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2、《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发布
3、项目申报:(最高30万)杨浦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实施细则
4、项目申报:关于开展“张江之星”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5、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热熔断器冲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6、全国法院典型案例“金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一图读懂虚拟偶像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1、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1. 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
自2023年1月11日起,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2.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手续办理”模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意见陈述补正”模块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等文件。
3.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应写明:
(1)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是否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2)如果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应写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在说明书(第几页)、权利要求(第几项)、附图(第几页)中的位置,以及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在后续程序中不得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4. 关于网上缴费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
5. 关于电子文件形式通知书和决定的印章
自2023年1月26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特此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发布
《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服务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附件《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全文,点击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80686&colID=66
《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引导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附件《关于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引》全文,点击网址: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80689&colID=6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境外资讯:欧洲专利局MyEPO产品组合将数字用户服务提升到新的水平
与用户连接并与进行互动是建立一个更可持续的专利局的重要基石。在《2023年战略计划》中,欧洲专利局(EPO)正在努力实现数字化转型,提供新的在线工具,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2022年6月,一项新的在线服务——MyEPO产品组合(MyEPO Portfolio)在经历了为期7个月的试点阶段后推出,约180位用户使用了该服务。该产品组合允许用户查看他们的申请组合和文件,通过他们的EPO邮箱进行通信,并为回应EPO的信件执行程序性操作。
第2个试点阶段定于11月开始,在此期间,EPO将与试点参与者进行互动,从现在起至2023年6月期间试用并提供主要的新功能。
其中包括PCT国际阶段的国际代理和非欧洲申请人的电子通信、进一步的程序性操作和第一个新的企业对企业(B2B)技术性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以便用户可以在其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和MyEPO产品组合之间自动交换数据。
除了在线申请2.0(Online Filing 2.0)和中央费用支付(Central Fee Payment)系统之外,MyEPO产品组合有望成为各方在EPO处理其事务的首选接入点。
它将取代当前的Mailbox和MyFiles工具,这些工具预计将于2024年6月下线。
关于如何查看MyEPO产品组合的问题,“MyEPO Portfolio”网页解释了如何开始并介绍了其功能和好处。
感兴趣的各方也可以响应EPO对试点参与者的号召,自愿参与第二个试点阶段。EPO将定期与试点参与者举行反馈交流会。
各方也可在2022年11月28日的EPO用户日加入该服务,观看MyEPO产品组合的演示视频,并听取用户对它的评价。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项目申报:(最高30万)杨浦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茁壮成长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一、政策内容
根据《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2〕12号)及《杨浦区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杨府发〔2022〕11号)相关内容:
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不与杨商务委规[2021]1号文第四条、第五条重复享受);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
对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和北交所,以及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不与杨商务委规[2021]1号文第六条重复享受)。建立“专精特新百企行”服务机制,为每家“专精特新”企业配备1名中小企业服务专员,实施全覆盖走访。推出“专精特新加油站”品牌服务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综合实力提升和融资效率提升。
二、执行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 月31 日止。
三、适用对象
设立在本区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申请与受理
1、根据国家、市有关认定文件,由区商务委每年发布工作通知。
2、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工作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由区商务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确定资助名单后向社会公示。
3、相关资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
4、项目申报:关于开展“张江之星”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1〕9号)、《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四五”规划》(沪科创办〔2021〕7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沪科创办〔2021〕133号)提出,要加快推动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到2023年底,要培育一批创新型科技企业,2021年首批100家企业已纳入培育,现就2022-2023年相关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核心产业,以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信息通信和新材料等若干特色产业(以下简称“3+X”产业),2022-2023年两年内梯度培育领军型、成长型、潜力型企业不少于200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创新提升发展能级。
二、培育对象
“张江之星”企业,是指注册在张江高新区内,属于“3+X”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代表企业。
(一)潜力型企业,为持续获得社会资本关注,或在研发方面取得里程碑式进展的企业。
(二)成长型企业,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研发投入达到一定强度,增长较快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领军型企业,为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产品研发方面有所突破,并且研发投入和营业收入均达到较大规模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张江之星”企业按年度遴选并开展培育工作。
(一)确定推荐标准。上海科创办确定“张江之星”企业推荐标准。
(二)各分园推荐。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依据“张江之星”企业推荐标准,在确认企业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及意向,向上海科创办推荐“张江之星”企业。
(三)综合筛选。上海科创办对标“3+X”产业领域,对分园推荐的符合标准的企业,从经济效益、成长速度、研发强度等维度进行综合筛选,形成“张江之星”企业名单纳入培育。
(四)开展培育。上海科创办与张江高新区各分园共同开展“张江之星”企业的支持和培育工作。
1、加强政策聚焦。上海科创办协调市有关部门在技术攻关、产业发展、人才服务、挂牌上市等方面加大对“张江之星”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区政府优先给予“张江之星”企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政策支持。
2、强化金融服务。集聚银行、券商、保险、股权投资机构等市场资源,助力“张江之星”企业赴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实现高质量发展。
3、集聚高端人才。优先支持“张江之星”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优先享受科创人才及其进出境物品通关便利化政策,对“张江之星”企业人才优先给予人才计划申报支持。鼓励各区政府在人才落户、安居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4、优化创新生态。鼓励张江高新区各分园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集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培育产业创新生态,为“张江之星”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5、加大宣传力度。上海科创办联合张江高新区各分园,多渠道开展“张江之星”企业宣传,加强对企业技术攻关、产品创新、产业升级等的宣传力度,提升“张江之星”企业知名度,打响“张江之星”品牌。
来源: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5、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热熔断器冲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热熔断器冲压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6)粤03民初2842号
二审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96号
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技术成果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并利用所获专利权反向主张实际权利人构成侵权的,属于典型的恶意侵权。对此类行为的审查判断,应从事前接触可能性、技术形成先后性、技术方案一致性等方面综合分析。专利权申请或者行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申请人利用恶意申请的专利权进行恶意维权,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其主观恶意及侵权情节,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艾默生电气(珠海)有限公司(简称艾默生珠海公司)
被告:深圳市艾阿尔电气有限公司(简称艾阿尔公司)
第三人:王某
艾阿尔公司为涉案“热熔断器冲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于2010年11月10日获得授权公告,发明人为王某。2016年,艾阿尔公司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投诉艾默生珠海公司及其委托加工方侵犯涉案专利权。随后,艾默生珠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艾默生珠海公司为上述专利权的权利人,并判令艾阿尔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经查,艾默生电气公司旗下Therm-O-Disc公司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开发“热熔断器冲压装置”等有关技术。自1998年起,Therm-O-Disc公司将与“热熔断器冲压装置”相关的技术成果及全部专利转让给艾默生深圳公司,艾默生深圳公司在被核准注销前又将上述技术成果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艾默生珠海公司。涉案专利发明人王某曾在艾默生深圳公司任职,接触了艾默生深圳公司从Therm-0-Disc公司处获得的“热熔断器冲压装置”图纸;王某从艾默生深圳公司处离职后任职于艾阿尔公司,应艾阿尔公司的要求将“热熔断器冲压装置”技术申请专利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艾阿尔公司系明知涉案技术来源于艾默生深圳公司,故意加以侵占并申请专利,进而利用该专利对艾默生珠海公司及其委托加工方提起行政投诉及侵权之诉,属于恶意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的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艾默生珠海公司所有,并综合考虑艾阿尔公司的主观恶意及损害事实,判决艾阿尔公司赔偿艾默生珠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艾阿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侵占他人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反向维权的典型案例,也是在厘清权利归属的同时判决侵权损害赔偿的鲜活实践。本案判决明确了侵占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专利并转而对实际权利人提出侵权主张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与其损害结果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全额支持了实际权利人的赔偿诉求,彰显了严厉打击不诚信行为、净化创新环境的裁判理念和司法价值取向,对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知识产权之家
6、全国法院典型案例“金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金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川01民初4310号
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在权利取得以及权利行使的各个阶段,均应遵守诚信信用原则。离职员工将原公司的在先标识通过不当方式取得注册,并通过抢注的商标对原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在京东等电商平台发起投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合成金蝶公司)
被告: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财智公司)
金蝶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及配套的财务凭证纸的销售等。金蝶公司在财务软件和财务凭证纸领域深耕多年,对“金蝶”品牌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金蝶公司拥有第1505793“”商标、第26760297号“”商标、第4362974号“”商标、第28658925号“”商标及第18790329号“”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印刷纸、分类账本、表格”等商品上。
2008年4月7日,黄某与金蝶公司签订《金蝶员工入职声明》,其后作为该公司西部区总监负责采购物流、成都直销工作。2012年7月2日,财智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办公用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等。2013年7月5日,黄某从金蝶公司离职后加入财智公司。2013年1月1日,据财智公司申请、经金蝶公司授权,财智公司成为成都地区金蝶配套产品的金牌合作伙伴,一直持续到2014年12月。2015年3月,金蝶公司开始使用“金蝶妙想”商标,至2015年6月,“金蝶妙想”商标在财务软件及财务凭证纸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8月12日,黄某成为财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00%,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案立案受理后,财智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本案开庭时作为财智公司员工参加诉讼。
2015年初,财智公司在授权终止后,继续在财务软件及凭证纸商品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继续销售金蝶软件及其配套的凭证纸。财智公司在其销售的财务凭证纸商品上以及宣传推广中标注“适用于金蝶”,同时突出使用“金蝶、“Kingdee”标识。此后,财智公司先后于2015年11月和2017年11月在第16、9、3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第18233177号、第18233130号和第27329567号“金蝶妙想”商标。其中,第18233177号“”商标于2016年12月14日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另两枚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不予注册。2017年12月8日,财智公司利用其恶意抢注的第18233177号“金蝶妙想”商标,对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在“京东”平台对金蝶公司经营的店铺进行恶意投诉,称其店铺内多处使用“金蝶妙想”侵害其第18233177号商标。金蝶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商标申诉书》向京东平台进行答辩。此后,经金蝶公司申请,第18233177号“金蝶妙想”商标于2018年2月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金蝶公司认为,财智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财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表现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商标权利滥用行为”以及“商标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两个方面。
本案是继2018年3月浙江余杭法院“拜耳”案、2020年9月上海闵行法院“碧然德”案以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条款规制商标权利滥用的又一经典判例,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滥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此类案件审理的司法进程。本案中,财智公司的涉案行为干扰了金蝶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市场经营活动,其商标权的行使具有明显恶意,意在获取非法利益,超越了正当限度,构成权利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针对权利滥用的界定,该案判决从诚实信用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民法典》《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层层递进,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歌力思”案,论证了权利滥用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此外,本案还清晰地界定了“商标合理使用”的边界,即:第一,财智公司销售的财务凭证纸,使用“适用金蝶软件”、“适用软件:金蝶……”等字样,以及在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适用金蝶软件”等宣传用语,指示的是商品的功能作用,属于对商品功能或用途的描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第二,财智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软件、财务凭证纸时,突出使用“金蝶”和“Kingdee”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分别侵犯金蝶公司在第9类、第16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四川高院“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来源:知识产权之家
7、一图读懂虚拟偶像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