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29-2023.02.02 IP周报(第三十期)

1、国知局:2月7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

2、国知局发布《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3、新版《尼斯分类》 :元宇宙和NFT虚拟商品商标最终受到保护

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5、全国法院典型案例:“防风炉灶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6、案例分析:在儿童牙刷上使用“晨光”标识构成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晨光公司赔偿诉请

7、一图读懂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1、国知局:2月7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专利审查服务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3年2月7日(含当日)起,全面推行专利证书电子化

当事人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下载电子专利证书;以纸质形式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按照《领取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中告知的方式下载电子专利证书。

特此公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知局发布《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附件《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点击以下链接: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5%85%B3%E4%BA%8E%E7%A6%81%E6%AD%A2%E4%BD%9C%E4%B8%BA%E5%95%86%E6%A0%87%E4%BD%BF%E7%94%A8%E6%A0%87%E5%BF%97%E7%9A%84%E6%8C%87%E5%BC%95.pdf&filename=f1a312ab8f5342fa971c81499dcae814.pdf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新版《尼斯分类》:元宇宙和NFT虚拟商品商标最终受到保护

2023年1月1日,第12版《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正式生效。

《尼斯分类》是国际公认的商标分类体系,于1957年尼斯会议之后制定,分别于1967年和1977年在斯德哥尔摩和日内瓦被修订,又于1979年出台了修正案。该体系被用于对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目前,尼斯分类由45个分类(34类商品和11类服务)组成。每个类别都包含一系列术语,这些术语划定了通过商标注册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保护范围。

《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每年都会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对分类进行更新。

在这方面,第12版尤其受到专业人士和商标所有人的热切期待,因为它介绍了在涉及虚拟商品和不可替代代币(NFT)使用的元宇宙中保护商标的方式的重大创新,而在此之前,尼斯分类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NFT是在区块链上注册的证书,是代表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和数字资产真实性与唯一性的证明(因此不可互换)。

元宇宙——METAVERSO一词起源于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它是“meta”(来自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形而上学》)和“universe”的组合。近年来,由于虚拟现实技术的进步,元宇宙获得了强劲的发展,许多公司(如微软和脸书),都在对这个平行市场进行投资。元宇宙是一种投射到网络上的虚拟现实,由几个人同时共享。这些人共享的是三维空间(因此它们不归公司所有),用户可以自由移动(使用自己的身份或使用化身),进行社交和商业活动。进入元宇宙是通过在计算机平台上注册实现的,只需通过一台计算机和互联网连接即可访问。人们可以使用面罩或增强现实设备来增强体验。购买行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拟的(通过加密货币资产)。

事实证明,这一新的数字现实为主要品牌和公司提供了一个机会,以至于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都包含与元宇宙、虚拟商品和NFT相关的术语。这使得商标主管机构有必要就这些新类型的术语的分类为用户提供指导。

最近几个月,在等待新版《尼斯分类》生效的过程中,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均为这些术语的分类提供了一些指南。

根据EUIPO的分类方法:

-虚拟产品属于第9类,因为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然而,由于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需要通过澄清这些虚拟商品所指的内容(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或虚拟服装)来进一步明晰虚拟商品一词。

-NFT一词将被视为“新的”,对于该商标主管机构而言,NFT一词本身是不可接受的。NFT被视为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它对数字元素进行认证,同时与数字元素保持区别,并且需要指明NFT所认证的数字元素的类型。

-与虚拟产品和NFT相关的服务将根据既定的服务分类原则进行分类。

USPTO就相关类别中虚拟商品和服务的识别提供了以下指南:

第9类: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包含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的计算机程序,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第35类:虚拟商品零售店服务,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的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虚拟商品的网络零售店服务,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使用的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

第41类:娱乐服务,即无法在线下载的虚拟鞋类、服装、运动器材、艺术品、玩具和配件,可供在为娱乐目的而创造的虚拟世界中在线使用。

以下是第12版《尼斯分类》中引入的一些新的内容:

-第9类包含了术语“经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以及“使用区块链技术处理加密资产交易的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和“用于接收和消费加密资产的可下载的密码钥匙”,还包括了“虚拟现实浏览器”和“虚拟键盘投影设备”。

-第36类包括了“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

-第41类包括了“提供在线虚拟旅游”。

-第42类涵盖了“加密资产挖掘(mining)”和“通过云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

考虑到上述情况,利益相关方应始终考虑到的是,将商标保护扩展到虚拟和NFT相关商品和/或服务以及在元宇宙中的存在中去,以便能够做好准备利用这个新市场提供的机会,避免第三方的欺诈活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

重点关注

科技创新券主要是对企业用于技术水平查新、产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支出的财政补贴,可有效减少企业成本投入。

申领主体: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一、目的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

前款所称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

 

三、原则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四、部门职责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中心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本市创新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通过上海科技创新券信息系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平台),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六、申领主体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要求。

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七、科研诚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团队),应当在本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中无严重失信记录(或已过惩戒期),并在申领前的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八、服务机构
有意愿提供创新券服务的机构,可以登录创新券平台申请入驻。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注册2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服务机构经审核、公示后在创新券平台入驻,并及时发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入驻创新券平台并开展服务,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九、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和信用状况等,经市科委复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创新券平台。管理中心对不存在未完成订单的服务机构,准予退出。

 

十、专业服务事项清单

创新券所支持的具体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委发布和动态更新。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三)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四)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

 

十一、申领和使用

企业(团队)每年通过创新券平台申领创新券,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当年度创新券总额度。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二、兑付前登记
企业(团队)在创新券平台选择所需的专业服务并提交订单;服务机构收到订单后,在线填报服务合作意向书和服务金额。企业(团队)应当积极配合服务机构的填报工作,提供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对交易真实性和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核,对服务合作意向书中符合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对应金额予以核定,并按该核定金额的50%给予创新券使用额度。

 

十三、申请兑付

服务完成后,服务机构在创新券平台上提交合同、发票、到款凭证、服务结果等有关专业服务实际完成情况的材料,申请兑付。

管理中心予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创新券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十四、企业兑付

企业(团队)使用创新券获得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可以选择自行申请兑付的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开展兑付前登记和申请兑付。

 

十五、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对服务机构、企业(团队)的评价机制,以及服务机构与企业(团队)之间的双向互评机制。市科委对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服务信用佳的服务机构予以激励。市科委将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纳入对该机构开展资源共享、基地建设等的绩效评价范围。

 

十六、监督检查
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关联交易,服务内容不得转包。市科委定期组织对一定比例和范围的服务订单开展随机抽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企业(团队)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科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市科委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市科技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绩效评价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八、审计监察

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十九、本市各区及三角地区

本市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辖区内的创新券管理办法。

长三角地区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等,从其具体规定办理。

 

二十、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科新咨询

 


 

5、全国法院典型案例:“防风炉灶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防风炉灶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浙02民初842号

裁判要旨

专利法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状态系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在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时,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应就其合法获取侵权产品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侵权产品的销售已达一定数量,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均有合法来源,故法院对其该项辩称难以全部采纳。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审查“通知”和“反通知”时,应秉承审慎客观的态度,妥善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仅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充当信使角色;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以高度盖然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当裁判者角色。

 

案情介绍

原告:芜湖贝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贝石公司)

被告:乐清市天会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天会公司)、双峰县嘉鑫机械有限公司(简称嘉鑫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

贝石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风炉灶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0年6月9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034878.3,该专利至今有效。2020年2月1日,贝石公司向对天会公司在其名称为“宜工旗舰店”的京东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公证保全。据法院向京东公司调取的销售数据显示,天会公司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合计为86859.46元 ;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系天会公司从嘉鑫公司处采购。

贝石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7日向京东平台发送《侵权对比分析—京东宜工店铺防风罩侵权报告》,于12月5日发送《关于宜工申诉进一步投诉说明》及《侵权对比分析—京东宜工店铺防风罩侵权报告》,于12月17日发送《关于宜工申诉进一步投诉说明》及《侵权对比分析:京东宜工店铺防风罩侵权报告》《侵权方与我方详细分析对比图》,被投诉方为天会公司。京东公司分别以“您的投诉材料不足以证明侵权情形的存在,建议您补充相关司法判定或专利管理机关行政裁定,重新提交投诉”“您的投诉材料不足以证明侵权情形的存在,建议您补充书面对比说明(以权利人的外观专利和被投诉商品进行各视图下的书面对比说明),重新提交投诉”“您的投诉材料不足以证明侵权情形的存在,建议您补充相关司法判定或专利管理机关行政裁定,重新提交投诉”等处理意见,确认投诉资料审核不通过。

贝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会公司和嘉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制造模具和专用工具;判令被告京东公司立即删除天会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的侵权链接 ;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原告公证保全的证据,结合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经营范围,可以认定被告天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嘉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关于被告天会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依法享有先用权的抗辩,法院认为,天会公司提交的涉案模具照片拍摄时间、地点均无法确认,模具上刻制的数字难以佐证实际开模时间,案外人朱某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亦缺乏相关证据佐证,难以实现其抗辩主张。对于被告天会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已达一定数量,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均有合法来源。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判令被告嘉鑫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及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焦点涉及分开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整体判断,在此基础上全面回应了数名被告提出的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专利侵权诉讼中较为典型的抗辩事由,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备积极的参考意义。

同时,本案在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并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基础上,对于电商平台应用“通知—删除”及“反通知—恢复”规则,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善良管理义务并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进行评价,为净化电商平台经营环境、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生态提供了指引。

来源:知识产权之家

 


 

6、案例分析:在儿童牙刷上使用“晨光”标识构成侵权 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晨光公司赔偿诉请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依法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诉被告倍加洁厂、周某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晨光公司诉讼请求。

晨光公司系第4223910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6类中的笔、笔记本、文具等商品,并被广泛使用在晨光公司主营的各类文具商品上。

 

(插入图2,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晨光公司发现,周某鹏未经许可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儿童电动牙刷使用了“”标识,周某鹏还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店铺页面中使用上述标识进行宣传。倍加洁厂系电动牙刷的生产商,该厂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在多家网络平台店铺亦有销售。

 

(涉案商品图,插入图3:,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晨光公司主张其“”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倍加洁厂与周某鹏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倍加洁厂、周某鹏停止侵权;倍加洁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95,000元,周某鹏就其中的1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周某鹏就其单独实施的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晨光公司主张驰名的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的笔、文具等商品,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儿童牙刷。两者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故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

涉案“”商标经过晨光公司持续宣传和广泛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晨光公司商标“”相比较,两者组成要素、组合方式几乎相同,字母和文字的读音也相同,仅在连接“M”“G”的方式上略有不同,这种细微的改动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别并不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

晨光公司商标主要用于笔等文具商品,少年儿童是主要的消费群体。被告商品系儿童牙刷,面向的消费群体也是少年儿童,故两者消费群体有重合。倍加洁厂将与晨光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儿童使用的牙刷商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系晨光公司商标商品或与晨光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晨光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倍加洁厂与周某鹏侵权故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7、一图读懂关于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