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知局:12月1日起,启用新的商标书式
2、WIPO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2》
3、如何避免“专利非正常专利申请”
4、项目申报上海市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5、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认定
6、全国法院典型案例最高院知产庭审结的首例手性药物发明专利民事及行政交叉案
7、一图读懂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国知局:12月1日起,启用新的商标书式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
为规范商标申请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推进商标信用管理工作,我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调整,现将修订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网址链接: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1/22/art_75_180450.html
1.修订的商标书式清单
2.修订的商标书式
附件:修订的商标书式清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WIPO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2》
2021年,全球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创下新高,展现了全球创新生态系统在新冠大流行期间的韧性。世界产权组织最新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与以往经济衰退期的趋势相反,在2020年的新冠大流行高峰期,知识产权申请量依然强劲,并在2021年实现飙升。
(来源:WIPO)
2021年,世界各地的创新者提交340万件专利申请,同比增长3.6%,亚洲各主管局受理的申请量占全世界总申请量的67.6%。在中国(+5.5%)、韩国(+2.5%)和印度(+5.5%),2021年当地专利申请量增长强劲,推动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使亚洲申请量所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门槛。美国(-1.2%)、日本(-1.7%)和德国(-3.9%)的当地专利申请活动量在2021年有所下降。
2021年,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申请活动量实现增长,按类统计达到1,810万件,同比增长5.5%。新品牌注册的增长恰逢大流行病的混乱所引发的创业活动和风险投资交易的盛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活动量增加9.2%。亚洲各主管局的外观设计申请量增长最大。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如何避免“专利非正常专利申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知局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九类行为是明确规定的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对照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正常申请被认为是非正常申请的所给出的原因大多是第5条和第7条,此外,还有部分企业是因为涉及第3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况。
针对于涉及第3条规定的,除了保证自身诚信守法不进行伪造外,还要注意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申请。比如同一老板旗下有多家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将涉及A领域的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公司提交,也会被判定所提交专利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此外,如果企业研发实力雄厚,布局体系相对完善,那么在申请的时候还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同一个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及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案件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的情况。简单概括就是,企业在递交申请专利时,有一定关联的研发成果要找几位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撰写,同时如果是以团队牵头完成的研究项目,多项申请也不要把发明人全部写为该项目领导。
而对于因为涉及第5条规定而被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企业,可以在意见陈述阶段,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来进行补救;涉及第7条规定的企业则可以从成果的经济价值入手,说明其成果需要通过申请专利来进行保护,以证明自身的申请行为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申请递交阶段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有部分企业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变成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意见陈述阶段
(1)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2)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3)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
来源转自:今日知讯
4、项目申报上海市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请按要求,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暂行办法》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向所在区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完成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同时,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2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报送至注册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2019年申报(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企业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所在区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无需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今年是《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次实施,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广泛动员企业申报,形成规模优势,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做好企业申报组织及审核推荐工作,于11月30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加盖公章),于12月2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推荐函、汇总表及申报表(加盖公章)(不含佐证材料)各一份报送至大木桥路108号,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各区应备案待查。(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到相应邮箱)。
(三)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全年开放,分批发布。公示通过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开放时间另行通知)。2022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1月中旬在服务云平台开放。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登录服务云完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信息更新。
四、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创新型中小企业联系人:肖昕暐、毛轶贇
电话:64225339、64225153
邮箱:xiaoxinwei1108@163.com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系人:肖睿、于红旭、焉琳琳
电话:64221815、64225228、64220832
邮箱:zjtx_sh@163.com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606室
(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办
联系人:王健豪
电话:23119342
来源:科新咨询
5、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认定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某酒店、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
原告陈某某系注册于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的“糖立方”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日为2012年1月9日,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其正常使用该商标经营浙江温州的某甜品店。某酒店(“糖立方”餐厅的经营主体)系某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使用“糖立方”“sugar pavilion 糖立方”作为名称经营酒店内餐厅。陈某某以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酒店、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某酒店、某公司辩称,“糖立方”等标识系其关联主体在深圳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一酒店集团在不同城市开设的酒店可视为同一“地域”,故被诉行为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某酒店、某公司的商标先用权抗辩不成立,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某酒店停止商标侵权,某公司赔偿陈某某合理开支11,494元。一审判决后,某酒店、某公司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先用权抗辩。根据该规定,商标先用权抗辩的条件之一是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在确定“原使用范围”时,应主要考量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使用方式。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酒店集团经营者在不同城市拓展业务时,对于酒店内餐厅的设置及品牌命名系其商业选择的范畴,不能因其曾在品牌酒店内开设过某一品牌餐厅,而认为该品牌酒店集团之后开设的其他酒店内餐厅必然可使用相同餐厅品牌。本案中,在陈某某申请涉案注册商标前,上诉人的关联主体仅在深圳市经营一家“糖立方”餐厅,餐饮服务的消费方式具有较强的地域限制性,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影响力已扩张至厦门市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本案被诉行为是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被诉商标。两上诉人关于应将不同城市的酒店认定为同一“地域”的意见缺乏依据,其商标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6、全国法院典型案例最高院知产庭审结的首例手性药物发明专利民事及行政交叉案
最高院知产庭审结的
首例手性药物发明专利民事及行政交叉案
一审案号 :(2019)京73行初1801、1802号,(2019)沪73知民初607、608号
二审案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475、476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56、1158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终审判决,就基于消旋药物的已知光学异构体新性能所完成的用途发明的创造性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问题给出了详尽的裁判观点。
案情介绍
行政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美公司)
民事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纳大药厂公司)、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药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和公司)
本案涉及圣和公司的专利号为200510083517.2、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寄生虫感染药物的应用”以及专利号为200510068478.9、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的应用”的两项发明专利。
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诉讼中,华美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华美公司不服上诉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圣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涉案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下,并没有动机研究左旋奥硝唑毒性,并将其单独制药,本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显而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人关于现有技术并未给出使用左旋奥硝唑降低消旋奥硝唑毒性技术启示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遵守“三步法”的审查原则,没有从现有技术的整体上判断是否给出技术启示,该项认定有误,应予纠正。对于已知化合物的药物用途发明专利,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已知化合物的药物用途或者效果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即该药用用途或者效果不能从化合物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化合物的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或预见到,而是利用了该化合物新发现的性能并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则应该认为这种已知化合物的药用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如果现有技术只是给出了本领域一般的研究方向或者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并没有关于研究手性对映体的毒性明确、具体的技术启示,仅据此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容易产生后见之明的危险,低估发明的创造性。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支持了专利权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
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圣和公司认为华纳大药厂公司、中信药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左奥硝唑片”落入了圣和公司的两项涉案专利相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华纳大药厂公司、中信药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在已知化合物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方面,涉案专利是基于新发现的已知化合物新性能作出的发明,其获得授权的核心不在于化合物本身,而在于针对特定适应症制备药物的发现和应用。对于已知化合物的药用用途而言,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药用用途确定其保护范围。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对毒性问题进行限定,因此在侵权比对以及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无需考虑毒性问题。
在现有技术抗辩问题方面,手性药物的生物活性具有多种不同情形。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1虽然公开了奥硝唑的活性,并通过拆分奥硝唑获得了左旋奥硝唑和右旋奥硝唑,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合理预期其生物学活性。本案所涉现有技术抗辩并不成立。在先用权抗辩问题方面,被控侵权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实际生产了左旋奥硝唑并用于涉案专利保护的药物用途;而专利权人所举证据显示,在专利申请日后约三年,被控侵权人的生产规模仅为实验室规模。且被控侵权人所举的先用权证据中的实施主体是案外人,该案外人与被控侵权人不存在企业主体上的转让或承继关系。因此,被控侵权人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即被控侵权人应赔偿专利权人8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五人合议庭在2021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用途发明的创造性标准、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已知化合物新用途专利的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等多个业界关注的问题。上述判决的作出,对医药领域的专利创造性判断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来源:知识产权家
7、一图读懂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