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24期)

1、即日起将暂停接收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申请材料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明年1月施行

4、上海市知识产权创造扶持资助资金申请指南

5、全国法院典型案例“氮化钒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6、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并搭售自营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7、最新政策(最高2000万元支持)一图读懂《上海市加快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1.即日起将暂停接收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申请材料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2022年11月28日起暂停接收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申请材料(以申请人寄出时间为准),恢复接收时间将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软件登记咨询电话:010-61090099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2〕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工作部署,推动专利在产品端、产业端转化见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统筹推进

专利产品备案是一项促进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认定”的原则,采取专利产品备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两步走”的方式,备案认定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是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专利运用和产业发展情况、精准发力促进企业产品竞争力提升、有效实施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政策、科学引导企业推进高价值专利转化的重要抓手。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培育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作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促进专利运用的着力点放在实体产业上。要充分认识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基础性作用,统筹兼顾各环节工作和各类型企业,积极贯通备案组织、产品认定和政策促进的工作链条,助力畅通从专利到产品、产业的转化渠道,更好从产品端发力,大力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引导力度,强化政策协同

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统一平台、科学规范”的原则,不断完善引导政策和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做好专利产品统计核算和备案工作,发挥试点平台的技术支撑和数据底座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专利产品备案各项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政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将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从专利申请向转化运用等方面转变的要求,及时研究出台对专利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的支持政策。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省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以下分别简称奖补省份、重点城市)等要按照前期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政策创新上先行先试,落实相关试点任务和绩效目标要求。要与相关产业、科技、政府采购等政策加强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要将专利密集型产品作为高价值专利转化的重要检验标准,推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与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重点城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地方专利奖评选和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等工作协同推进,充分利用试点平台备案数据,跟踪专利转化实施成效,为相关企业评价、项目验收和奖项评选等提供基础支撑。

 

三、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开展动员

专利产品备案及密集型产品认定是一项开拓性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和工作任务,加大宣传培训和工作交流力度,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和企业特点,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因地制宜组织专家解读、企业研讨和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指导工作,广泛发动企业积极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并及时收集和反馈备案中的问题和建议。要与“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中国专利周、重大展会等活动相结合,不断扩大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四、狠抓工作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为扎实有序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和认定工作,避免各地分头建设造成的重复投入、标准各异等问题,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以下简称试点平台,网址:www.zlcp.org.cn)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按照《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团体标准(T/PPAC 402-2022),由试点平台分领域确定统一的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指标基准值,适时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及时动员部署,安排专人负责,加大投入保障,精心组织实施,瞄准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分层分类有序推进,及时跟进工作落实情况。奖补省份、重点城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的市县和园区,要将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22年底前,要实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补省份和重点城市政策惠及的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全覆盖,并逐步覆盖地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要会同本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引导和支持“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主导产品通过试点平台备案认定,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成为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请对照《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和《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操作手册》,指导企业认真做好备案工作。要及时做好相关政策出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送工作,推进过程中如有突出问题、创新做法、典型经验等,请一并报送。试点平台上汇集的各地专利产品备案数据将按月向地方公布,2022年底统一开展备案工作的成效评价。请省级知识产权局明确工作联系人,并填写《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省级管理端口申请表》,于11月21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和盖章的申请表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以便开通省级管理端口,查看和统计本地企业产品备案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网址链接:

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1/23/art_75_180485.html

1.专利产品备案条件及流程

2.专利产品备案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3.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省级管理端口申请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明年1月施行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享有公平进入市场的权利,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条例还特别强调,平台企业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和监管方式,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平台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鼓励各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

 

此外,条例还规定,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支持在数字经济行业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建立健全海外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全文,点击网址链接:

http://www.bjrd.gov.cn/xwzx/cwhgg/202211/t20221128_2867338.html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上海市知识产权创造扶持资助资金申请指南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9〕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做好上海市知识产权创造扶持资助资金申请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1.专利资助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符合的条件:

1.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并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称为PCT国际申请)。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获得登记证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三)一项PCT国际申请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多个权利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期内,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申请人的请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金额和资助内容

(一)PCT国际申请资助的金额和内容如下:

1.PCT国际申请以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件不超过2万元,每项PCT国际申请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

“每项PCT国际申请”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是指申请创造扶持资助资金的,最多申报5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也视同1个国家的授权。

2.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的金额和内容如下:

1.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资助,每件布图设计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2.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费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费和代理机构的代理费。

 

三、申请资助期限

(一)PCT国际申请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布图设计颁证日开始计算。

 

四、申请资助提交材料

(一)材料说明

1.在线填写申请表及相关申请内容。

2.PCT国际申请资助应于申请时上传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票据,实审通知书,PCT公布文本,国外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应于申请同时上传官方费用票据,如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代理费相关票据。

4.申请时需签署并提交承诺申明。

5.申请人应保管申请相关材料备查(保存期10年)。

(二)材料要求

本指南规定提交上传的资助申请材料需提供PDF格式原件扫描件,字迹清楚不模糊。

 

五、资助流程

(一)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上海一网通办”登录资助系统,在线填写权利人以及相关信息并填报申请内容和金额,上传申请材料。

2.市知识产权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预审,填报信息符合《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且材料完整无误的,予以受理;填报信息符合《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但信息有误的,或不符合《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3.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资助的审核决定。

4.因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审核未通过的,可在申请有效期限内重新提出申请。

5.市知识产权局对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经市知识产权局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将在一定周期内申报财政予以拨款。

(二)拨款失败处理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因填报资料错误而导致财政拨款失败的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一个月内仍未与市知识产权局联系处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诚信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将创造扶持资助资金申请工作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申请人应当诚实守信,申请时需签署承诺声明。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并于申请时签署承诺声明。

(二)监督核查

对已申请资助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停止办理申请,对已拨付的资金限期收回,取消五年内申请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申请,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监督,提供相关线索。监督电话:23110827、23110810。

(三)咨询联系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地点: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服务中心(世博村路340号)

联系电话:021-80363300转4号分机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5.全国法院典型案例“氮化钒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氮化钒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川01知民初50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所提供的侵害行为人因侵害行为所获利润的证据,以及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侵害行为人因侵害行为所获利润的计算方法,应当满足基本的合理性。专利权人对于从案外人处所获取的侵害行为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应当说明相应的数据来源、收集方法等必要信息;在无法说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案情介绍

原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攀钢集团)、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攀钢钒钛公司)

被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锦汇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钒璟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渝鑫公司)

 

攀钢集团、攀钢钒钛公司系专利名称为“氮化钒的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01139886.8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3年,渝鑫公司开始以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氮化钒。攀钢集团、攀钢钒钛公司从锦汇公司处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后发现,渝鑫公司系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钒璟公司,钒璟公司再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锦汇公司。攀钢集团、攀钢钒钛公司遂以案外人网站“中国铁合金在线”所公布的2018-2020年渝鑫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产量、氮化钒市场价格,推算渝鑫公司2013-2020年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并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余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渝鑫公司使用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并将被控侵权产品用以经营销售,已严重侵害攀钢集团、攀钢钒钛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钒璟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锦汇公司,鉴于其能够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且其主观上确不知道相应产品系侵权产品,故锦汇公司仅应对原告的部分合理开支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以渝鑫公司2013-2020年申报税务所确定的营业收入作为参考基数,并考量涉案专利对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酌定各被告赔偿攀钢集团、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息诉服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专利权人所提供的侵害行为人因侵害行为所获利润的证据,以及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侵害行为人因侵害行为所获利润的计算方法,应当满足基本的合理性。专利权人对于从案外人处所获取的侵害行为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应当说明相应的数据来源、收集方法等必要信息;在无法说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专利权人所主张的计算方法,应当与侵害行为人实际生产能力相符,相应计算方法缺乏合理性时,人民法院亦可以不予采纳。对于侵害行为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证据非由税务机关稽查形成,故对于其中的侵害行为人主营业务所获利润,法院自然无法采信。但对于相应申报表所载的侵害行为人的主营业务销售所得,因侵害行为人作为纳税主体,负有如实申报税务的义务,故其在被通知参加诉讼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数据具有采信基础。进而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定赔偿,并结合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利润率、涉案发明专利贡献度等因素,更合理地确定相应金额。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6.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并搭售自营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仿冒“哈根达斯”冰淇淋月饼宣传册制作礼券册,搭售自营商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哈根达斯系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旗下的著名冰淇淋品牌。原告通用磨坊公司负责“哈根达斯”品牌在中国的业务经营。原告起诉被告坤圆公司、典诚公司通过将其冰淇淋月饼宣传册页制作礼券册,并通过网站宣传、微信兑换的方式“搭售”其自营的“首农”“中粮”等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该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3.5万元。

(原告宣传册图片,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被告网站宣传图片,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通用磨坊公司主张的涉案宣传册页图案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其使用和宣传可产生具有识别来源的作用,依法应予以保护。被诉礼券外页面与通用磨坊公司宣传册页相同或者高度近似,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坤圆公司、典诚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两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通用磨坊公司请求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坤圆公司、典诚公司则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一审判赔金额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哈根达斯”在冰淇淋行业领域为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通用磨坊公司因此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消费者在看到冠有“哈根达斯”名称的礼券以及似为“哈根达斯”月饼冰淇淋提货券的宣传内容后,无疑会认为此礼券系“哈根达斯”相关系列产品礼券或者与“哈根达斯”经营者之间有特定联系。该案中,典诚公司网站上宣传8款涉诉礼券,每个礼券册兑换产品有6种选项,择一兑换,其中1种为“哈根达斯”月饼,其他5种产品均为“首农”“中粮”品牌。8款被诉礼券名称均使用了“哈根达斯”“哈根达斯月饼冰淇淋”同款规格名称;相应产品介绍页面均使用了与通用磨坊公司宣传册页同款月饼冰淇淋的页面内容;六选一的6种选项中第1选项的图案亦与通用磨坊公司同款月饼冰淇淋宣传册页相同。此外,兑换过程中被诉侵权公司表示75折出售,兑换“哈根达斯”券会存在风险,可以选择其他产品兑换,公司不推荐“哈根达斯”产品,推荐公司自营产品;如果用户兑换“哈根达斯”券的话,其是亏本的。可见,该两公司的行为并非单纯仿冒“哈根达斯”礼券宣传册页,其一系列行为具有整体性,攀附“哈根达斯”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礼券与“哈根达斯”经营者之间存在授权代理或者其他合作关系,损害了通用磨坊公司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若持续,则会淡化、弱化“哈根达斯”品牌商誉,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之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通用磨坊公司主张的三份宣传册中涉及的16幅提货券宣传页面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在于宣传页面中的“哈根达斯”商标,并非页面的图案设计。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未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通用磨坊公司宣传册的相关宣传页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认定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但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无误,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新类型经营模式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涉案故意利用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实施名为销售该品牌商品实则营销自营商品,从而损害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司法认定,有力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7.最新政策(最高2000万元支持)一图读懂《上海市加快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重点关注1、优化创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支持政策。对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

2、优化改良型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支持政策。对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15%,最高不超过750万元资金支持。

3、优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支持政策。对满足上述条件的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主要目标

到2025年主要目标:

1、研发经济总体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

2、培育或引进100个以上创新药和医疗器械重磅产品

3、培育50家以上具备生物医药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功能的创新型总部

4、培育20家以上高水平生物医药孵化器和加速器

5、推动1000个以上生物医药专利在沪挂牌交易

6、新增布局5个以上生物医药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为100项以上高校和科研院所早期优质成果提供工程化验证及转化等创新服务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