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9-2023.02.16(第三十二期)

1、政策通知:《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全文发布!

2、政策通知:关于新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3、项目申报: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半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项目申报: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5、法院案例:恶意注册商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6、一图读懂:17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通知:《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全文发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现将《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方案

为深入实施专利导航工程,有序推进全国专利导航工作水平提升,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加强专利导航项目评价的部署要求,立足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工作职责,以服务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推动产业实际应用为目标,依托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类服务载体等,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发挥评价工作引领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加强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和载体建设,以支撑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地方产业规划为重点,推进供需对接,强化成果运用,充分发挥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效能,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评价范围

(一)工作评价。针对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十四五”期间专利导航工程实施情况开展工作评价。其中,2023年对2021年以来的3年工作进行总体评价,2024—2025年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评价。

(二)专项评价。根据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载体和项目建设管理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评价。其他有关单位可参照本方案,运用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专利导航相关评价工作。

 

三、评价内容

重点围绕专利导航的项目实施、应用成效、基本保障等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实施。主要包括专利导航项目投入力度、对接服务产业部门和创新主体、成果备案发布等情况。

(二)应用成效。主要包括专利导航项目在支撑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决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其他类型场景中发挥的直接作用和取得的实际成效。

(三)基本保障。主要包括专利导航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产品工具开发等情况。

 

四、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依托综合服务平台数字化基础,以日常备案统计与集中填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信息备案

1.主体备案。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级各类专利导航服务载体等,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主体备案入口,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和专利导航工作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部分公开。

2.成果备案。完成备案的主体及其他通过注册的相关单位,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成果备案入口,填报专利导航项目成果信息。同一项目成果优先由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备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部分公开。

 

除评价工作开展期间外,备案发起者每月均可对备案信息进行一次更新,经平台审核予以确认。

(二)评价程序

1.2023—2025年每年末启动工作评价,以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成果备案信息、各类主体备案和发布信息为主要依据,结合集中填报信息,对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指标评分(评价指标见附件)。

2.根据工作安排,通过平台统计项目成果备案信息、各类主体备案上报和发布信息,结合评价指标,对各类专利导航服务载体、项目成果等开展专项评价。

(三)结果使用

专利导航工程实施评价结果,将作为支持各地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各项重点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专项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类专利导航服务载体建设管理、专利导航优秀项目评选等的直接依据。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政策通知:关于新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利查询服务,2023年2月1日12时新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正式上线,进入试运行阶段。

新版查询系统依托云平台基础架构,采用“平台+模块”和微服务的技术架构,可以灵活调配资源,及时响应用户的按需访问,将有效提升查询效率;同时新版查询系统支持发明名称和申请人的模糊查询,可有效提升查准查全率;新版查询系统还新增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查询、专利质押合同登记查询和开放许可声明查询等新功能,可满足用户的相应查询需求,提供更便利的查询服务。

试运行期间,新办理的业务信息请进入新版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试运行之前办理的业务信息请继续前往原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进行查询。在此期间如遇到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项目申报: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半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

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23〕7号)、《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浦发改规〔2021〕1号)以及相关要求,现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1. 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 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3. 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申报条件

2023年上半年度申报的项目除了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还需符合:

1.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类支持的方式,本次申报项目总投资必须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投资构成中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改造装修费等建设投资费用原则上占比超过50%。

2. 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开始建设的在建项目。

3. 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4. 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新项目必须以上次支持项目验收通过为前提。

5. 上报单位2021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为正(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号文执行)。

6. 税收户管在临港地区的企业申报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

三、申报材料

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4.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 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6. 项目单位2020至2022年三年财务报表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申报截止日前尚未完成2022年度审计的申报单位,提供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2022年审计工作预计完成时间的说明,评审过程中应根据区发改委的要求补充2022年度审计报告。

*7. 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 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 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 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 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 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以上带“*”的必须提供,其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四、申报程序

  1. 项目单位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
  2. 请项目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选择税收征管关系对应区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于2023年2月20日下班前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上传多个文件),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下载并打印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骑缝加盖单位公章),2023年2月24日下班前提交至税收征管关系所在管理局(管委会)审核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工作要求

  1. 请各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同时按照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规定加强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严把项目质量,择优推荐上报。
  2. 请项目申请单位自主申报。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宜,仅限于各管理局(管委会)和我委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举报邮箱:pdfwy2021@pudong.gov.cn)。

为便于项目管理,项目答辩人员应当为本企业该项目的负责人,答辩时需凭身份证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证明参加。

  1. 请各管理局(管委会)汇总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3年3月3日17点之前将项目汇总表纸质件、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管理局(管委会)公章的申报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报送至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地址:浦东新区临沂路128号503室,联系人:王帆,电话:58811536)。

特此通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项目申报: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

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生态环境,2023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将继续与本年度“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对接,着力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加大推进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展。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等业务,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一般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上市企业。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已完成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

3、企业须获得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在2023年5月31日前获得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评价网址:www.innofund.gov.cn)。

4、同一企业获得创新资金资助的次数未满3次。

 

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根据评审结果,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分为A、B两档。A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项的资助,B档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

各区政府应对本辖区立项项目予以配套资助,且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低于市拨付B档项目的经费额度。

 

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创新资金项目,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区科技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

 

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s://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来源: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3年3月14日16:30。为避免因系统繁忙影响申报,请各单位合理安排申报进。

评审方式

本年度创新资金评审环节将依托2023年“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市赛评选环节,市科委统一组织专家,采取大赛路演、网上评审等方式进行评选。届时请申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5、 法院案例:恶意注册商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李某诉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李某诉称,其于2005年11月申请涉案商标“”并获得核准,核定的商品类别为气体分离设备、空气滤清器、乳脂分离器(食品机械)、水分离器、过滤机等。2019年10月,李某发现在利锦公司运营的网站中的过滤分离装置上载有被诉侵权标识。欧若迪公司为利锦公司生产、制造该设备。李某认为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215元。

利锦公司、欧若迪公司辩称,其均未实施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利锦公司称,其并非欧若迪公司的代理商,没有在国内代理销售过带有涉案商标的分离器产品;欧若迪公司称,其早在2002年就向欧洲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了与涉案商标外观完全一致的“EURODIA”商标,在李某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经在中国先行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欧若迪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02年开始在中国销售超滤装置等产品,交易订单及发票中均载有“”标识。

在案证据显示,除涉案商标外,李某还申请了注册商标百余件,涉及近十个类别。这些商标的申请日期多集中在2005年、2006年,且大多数已处于无效状态。李某至今未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亦未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经营实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只有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权利,方可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本案中,李某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及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的行为,均有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及参与民事诉讼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权利不具有保护的基础,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在无任何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的情况下,在与欧若迪公司经营产品相同的商品类别申请注册与欧若迪公司在先使用的字号及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涉及的是气体分离设备等较为专业、生产能力要求较高的领域。李某还申请了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一百多个商标,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其中不乏如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所涉较为专业的领域,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难谓正当,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基于涉案商标提起本案诉讼涉嫌滥用权利,明显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民法总则、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现行商标法亦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申请注册商标应以使用为目的,且不得申请注册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商标。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若权利商标明显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恶意申请注册或恶意抢注等情形,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行为。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商标权人依据此类瑕疵商标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的,属于权利滥用。即使其已经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的不正当性。此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已不是商标法意图保护的商标,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制度目的,严重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保护秩序。商标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是其实体权利的取得及诉讼权利的行使具有正当性,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一图读懂:17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