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7-2023.02.23(第三十四期)

要闻速递

1、国知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全文

2、国知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3、政策解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

4、项目申报: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专利导航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5、项目申报: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席运营官培养等四项目的通知

6、以案释法:商标连续使用,这一层你考虑到了嘛?

7、一图读懂《2022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报告》


1、国知局发布:国知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线上口头审理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裁决中,通过互联网在线的方式完成行政裁决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案件线上口头审理与线下口头审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案件审理以线下审理为原则,线上审理为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线上口头审理,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

 

(四)其他适宜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行政裁决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

 

(一)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线上口头审理或者不具备参与线上口头审理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并书面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

 

(二)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采用线上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三)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当事人参加线下口头审理,其他当事人可以继续参加线上口头审理。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线上口头审理,应当在口审至少5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线上口头审理的具体时间、程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第六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通知线上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线上口头审理时,应当验证当事人的身份;确有必要的,应当在线下进一步核实身份。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展线上证据交换,通过同步或者非同步方式完成举证、质证等程序。审理时发现需要通过线下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可以在线上口头审理后在线下安排核对、查验。

 

第九条 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已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口头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适用线上口头审理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口头审理。已完成的线上口头审理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安排线上口头审理庭。案件合议组成员及席位名称等应当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其他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线上口头审理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审理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参加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第十一条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人员应当遵守口头审理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事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证人通过线上方式参加的,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应在场,需要证人对质的情况除外。当事人对证人线上参加口头审理提出异议,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的,应当要求证人在线下作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等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适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公告线上口头审理的时间。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形的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线上口头审理的,线上口头审理过程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书面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案件材料。在调解、证据交换、口头审理等环节同步形成的电子笔录,经当事人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口审笔录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的案件存在纸质卷宗材料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卷、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 参加线上口头审理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线上口头审理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线上口头审理的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知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制定形成《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参照推行,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点击网址链接: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7%9F%A5%E8%AF%86%E4%BA%A7%E6%9D%83%E7%BB%B4%E6%9D%83%E6%8F%B4%E5%8A%A9%E5%B7%A5%E4%BD%9C%E6%8C%87%E5%BC%95.pdf&filename=f09e070c8bf44bd08ca76484e4f75ea2.pdf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政策解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

 

一、起草背景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范围、维权援助机构定位和工作重点等内容。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目前全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分为十一章64条,12个附录,约1.1万余字。全文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程序、合作单位管理、专家选聘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激励保障、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以及附录表格。

 

一是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第三章首次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中的职责、维权援助机构的载体以及维权援助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四章规范了维权援助机构的运行管理。第五章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养。

 

二是统一维权援助工作流程和标准。第六章规范了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明确维权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细化了办理、转办、终止、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确定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三是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第七至第九章明确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管理流程,明确维权援助机构在发挥资源枢纽作用、有效对接需求服务方面所需开展的工作。

 

三、实践意义

 

《工作指引》聚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

 

《工作指引》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并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

 

《工作指引》围绕《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展报告》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工作参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4、项目申报: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专利导航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上海市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链主企业、行业协会、国家级及市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单位。

 

2、项目具有明确的现实需求。聚焦本市三大核心产业、六大重点产业及先导产业,立足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清晰设定项目目标,推动在完善本市产业规划制定、保障产业链安全稳定、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3、申报单位具备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的条件和能力。具有必需的人力资源和数据资源,牵头协调至少3家本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参加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应包括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且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科研人员和承担过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专利分析项目的专利信息分析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具有至少1:1的配套经费保障,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4、本项目成果报告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能够对外披露或公开发布。

 

5、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行业主管或企业主管的原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市国资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家级、市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申报本项目,直接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审核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3、项目评定。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对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三)项目数量

 

评定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不超过3项。

 

(四)经费保障

 

我局对认定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50%。本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专利申请维持费、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二、上海市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工作基础。拟开展专利导航的技术或产品相关授权发明专利≥3项或者单位授权专利总量≥30项;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专兼职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工作者,初、中、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等)不少于2人;推动开展专利运营,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3、申报单位具有开展专利导航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具有开展专利导航必需的人力资源和数据资源,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单位领导和知识产权部门主管各1人,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至少1:1的配套经费保障,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4、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近两年保持盈利状态,具有较好的资信情况,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和行政司法机关认定的专利侵权行为。

 

5、近三年已承担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不再申报,近两年已获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利导航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交至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审核推荐。各区知识产权局及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为4个,其他各区知识产权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名额为2个。

 

3、项目评定。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对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三)项目数量

 

评定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总计不超过15项,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项目的比例不低于70%。

 

(四)经费保障

 

我局对认定的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50%。本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专利申请维持费、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三、上海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组织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经济活动的牵头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有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工作者2名以上或者初、中、高级知识产权师1名以上或专利代理师1名以上)和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推动开展专利运营,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3、项目具有明确的现实需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支撑的科研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额达到1亿元,优先支持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4、申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条件和能力。具有必需的人力资源和数据资源,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其中单位领导和知识产权部门主管各1人,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工程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至少1:1的配套经费保障,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5、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和行政司法机关认定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交至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审核推荐。各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为2个,其他各区知识产权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名额为1个。

 

3、项目评定。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对结果进行网上公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三)项目数量

 

评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不超过2项。

 

(四)项目经费保障

 

我局对认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50%。本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专利申请维持费、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四、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须于3月17日前向推荐单位(材料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7)提交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一份);推荐单位须于3月24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版一式一份)。

 

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提升项目质量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本项目,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职参与,提升专利导航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杜绝没有专利信息分析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的“一键生成”式专利导航报告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一经发现并查实,项目验收评定即为不合格。

 

(二)加强日常管理

 

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痕迹管理,落实台账制度,保存项目团队工作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科研人员与专利信息分析人员应建立常态化协同推进机制,注意留存科研人员深度参与项目成果报告形成的会议纪要、活动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三)开展项目验收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从项目承担单位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项目期满,我局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实际支出成本拨付余款,其中验收结果等次为优秀的按规定拨付全额余款,等次为合格的拨付60%余款,等次为不合格的不拨付余款,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的资格。

 

请各申报单位对照项目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后再予以申报,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动员和申报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燕山、孔元中;联系电话:23110888;联系地址: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6室,邮编200125)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5、项目申报: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席运营官培养等四项目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安排,现启动上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席运营官培养、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分析应用、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用、企业(许可人)专利开放许可绩效奖补等四项目申报,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项目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项目承担运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国家专利审查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可不限定在本市注册。

 

二、申报要求

 

1、上海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席运营官培养。拟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实务教育的有关高校知识产权学院,为全市中小企业培养一批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运用和商标品牌建设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实务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总培养人数不少于100人,一次性支持经费50万元。

 

2、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分析应用。拟委托国家专利审查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对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开展检索分析评价,形成《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分析报告》,一次性支持经费20万元。

 

3、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用。拟委托有关高校知识产权学院,编制2022年和2023年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上市审核知识产权相关问询问题指南,一次性支持经费30万元。申报高校应具备开展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的能力,已形成研究成果的高校优先。

 

4、企业(许可人)专利开放许可绩效奖补。对通过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在2022年度实际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交易(以两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交易凭证为准),按照每件成交合同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予以本市企业(许可人)资金奖补。本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程序和奖补

 

1、申报单位按照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准备相关材料,于2023年3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纸件(一式2份,装订成册)另外寄送。

 

2、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材料后,经审核评定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金及内部人员工资、津补贴等经常性支出。

 

3、项目1-3三个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和绩效目标,不足部分项目承担单位须以自筹资金方式持续开展本项目。市知识产权局适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资金审计等工作。

 

四、联系方式及材料报送地址

 

联系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张萌(项目1) 章志祥(项目2-4) 孔元中

联系方式:23110889(项目1);23110887(项目2-4)

邮箱:zxzhang@zscqj.shanghai.gov.cn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5室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6、以案释法:商标连续使用,这一层你考虑到了嘛?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6日,原告申请注册了“善良の仁”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专用期限自2016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 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牛奶”等商品上。

 

第三人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被告经审查后,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第三人不服该决定,向被告申请复审,并提交了百度搜索引擎对原告的检索结果,以证明诉争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未有使用信息。在复审阶段,原告提交了采购合同、《LED显示广告发布合同》及出库单、原告的荣誉证书、产品图片等证据。被告在上述事实基础上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松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在诉讼阶段,原告补充提交了2组证据复印件,即:1.诉争商标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据、产品图片等宣传使用证据;2.第三人曾经申请的第“36539960”号“善良的仁”商标信息、转让公告及驳回复审决定书查询单。证明目的是原告在“食用油;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及第三人存在恶意。对于上述证据,原告以时间久远为由,没有提供原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2016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的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核定的“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牛奶;食用油;果冻”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原告在撤销、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收据、采购合同等证据,仅能显示诉争商标在瓜子、花生、莲子、红枣等商品上的使用销售,无法显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牛奶;食用油;果冻”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对此认定正确。

 

原告于诉讼阶段提交的、食品加工合同、收据等,首先没有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其次,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其形成时间;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收据等,虽然能证明原告委托第三方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米;粮油;水果罐头”等产品进行了生产,但不能证明该商品实际流入了市场流通环节,且数量较少,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属于象征性使用。

 

法院最终对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不予认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法定商标性使用的证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诉争商标标志;

(2)能够显示出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3)显示的使用日期在三年规定期间内;

(4)能够显示出诉争商标的使用人;

(5)能够显示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使用;

(6)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系公开、真实、商业、合法地使用。

 

在本案中,首先,原告并未提供足够数量的证据证明对商品进行了使用,其所提供的部分证据并无获取时间,则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而法院对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不予认可。

 

其次,对于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进一步考虑其“市场流通性”,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诉争商标进入了市场流通环节,如本案中仅存在生产合同而无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佐证,亦不能证明其正式进入市场,同样不能被认定为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

 

再次,在当事人提交了诉争商标使用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其销售行为发生的主体是否为关联主体,是否为偶然性的商标使用。只有在确认当事人对于商标的使用系真实、有效、足量且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情况下,才能对于诉争商标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予以确认。

 

在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三性”判断时,既要逐一审查单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要从整体上对全部在案证据进行审查,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以时间久远为由,未提供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则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在当事人提交的多个证据试图形成证据链证明某一事实时,一般应先逐一审查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确认相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判断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

 

来源:知产北京

 

7、一图读懂《2022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报告》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