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29期)

1、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1号)

3、国知局:截至2022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35.5万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2023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解读

6、上海三中院对假冒法国波尔多“BORDEAUX”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案作出终审裁定

7、一图读懂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1、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五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2021年6月1日后提交的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二三号公告)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1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二条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第三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本办法进行处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给予国家申请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

 

第四条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第五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进行答复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陈述意见,如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应当使用英文。

 

第六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收取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答复驳回通知、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以国家申请号或者国际注册号足额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十二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授权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于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专利权人,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2年5月5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八一号公告)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国知局:截至2022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35.5万家

2023年1月16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介绍了2022年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情况。胡文辉介绍,2022年,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态势更加显著,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专利方面:

全年授权发明专利79.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280.4万件,外观设计专利72.1万件。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7.4万件。专利复审结案6.3万件,无效宣告结案0.79万件。中国申请人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1286件。

截至202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421.2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为328.0万件。我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4件。

 

商标方面:

全年注册商标617.7万件。完成商标异议案件审查16.9万件。完成各类商标评审案件审理41.2万件。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827件。

截至2022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267.2万件。

   

地理标志方面:

全年批准地理标志产品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514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6373家。

截至2022年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76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

全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9106件。截至2022年底,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累计发证6.1万件。

 

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方面:

全年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5.8万件,办理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受理纠纷调解8.8万件。

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项目达2.8万个。质押融资总额达4868.8亿元。

 

有效发明专利实现量质齐升

我国是世界上首个国内发明专利有效量超300万件的国家,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2.4万件,同比增长24.2%,占发明专利有效量的比重超过四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也显示,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

  

国内企业创新活力不断增强

截至2022年底,我国国内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达35.5万家,较上年增加5.7万家,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32.4万件,同比增长21.8%。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51.2万件,占国内企业拥有总量的65.1%,较上年同期提高0.5个百分点。

 

数字领域技术创新日益活跃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技术领域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信息技术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数字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增长最快,分别同比增长59.6%和28.8%。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为32.5万件,同比增长17.9%,专利储备不断增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2022年全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首次突破4000亿元,连续三年保持40%以上的增速。惠及企业2.6万家,其中70.5%为中小微企业,为其应对疫情冲击和平稳健康发展带来了“真金白银”。

 

国外在华知识产权数量稳步增长

截至2022年底,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有效量达86.1万件,同比增长4.5%,涉及国外企业5.8万家,较上年增加0.2万家。国外在华有效注册商标203.0万件,同比增长5.9%。知识产权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作用持续显现。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商标制度,解决商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2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cnipa.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法”)。

 

附件(点击网址:http://www.cnipa.gov.cn/art/2023/1/13/art_75_181410.html):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5、2023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解读

一、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间题研究等﹐聚焦服务业新赛道,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无偿资助。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大小和示范引领作用分为重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和监管模式。市级资金进一步向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区域聚焦。

项目类别总投入支持方式
重大示范项目大于3000万市区给予两级支持,市级不超600万元
重点项目大于1000万元市区给予两级支持,市级支持比例不超总投入20%,且不超300万元

区级配套:

金山、奉贤、崇明三个区配套按不低于1:0.5,

其他区原则上低于市级资助,按1:1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无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初审和转报

各区有关部门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初审,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市级财政资金已经安排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分2批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

 

资金拨付

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六、申报时间

2023年第一批,市级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2023年第二批,市级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项目政策依据为《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22)22号)

政策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科新咨询


 

6、上海三中院对假冒法国波尔多“BORDEAUX”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案作出终审裁定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上海三中院对一起涉嫌假冒法国波尔多“BORDEAUX”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

被告人王某元、赵某春(另案处理)夫妇投资成立并实际经营被告单位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

 

自2019年3月起

王某元、赵某春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期间,雇佣王某庆(另案处理)担任销售经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制造假冒法国波尔多地理标志商标的葡萄酒。其间,姜某(另案处理)提供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的酒标委托加工,王某元、赵某春采购酒汁及配件、组织员工灌装葡萄酒、粘贴酒标,姜某购买上述假冒波尔多葡萄酒销售至赵某越(另案处理)的酒庄等地。

 

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

经审计,被告单位共为姜某生产假冒波尔多葡萄酒6万余瓶,货值金额人民币88万余元。此外,王某元、赵某春在经营被告单位期间,还组织员工生产带有“BORDEAUX”注册商标的玛莎内系列葡萄酒合计人民币25万余元,王某庆组织员工销售上述假冒波尔多葡萄酒。

 

2021年4月27日

民警对被告单位及其仓库检查时抓获王某元,扣押假冒“BORDEAUX”商标的葡萄酒1.6万余瓶,货值金额人民币26万余元及手机。王某元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被告单位赔偿权利人人民币128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王某元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王某元及其辩护人均以涉案葡萄酒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危及消费者健康权益为由,对原判量刑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对王某元从轻减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原审被告单位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某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王某元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元积极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王某元的犯罪事实、生产数额、销售金额、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基础上,已对其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对上诉人王某元所处的刑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某元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BORDEAUX”注册商标属于“原产地监控命名”,是商标权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向法国特定葡萄酒和农产品授予的法国官方标识,受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产品的特性源自于其所在的地理范围,并且产品的生产、加工、外观设计等在特定地理范围内完成,产品的特性综合了自然因素(气候、土壤等)和人文因素(工艺)。根据我国商标注册证的记载,“波尔多”“BORDEAUX”“Bordeaux Superieur”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

该案中,原审被告单位烟台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及上诉人王某元在明知未经授权,也未进口或者使用波尔多产区(即AOP、AOC级别)原酒酒汁的情况下,用其他地区进口酒汁或者国产酒汁按不同配比混合灌装,生产带有“BORDEAUX”等注册商标的瓶装葡萄酒,并通过篡改报关单酒汁等级造假原产地、反复使用2017年曾进口波尔多产区AOP级别原瓶酒的一次性手续、购买其他同行进口波尔多产区葡萄酒手续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和逃避行政监管,情节特别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7、一图读懂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