在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人员培训、经费支持等方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联系人:丁文洁
联系电话:23110853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406室(邮编:200125)
电子邮件:sipa_ggfw@163.com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5、法院案例:北京首例!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来源:知产北京
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微播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北京
本案由宋鱼水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杨洁、李迎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合议庭在听取了双方的诉辩意见基础上确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微播公司对于包含涉案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内的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法律责任的确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
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构成了抖音平台的数据集合,对于微播公司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
微播公司使用抖音平台整体短视频产生的经济价值区别独立于使用单一视频内容产生的经济价值。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每个网络用户为创作每个短视频付出的劳动成本,并不是短视频平台收集者付出的成本。对涉案短视频的集合给予整体保护,不影响单一短视频创作者著作权法上的权利。
涉案数据集合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涉案数据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
综上,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创锐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创锐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可责性。并且涉案视频数量多达50392个,用户信息数量多达15924个,影响范围广泛,依法应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本案在创锐公司拒不提交其掌握的计算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实施范围、刷宝App的用户数量、创锐公司的主观过错、刷宝App涉案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数量等因素,酌定创锐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数额合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来源:知产北京
6、典型案例:上海市监局公布2022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上海丛榕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从事SILKY MIRACLE 品牌的床品(包括床单、枕套、枕芯、被芯)、男女睡衣(睡袍)以及家饰等真丝家居用品的销售。为介绍企业品牌、推销相关产品,当事人自2020年7月起,通过自有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先后发布“2008年始于伦敦,以极致的纯真丝织物缔造英式浪漫……” “SILKY MIRACLE 品牌源自于英国伦敦,以高级高端真丝制品享誉全球……” “每一缕蚕丝,均经过严格筛选……有效呵护娇嫩肌肤,延缓衰老”,以及“天然的黄金蚕丝,贵重稀缺,产量稀有,原料取自极为珍贵的黄金蚕茧……此两种物质都是天然的抗氧化剂,保护肌肤,抵抗衰老”等宣传内容。蚕丝作为一种天然纤维,其主要成分是纯天然动物蛋白,跟人体皮肤接近,对人体有很好的亲肤性,但宣传蚕丝制品具有“抵抗衰老”“延缓衰老”等性能无科学依据,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依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当事人使用“SILKY MIRACLE”注册商标系由“SILKY MIRACLE CO., LIMITED”公司(2017年在英国注册成立)于2017年授权给当事人。当事人宣传上述品牌“始于2008年”及“享誉全球”与事实不符,其亦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为推销产品,通过虚构原材料具有抗衰老作用,对其经营的纺织品不存在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并编造创立时间、知名度等对品牌进行“包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应从提升商品质量、优化服务角度入手吸引消费者,切勿作不实宣传。消费者在面对类似本案的“功效”宣传时,一定要谨慎面对,必要时可通过权威科普途径进行查询,切勿被商家眼花缭乱地虚假宣传干扰。
上海联合丽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一家医疗美容机构,为提升其网店“联合丽格医疗美容”在某点评网站上的排名,委托严某为该网店刷单及发布虚假笔记。严某通过组织点评网站会员以“支付预付金-虚构好评-退还预付金”的操作方式,让未真实接受整形美容服务的会员分享消费体验,发布“FOTONA4DPRO”“超皮秒”等4种服务品类的虚假笔记7篇,虚假核销“全面部水光”“光子嫩肤”等25种服务项目的消费记录94笔、虚构好评数量86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美容领域“刷单炒信”违法行为。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数量、编造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选择其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让消费评价失去了参考价值,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不仅要慎重选择正规机构,还要注意辨别其服务评价的真实性。
上海市杨浦区汇茂水产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案情简介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在“蟹卡”等时令商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五种“蟹卡”团购套餐,并以划线价的形式标出5档“原价”。然而,从调取的历史销售记录上发现套餐从未以标注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证明划线比较价格的真实有效性,该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案件办理阶段,执法人员在搜集的包装礼盒及宣传册中还发现,其印有“百年万记”字样,作为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百年万记”的证明材料,系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利用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用所谓的“原价”,让消费者误以为团购套餐存在较大优惠,对商品的价值产生错误的判断;当事人还企图用“百年”让消费误以为其是老字号、老品牌,最终达到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目的。消费者在面对此类情况下,要货比三家,防止被个别不法商家的虚假促销手段蒙骗。
上海沙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富平路727弄“万里双子座”小区电梯的使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该小区4台电梯定期检验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但实际检验日期为2022年2月9日。经查,当事人为“万里双子座”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执法人员调取2022年2月1日至2月8日的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中,造成电梯超期未检继续使用的深层次原因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未按要求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致使检验时间超期;第二,超期后心存侥幸,继续让小区居民乘坐处于不安全状态的电梯。定期检验是对特种设备运行一个周期后使用状况进行的安全性检测和风险性评估。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安全状态和性能是待定的,会让每一个使用该特种设备的群众处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中。
上海爵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1日、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在其网店开展“12月11日20点抢全店前200名半价 封顶2000元”“半价 1月24日20点抢全店前50名半价 封顶2000元”有奖销售活动,对外销售卫浴产品,并宣传半价补贴将在中奖名单公布后发放。当事人通过人为干预将特定人员加入中奖名单,并将上述名单公示在网店内,实际并未给消费者发放半价退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进行有奖销售时,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网络有奖促销是经营者扩大销售量的重要手段,个别电商企业采用谎称有奖、虚构中奖名单、欺骗式有奖销售等不正当促销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进行有奖活动消费时,要理性购物,科学消费面对高折扣、高额返券等诱惑,要保持谨慎心态,以防误入陷阱;注意留存购物证据,保存好订单信息、购物聊天截图等相关记录,以便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百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下半年,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50余件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的网店以消费者拆封所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经查,该款笔记本电脑销售页面明确将拆封作为不予退换的理由之一,产品总销量超过660台,货值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以消费者已拆封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网购是当下消费者购买数码产品的主要途径之一,区别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消费者无法当面试用产品,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也赋予了消费者基于必要查验商品的权利。诚然,数码产品(如手机、笔记本)一旦激活后,会影响二次销售。但“开箱查验”与“激活产品”不可混同,前者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消费者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定支持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共同打造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上海椿山万树皓春养老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上印有“专业守护,医养结合,医生定期坐诊,7*24小时医护值班”“纯氧呼吸约3mins 距离安缦中国第四家‘养云安缦’酒店约3公里”的宣传内容,但实际未提供定期医生坐诊服务,且当事人距离‘养云安缦’酒店车程约10公里,需耗费二十分钟左右到达,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给老年群体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加大针对养老领域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养老领域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市民朋友们在消费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不轻信商家的宣传。如要进行消费、投资,请一定与子女亲友商量后,量力而行,谨防被骗,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梅园路店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奥特英雄Q”和“奥特ABC”两款盲盒,其中“奥特英雄Q”外包装上标注“稀有款”“超稀有款”,“奥特ABC”外包装上标明有“隐藏款”。上述“隐藏款”“稀有款”“超稀有款”相应的抽取概率均未以显著方式在店内对外公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点评
盲盒作为新型销售模式受到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追捧。但是此类商品“盲”的特点也为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制造了空间,如货不对版、加价销售“限量版”和消费者始终抽不到“限量版”等问题。为了规范盲盒市场经营行为,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增了盲盒规范条款,要求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销售的经营者必须公示商品抽取规则、抽中概率等关键信息,旨在通过立法改变盲盒销售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上海法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使用第三方软件的短信随机群发服务进行推广,消费者通过点击收到的短信链接进入其网站,该网站未开通用户注册登录查看功能。消费者会被自动随机分配账户查看网站内容,无需另行注册账户,并直接拥有9580卡券,消费者需使用卡券加现金的方式兑换商城内商品,页面显示“账户总卡券>9580”“您有9580卡券即将过期,为避免失效,请尽快使用”,并显示卡券失效时间的倒计时,实际消费者卡券失效的时间是不真实的,并不会过期失效,超时后下次进入会有新的倒计时。该网站内卡券数量、卡券失效时间、成交订单、用户评价数、好评率等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支撑,系虚假不实内容,当事人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的信息。当事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技术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本案当事人就是利用第三方软件群发短信,通过在互联网设立其自建的购物商城,以技术手段虚构网站内容,向消费者提供虚假商品信息,这类手法往往使防范意识不强、识别能力较弱的消费者受骗。天上不会掉免费的馅饼,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要加强防范和识别。购物前要仔细了解商品信息,注意相关账户信息和积分信息是否属实,辨别经营者是否利用了不真实的交易评价,尽量选择正规的网络购物平台。尤其注意不要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短信链接,理性消费。
上海骏亭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的中骏璟尚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大厅有4台人脸识别摄像机,对进入人员采集人脸识别信息。经查,当事人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时未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亦未征得自然人单独同意,且当事人将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共采集人脸信息20596条,涉及自然人2250个。当事人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中,人脸识别信息系敏感个人信息,而当事人仅提供相关格式条款,未征得客户单独同意。数量较大,对消费者有较大的影响。本案的处罚,一方面对违法消费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提醒消费者要切实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仔细阅读商家所谓的“隐私政策”,若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除了积极与商家、平台沟通,要求其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或采取保护手段,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切实保护自身信息安全。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7、图解政策:(静安区高企最高30万)静安区产业科技创新政策
高企:首次认定:最高资助25万;新迁入静安区高企:最高资助30万。
市专精特新:首次认定:最高资助25万;复核通过:最高资助10万;新迁入静安区专精特新企业:最高资助30万。
国家专精特下小巨人:首次认定:最高资助50万,复核通过:最高资助25万,新迁入静安区的国家专精特下小巨人企业:最高资助60万。
对获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1:1专项资金配套,首年最高150万。
对于新迁入影响力特别大的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更高力度资助。
来源:科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