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36期)

要闻速递

1、海外政策:美国专利商标局2023年正式实施电子专利授权2、政策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公告

3、项目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4、项目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5、案例分析: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6、法院案例:涉苹果耳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7、一图读懂:《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1、海外政策:美国专利商标局2023年正式实施电子专利授权 

来源: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关于USPTO实施电子专利证书的公告

 

为了简化专利授予流程,减少纸张浪费,最大限度的缩短专利处理过程,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决定采用电子专利证书。这一措施自2023年4月18日起生效。这意味着,此日期之后,USPTO将不再以纸质形式发放专利授权证书,同时也不再将纸质证书邮寄给申请人所留的通信地址。USPTO将通过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发布电子专利授权(eGrants)所以,当专利授权后,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立即从专利中心查看并打印完整的专利授权文本(PDF格式)。

 

这一举措无疑可以减少USPTO授权处理流程,节约时间,也节约了一大笔打印证书和邮寄的费用。同时,证书电子化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于中国申请人,在本制度实施之前,专利获得授权后,USPTO一般会将纸质证书寄给负责专利申请的美国代理所,再由美国代理所转寄给中国申请人。从专利授权到拿到证书,申请人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等待,有时会影响一些项目申报的进度。而专利证书电子化时代的到来,为USPTO和申请人都提供了便利。

 

在eGrant开始之后会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内,USPTO将免费提供一份电子专利证书的纸质副本,作为仪式性副本(ceremonial copy),送达专利权人所留的通信地址。但电子专利授权才是官方法定专利授权[1]。过渡期之后USPTO将不再免费提供仪式性副本。

 

常见问题:

 

1、何种专利将以电子证书形式颁发?

答:所有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植物、再颁专利。

其他的文件如纠正证书和复审证书(Certificates of Correction and 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s)暂时不会以电子形式颁发(这些证书如果后续启动电子证书形式,PTO会另发通知)

 

2、如何获得电子证书?

答:在专利授权日当天即可从patent center获取和下载电子证书。

 

3、什么是仪式性副本(ceremonial paper copy)?

答:USPTO将在过渡期内免费向专利权人提供专利的仪式性纸质副本,这种纸件副本用封面装订,封面上有压花印章和USPTO局长的签名,表明是该专利的电子证书的仪式性副本。在过渡期后,这种仪式性纸质副本可以通过购买获得,USPTO会收取一定费用。

 

4、证书电子化对递交续案的影响?

答:电子证书形式也许会缩短授权通知书(issue notification)的下发,因此,这可能会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授权后可递交续案的时间。最佳做法是申请人尽早提交续案,更可取的方法是建议申请人在缴纳授权费之前递交续案。

 

5、2023年4月18日之前授予的专利是否会成为eGrants?

答:USPTO不会将2023年4月18日之前授权的任何专利转换为eGrants。对于2023年4月18日前授权的专利,正式的专利证书仍然是纸质副本。

 

来源:美国专利商标局、七星天

 

2、政策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公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第五一九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有关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政务服务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网站链接,点击: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6%94%BF%E5%8A%A1%E6%9C%8D%E5%8A%A1%E4%BA%8B%E9%A1%B9%E5%8A%9E%E4%BA%8B%E6%8C%87%E5%8D%97.pdf&filename=475ccd2967b04dabb2fdbef8a3f9e336.pdf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项目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2023年,本市将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开展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请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先行注册,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线上提交材料,受理点形式审查,网上专家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开展。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2.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过的企业应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登录,按要求完成企业注册。

2.2、2008年以来已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注册过的企业,可直接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上开展申报工作。如遇有效期内高企名称变更,需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并由市认定办受理并数据同步后,可参加重新认定(具体程序参见3.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3、线上提交材料: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在“一网通办”的申报系统中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一件事专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Key”(USBKey中信息须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报送中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认定申请书附表中填写审计人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4、受理及审核

 

申请企业在网上正式提交后,即可由各受理点(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受理,经审查确定申请材料完备与真实之后,完成网上收件工作;高企审核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5、认定报备

 

专家评审结束后,高企审核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认定办。

 

市认定办依照《认定办法》,会同审核机构对申请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后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发文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并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通过企业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高企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由高企审核机构和市认定办联合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通过的企业发文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相一致)向受理点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

 

8、监督管理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市认定办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并作相应处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程序:

企业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提出更名申请,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申请程序:

 

1、外省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入沪换证申请

 

异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本市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整体迁移的,由认定办公室给企业出具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本市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区间迁移申请

 

企业在“一网通办”的申报系统中提出区间迁移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理由,并上传能证明税务已转入该区的PDF文件,由迁入区(园)受理点审核同意后完成迁入作业。不鼓励虚拟注册的单位为获取补贴进行迁移。

 

四、其他事项

 

申报企业要严格对照认定条件,组织好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及骗取税收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将启动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及各区科委、高新区各分园都有培训安排,希望各相关单位积极关注。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申报事宜,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各审核机构或各受理点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办举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受理点。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三楼307~308室。

业务咨询,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4、项目通知: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知局办〔20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夯实知识产权人才基础,市知识产权局拟正式启动2023年度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安排

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度计划面向第一批、第二批上海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共计组织5个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并对每个入选项目予以3万元经费支持。

 

二、培训内容

申报单位可围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和维权、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主题进行申报。每家单位限申报一个知识产权培训项目。

 

三、培训对象

主要包括“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相关人员和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四、培训要求

紧紧围绕培训主题,采取专家授课、交流研讨、项目实践、案例分享等方式开展公益性培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培训费用。原则上以线下集中培训为主,根据实际条件辅以线上学习方式。线下培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40人,培训时长不少于12学时。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于2023年3月17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培训项目申请书纸质件(邮寄1份)和电子版(电子邮箱发送)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

(二)市知识产权局经汇总评估后,将择优确定入选单位和入选项目。

(三)入选单位原则上须在2023年度内完成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培训总结,提供培训出勤签到表、参训人员调查问卷、经费实际执行表等佐证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将统一对各入选单位培训项目的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特此通知。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5、案例分析: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最近,长安汽车公司与吉利汽车公司之间因为汽车外观相近发生了知识产权争议。在汽车领域中,企业因车型外观相近似而互诉的案件屡有发生。例如:本田起诉双环来宝S-RV外观侵权案,最高法院判本田赔偿双环汽车1600万。汽车行业内备受关注的路虎诉陆风案则还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等。本文就本次两家公司之间的汽车外观争议进行初步分析。 

一、事情概述

 

长安律师函

2月27日网络上出现长安汽车公司发布的律师函,律师函称吉利汽车公司发布的吉利银河“银河之光”的原型车与长安汽车公司的概念车、量产车型存在大量的雷同之处,涉嫌抄袭长安汽车公司的外观,侵犯了长安汽车的相关知识产权,长安汽车公司要求吉利停止相关行为,并且,长安汽车公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手段的权利。

 

吉利声明

2月28日,吉利汽车公司发布声明回应称,该律师函的内容严重失实,误导公众,对吉利品牌和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以及声明称吉利银河之光为吉利原创设计,基于吉利SEA浩瀚架构正向设计开发,在设计上延承了吉利独特的“涟漪美学”,有着独立且完整的设计理念体系,完全不存在抄袭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长安汽车知识产权分析

 

1.是否存在设计“DNA”

 

从设计角度,如果一个品牌的家族产品的前后设计的设计特征在时间上可以保持一致性和独特性,则可以认为该设计特征构成了该品牌的产品的设计DNA。设计DNA对于品牌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往往会影响一般消费者对其与竞品之间的区分度。

 

在长安的律师函中,2022年加盟吉利的设计负责人陈政是争议点之一。在2021年离职前,陈政的职务是长安汽车集团全球设计总监、首席品牌运营官、长安欧洲设计中心董事长、长安汽车品牌公关部总经理、新闻发言人。陈政之前作为设计师在长安有着二十年的设计经历,在职期间完成了长安逸动、睿骋、CS35、CS75、UNI系列等量产车型的设计工作。

 

笔者在数据库中以“重庆长安”+“汽车”为申请人、设计人为“陈政”作为检索条件,检索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名下与汽车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共198件。其中,整车(12-08)131件,汽车零部件(12-16)54件,车辆照明设备(26-06)6件。从检索到的数据来看,上述三家公司授权的整车外观设计专利共266件,陈政参与设计的整车外观设计专利占总数的49.25%,申请时间都在2019年以前。这表明,陈政参与了上述三家长安汽车公司近半数新车型的设计,足见其在该公司的产品设计上的贡献和影响力。

 

从2009-2019年已公告授权的整车外观专利来看,长安汽车公司陈政担任设计人的多数整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在前格栅及前大灯位置的造型近似于“X”型,周围其他的零部件等基本围绕此造型进行设计,逐步形成了自己设计风格。这种设计风格还一直延续到2021年和2022年的汽车外观造型,使得长安汽车可以被消费者很直观的识别,可以说算是该公司的一个设计“DNA”。

 

来源:IPRdaily

 

2.专利还是商秘?

 

正如有报道指出,如果长安公司据以主张侵权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专业性较强的律师函,本应该明确的提供出来,才能够起到明示和警告的作用,以便在吉利公司继续侵权时,主张侵权的故意。而实际律师函中却含糊的以“知识产权”概括提醒,这说明要么长安公司认为上述两件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吉利公司的“银河之光”车型在设计特征上具有区别,且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相似;要么其掌握了一些陈政在长安公司期间的工作可能接触到上述两款专利的设计方案,并可能在入职吉利后将其中的某些设计特征引入到吉利的“银河之光”车型,即长安公司可能主张商业秘密侵权。

 

即使长安公司律师函没有明确具体吉利侵犯的车型外观,网络上还是有人“扒”出了两款疑似车型,即深蓝SL03和UNI-V。其中,UNI-V车型从外观上看与2021年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CN307059750S基本一致。而深蓝SL03作为新能源车,其专利CN307435534S于2022年申请并授权后,由长安公司转让给了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长安新能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7月31日,后者专利的申请日为2022年3月29日,专利数据库中记载的设计人均没有陈政。这可能是因为正好处于陈政离开长安加入吉利的过渡期的缘故。

 

来源:IPRdaily

 

作为商业秘密侵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作为前员工的陈政及吉利公司,可能涉及该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三)、(四)种情形,即(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陈政可能并没有参与到长安深蓝SL03和UNI-V车型的最终定型设计,长安公司如果要主张商业秘密侵权,则必须举证证明上述两款车的包括组成部件的设计方案的完成时间在其离职之前,且其有权限和有可能获知相关的设计方案。而陈政本人和吉利公司则要么证明其不可能接触上述车型设计方案,要么证明上述车型中的设计特征并不满足秘密性即非公知性,方可自证清白。从笔者查到的网络报道来看,至少2017年至2021年期间,陈政很大可能参与了UNI序列T、K、V的设计工作。

 

三、吉利车身原创性分析

 

1.同与不同

 

吉利汽车声明中认为其有自己的设计理念,涟漪美学作为吉利独有的品牌设计理念体系,并且很好的运用到自己的产品上,运用了以“西湖山水”为灵感的独特设计,使汽车内饰的外观设计,形成自己的独有方案。对此,笔者认为,判断一款汽车外观的设计创新高度需要结合行业的设计现状以及具体设计特征所在部位的设计空间和设计自由度。将吉利“银河之光”车型与长安公司和长安新能源公司两件专利的外观设计对比,我们可以得出具体的相同和区别设计特征情况:

来源:IPRdaily

 

2.外观相似的判断

 

汽车行业近些年来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大力研发及推广,整个大环境下的汽车设计多数采用流线型车身、无边界格栅、分体式LED前大灯、隐藏式门把手、贯穿式尾灯组等。这导致各家公司汽车的外观造型比较相似。在本田起诉双环案中,最高法确认了汽车外观的不相似判断原则:“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向进行观察。其它角度看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 根据最高法的判断原则,从整体上观察吉利“银河之光”车型与长安的车型,存在以下显著不同:车型前脸的流畅线条、日行灯的“飞檐斗拱”形状、车身后半部短溜背的设计、车尾整体造型以及有关西湖设计元素的车内饰。可见,鉴于存在以上区别点,如后续长安汽车公司针对此款车型的外观设计主张吉利汽车公司侵权,能否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

 

四、启示

 

且不论两家车企之间的纠纷的孰是孰非,该事件提醒国内竞争越发激烈的车企:一方面只能不断加强对自家汽车外观设计的重视度,不能简单对标竞争对手的汽车外观,仅做细节设计变更,而是应该真正做出自己的设计特色、设计风格,才能够设计出更有前瞻性、更有引领性的新汽车设计。另一方面,在对汽车外观的知识产权布局方面,则要结合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类型和多方面的法律保护的侧重不同,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全方位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避免被竞争对手轻易的抄袭,而无法主张权利的尴尬局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原标题:长安vs吉利律师函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6、法院案例:涉苹果耳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涉苹果耳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 :(2020)粤0304刑初1102号

二审案号 :(2021)粤03刑终1812号

 

裁判要旨

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相关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此类电子弹窗的商品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以商品外表面无相关商标、其不知电子弹窗会显示相关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审查原则,不仅考虑被告人的供述,还应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其是否明知。

 

案情介绍

原公诉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雇佣的员工李某杰、冯某文、邓某敏、戴某瑾,以及协助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激光改字的李某平、陈某兴,并当场查获疑似假冒苹果品牌的无线耳机1019个、假冒毕慈品牌的耳机332个,假冒苹果品牌的耳机盒、商标标贴若干以及账本一册等。经鉴定,上述现场查获的耳机、耳机盒均不是苹果公司、毕慈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经查明,查获的1019个疑似假冒苹果无线耳机中,外表面有苹果品牌商标的耳机共44个,价值约6万元 ;其余耳机的外观不含有苹果品牌商标。将不含有苹果品牌商标的耳机逐一连接设备使用,显示含有“AirPods”标识的配对弹窗的耳机共有567个,价值达80余万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不知道上述耳机配对弹窗会显示“AirPods”标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耳机数量,首先,现场共查获印有“”“”商标的耳机332个,且均经鉴定为假冒Beats品牌耳机,故上述332个耳机应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准备销售的假冒Beats品牌耳机。现场查获的疑似假冒苹果无线耳机中,有44个外表面印有苹果品牌商标,且均经鉴定为假冒苹果品牌耳机;另有567个显示含有“AirPods”标识的配对弹窗,该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第17636443号“”注册商标相同,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上述共计611个蓝牙耳机为假冒苹果品牌耳机。涉案侵权产品被查获时没有标价,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的实价销售价格反复,且与现场查获的账本记录相差较大,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另外,鉴于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因部分涉案被侵权产品停产而中止了对该部分被侵权产品的鉴定,该部分被侵权产品的价值可以按照被害人出具的建议销售价格或顺电出具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经计算,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279081.4元。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是只供述了部分罪行即销售假冒Beats品牌耳机的行为,隐瞒了主要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其主动供述部分罪行的事实,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查处,生产与正品耳机外观相似、外表面无相关商标标识的耳机,即“白牌”耳机。这些耳机的定位、弹窗等功能一应俱全,生产、销售数量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案判决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此作出回应:首先,认定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相关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标识,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此类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从现场查获的物品、证人证言、经验常识等角度进行分析,对被告人关于商品外表面无相关商标、其不知电子弹窗会显示相关商标的抗辩不予采信。

 

来源:知识产权家

 

7、一图读懂:《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