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3-2023.02.09 IP周报(第三十一期)

1、国知局通知:2023.3.1起国知局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

2、政策法规: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3、项目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

4、常年申报:2023年度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登记申报指南

5、法院案件:擅自仿冒迪卡侬门店装潢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近三百万元并刊登声明

6、案例分析: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不具有合法性

7、一图读懂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国知局通知:2023.3.1起国知局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自2023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再接受传真方式提交的PCT国际申请文件以及在申请之后提交的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者信函。PCT国际申请人可以使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和网页版(https://cponline.cnipa.gov.cn)以电子方式或以纸件方式向中国局提交PCT国际申请文件和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政策法规: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建立中华老字号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示范条件

第六条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中华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zhlzh.mofcom.gov.cn)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中央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商务部申报。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

第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三)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中华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五)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中华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作出暂停或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华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省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同时废止。

来源: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

 


 

3、项目申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成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为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和开放枢纽门户功能,聚焦发展“五型经济”,全方位推进“上海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城市核心功能和辐射带动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持续推动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增值和生产效率变革,引领新消费需求、创造高品质生活,经研究,我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二)各区需准备的资料

1.本区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2.本区引导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三、关于项目申报程序

(一)关于项目单位申报

1.项目单位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

2.请项目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https://www.shanghai.gov.cn,选择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上传多个文件),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下载并打印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有关部门。

3.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4.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号文执行)。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二)关于区转报

1.请各区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登录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s://zxzj.fgw.sh.gov.cn(简称管理平台),完成申报项目受理。受理通过的项目纳入各区项目库。  

2.请各区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纳入各区项目库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对筛选后拟申请本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管理平台中完成区级审核意见录入。同时,请各区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发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排序。  

3.请各区编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等)。区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财政对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崇明、金山、奉贤承诺以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配套)。  

4.对于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及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项目,请各区在引导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备注中予以注明。

 

(三)关于材料报送

1.管理平台报送。请各区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将引导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由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经委(商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并加盖公章,通过管理平台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2.纸质材料报送。请各区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将引导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4、常年申报:2023年度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登记申报指南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升浦东新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全力做强创新引擎,根据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计划,现发布2023年度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提交创新中心登记申请。常年受理,分批予以登记。

二、申报条件

(1)创新中心发起主体须为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的前100名、中央企业;细分领域领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胡润全球独角兽活跃投资机构百强、规模居前的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等。

(2)具备明确的建设方案、赋能规划和专业团队。建设方案须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投入方向等;赋能规划须有清晰的赋能目标、赋能机制、招募计划等;专业团队须有不少于5人的技术、运营、管理等专业人员。

 

三、申报流程

本项目全流程网上申报,无须提交纸质材料。

1、填写申请表

(1)申报单位访问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https://czkjzx.pudong.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

(2)点击“企业申报”进入“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申报”,在线填写申报表格。

2、上传附件材料

(1)发起主体为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的证明(说明)材料;

(2)创新中心登记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详见申报页面模板文件);

(3)发起主体支持建设创新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非发起主体自建创新中心的情形);

(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须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本次及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四、联系方式

受理咨询电话:68811076,68557003

技术支持电话:021-20231082-891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5、法院案件:擅自仿冒迪卡侬门店装潢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近三百万元并刊登声明

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戴卡特隆、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迪卡侬公司)诉被告国内某知名户外运动品牌公司及其北京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均实施了仿冒原告迪卡侬品牌门店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国内某知名户外运动品牌公司赔偿原告戴卡特隆、上海迪卡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94万元,被告北京公司对其中350 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四周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戴卡特隆、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

原告戴卡特隆、上海迪卡侬公司起诉称,原告戴卡特隆是一家制造、销售体育用品的跨国公司,在全球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原告于2003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截止2021年5月,原告在中国共有280家迪卡侬门店。原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来对其迪卡侬门店的布局、装修、标识、道具等装潢元素和风格进行独立设计,并推广使用在各迪卡侬门店内,已形成鲜明而统一的迪卡侬门店营业形象。经过长期的经营、各大媒体的新闻报道以及原告的广告宣传,迪卡侬门店已在中国消费者心中享有相当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并且其门店的装潢元素已经与原告产生特定联系,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告发现二被告共同开设营业形象与迪卡侬门店近似的被告门店,极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内某知名户外运动品牌公司及其北京公司共同答辩称,消费者不是冲着装潢来购物,被告门店整体形象与原告门店不近似,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原告的比对基础和比对方法是错误的;原告主张的装潢元素缺乏特有性和显著性,没有统一在使用,不具有一定影响,非原告特有也未与其建立唯一对应联系;被告商标曾于2015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迪卡侬至今没有,被告没有必要去攀附迪卡侬商誉。

(来源:京法网事)

 

石景山法院查明,2003年迪卡侬进入中国市场,截至2021年8月已在全国100个城市开设有261家迪卡侬门店,曾获得2017、2018年中国连锁百强等多项荣誉。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需具备以下要件:是该装潢应当具有独特风格,即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二是该装潢经由经营者在先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为消费者所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三是由于该店面装潢同时具备显著性及影响力,从而使该装潢与其经营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体到本案,二原告主张其权利基础应为“店面整体装修装饰风格”及7大类共22个店面装潢元素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根据在案的门店照片、网友评论可证实迪卡侬门店装潢整体上呈现出厂房式装修以及商品分类及价格指示均十分醒目的极简工业风格,具有显著性。迪卡侬门店装潢经过二原告在先大规模持续的使用并伴随品牌宣传推广,已然为消费者所知悉,具有一定影响力。由于迪卡侬店面装潢同时具备显著性及一定的影响力,消费者已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知,从而使该门店装潢与迪卡侬品牌及其经营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二原告主张的迪卡侬门店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应当予以保护的装潢,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来源:京法网事)

 

双方当事人经营的商品均以户外运动商品为主,明显具有竞争关系。本案最为关键的争议即在于双方经营的店铺装潢是否近似的问题。对此二原告提交了表述较为详细且带有双方门店图片的比对表。该比对表中的照片均来自于原告公证取证及时间戳取证,其中许多照片系普通消费者到双方门店消费时拍摄并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因此原告比对时使用的照片是真实可信的。二原告将双方门店的整体装修装饰风格及具体装潢元素进行了一一对比。即使被告方涉案的每个店铺不具备所有的装潢元素,但只要整体风格及一定数量的装潢细节近似即不影响原告比对方法的合理性,因此二原告在本案中采取的比对方法是准确可信的。该比对表呈现出双方门店的整体店面装修风格、具体装潢元素的细节特征、主要色彩及其搭配、图文布局的方式、甚至多种海报、价格牌放置、排列的方式及位置,均高度近似,因此众多消费者才会在明知进入的是被告门店且被告品牌亦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感觉“风格类似迪卡侬”“以为去了迪卡侬,因为风格真的很像”“有点学了迪卡侬”,这也足以说明两者的近似程度。虽然原被告店铺品牌及其门头均不相同或近似,但这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某种联系或者是商业合作关系。二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京法网事)

针对被告方的相关抗辩主张,该判决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创新的同时并不禁止经营者彼此间有益的学习与借鉴,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模仿,但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边界,将已具有稳定指向性且具有商业价值的包括包装、装潢等在内的标识整体及其具体元素均一一仿效,不当利用他人经营成果进行牟利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该案被告已提出上诉

来源:京法网事


 

6、案例分析: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不具有合法性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单车恋人公司诉上海骑呗公司、浙江骑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单车恋人公司系第25001528号“骑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上海骑呗公司在经营推广和企业字号中使用“骑呗”标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浙江骑呗公司作为上海骑呗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单车恋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骑呗公司停止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05万余元,浙江骑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骑呗公司、浙江骑呗公司均辩称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且单车恋人公司在三年之内未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海骑呗公司对“骑呗”标识的使用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落入了单车恋人公司“骑呗”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信息、金融贷款服务”中,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单车恋人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骑呗”标识于上海骑呗公司成立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上海骑呗公司具有攀附商标商誉的故意,也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上海骑呗公司同样作为“骑呗”标识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合情合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上海骑呗公司停止侵害,并与浙江骑呗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单车恋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上海骑呗公司虽然在经纪服务上享有“骑呗”注册商标,但其在经营中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其在与单车恋人公司类似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了单车恋人公司注册的“骑呗”商标,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目前无证据证明上海骑呗公司将“骑呗”标识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客观上不会导致误导公众,故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问题,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不使用抗辩中的“此前三年”,主要是为了明确商标权人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或者起诉前三年内实际进行了商标使用。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单车恋人公司能够证明其在商标注册后实际使用了商标,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海骑呗公司、浙江骑呗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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