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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21期)
发布时间:2022-11-14 / 浏览次数:297 次
1、《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这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管理制度、提高监管规范化水平的有效手段。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代理机构基本事项的公示,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档案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规定》丰富了监管手段,健全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查处情况通报、业务指导等协同配合机制,细化了商标代理监管有关规定。
《规定》完善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震慑。结合实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情形。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规定》的出台,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规定》发布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强商标代理行业治理和监督管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守法依规经营,推动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规范透明、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点击链接:
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1/1/art_75_180073.html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版英文网站上线运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信息供给,向世界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传递中国知识产权好声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对局英文网站进行了全新改版,已于10月30日上线运行。
新版英文网站增设了头条新闻栏目,及时传递党和政府声音,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新版英文网站以服务用户为宗旨,聚焦“用户最关注什么”“用户最需要什么”,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设置了资源、新闻、法律、专题、数据、关于我们共6个一级栏目和21个二级栏目,并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4类知识产权资源进行分类展示,同时新增国际合作专题、行政裁决、海牙协定、马德里协定等多项国外用户关注的内容。
为了提升用户体验感,新版网站在首页设置了快速链接和常见问题区域,将用户最关注的各类知识产权检索、申请流程、业务缴费等服务及常见问题的解答置于显著位置,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切实增强用户使用的便利度。
新网站首页以扁平化设计为思路,通过文字、图片、视频、数据可视化等多种展示形式,使网站重点突出、结构简洁、排布有序、色彩柔和,既有中国政府网站的特点,又兼具“国际范儿”。此外,为满足移动用户需求,新版英文网站还进行了手机适配,方便受众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端浏览,提升用户体验。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英文版网址:https://english.cnipa.gov.cn/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高企认定约谈问题,知多少?
2022年上海市最后一批高企约谈正在进行中,抽查的问题非常个性化,增加了部分企业顺利通过认定的难度。
为此,建议后续拟申报企业重视相关问题,在申报前做好充分准备和评估。
Q1研发投入不达标
这时,可能提供的补充材料
1、研发费支出明细、研发费发生的发票等;
2、企业与申报的全员人员一致的缴纳社保人员证明;
3、研发人员学历或薪资水平过低的相关说明;
4、汇算清缴数据与专项审计差异较大的合理性解释;
5、企业规模和研发费金额不匹配的说明。
Q2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达标
可能再次提供的补充资料
1、高新收入归集的证明;
2、高新收入占比过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以及代表性合同+发票
3、从开票系统中导入的高新收入明细。
Q3知识产权与产品/服务缺少相关性
1、若是因为项目申报材料对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描述不清楚,没有体现出知识产权哪些核心技术用于产品/服务的,则需要重新提供相关说明文件;
2、企业从外部转让或申请了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知识产权,如新材料企业申请了很多软件著作权;
3、知识产权集中申请或授权时间在申请年份。
Q4创新能力不达标(整体打分达不到认定标准)
1、知识产权数量过少;
2、知识产权质量不高,一般除软件行业外,软著或外观专利过多,无I类知识产权;
3、成长性无分或得分很低;
4、主营业务很难归集到高新技术领域。
Q5其他方面问题
1、汇算清缴填报时与高企认定有关数据填写错误或数据 填报不完整;
2、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相差较大;
3、从未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
4、人员数量及学历构成的真实性有疑问。
总结:
高企认定不仅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申报工作,更是体现一个企业的规范管理能力,以及持续研发和创新水平。通过认定只是一个开始,还有认定后的监督管理。
1、2021年9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对于现有高企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20%;对于高企未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30%。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2、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5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来源:科新咨询
4、项目申报(一次性50w奖励)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报
关于开展2022 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临港新片区“4+2+2”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科技型、研发型、创新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国家及《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新设立注册企业无此要求)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存在走私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获得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
(二)评价指标
申请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研发费总额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或者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达3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 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2.企业具有高水平的研发项目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实施人员队伍,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 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5 人。
3.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 件(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并且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4.企业拥有集中固定的研发创新场所,研发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 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 万元。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2022 年11 月3 日正式开展线上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22 年11 月13 日。
(二)申报途径:申报单位需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申报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s://p.lgxc.gov.cn。
(三)评审方式:申报事项经园区预审、科创中心初审、高科处复审等评审环节,需要专家评审的事项由我委邀请有关专家线上评审。
(四)公开公示:我委根据申报评审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正式下达拟支持事项计划,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三、联系方式
项目业务咨询:68283725、6828103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17373034811、15142078207
来源:上海科创汇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推行商标行政诉讼案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审理缩至37天
11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了该院针对商标行政纠纷探索构建繁简分流机制的工作情况和具体举措,并发布诉前化解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新闻发布会现场,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至今,我国有效商标注册数量已超过4000万。8年来,该院受理商标行政案件的数量已从2015年的5500余件迅速猛涨至2021年的1.8万余件,占该院收案总量的60%以上,年均增长率高达25%左右。其中,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2021年收案已达10773件,2015年至今年均增幅高达29.4%。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据了解,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至今,我国有效商标注册数量已超过4000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商标行政案件的数量已从2015年的5500余件迅速增长至2021年的1.8万余件,占该院收案总量的60%以上,占一审收案量的80%左右,年均增长率高达25%左右。其中,2021年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的收案已达10773件,2015年至2021年,年均增幅达29.4%。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庭长、综合程序委员会主任仪军表示,自2021年8月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以精准回应司法需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着力点,积极创新五大举措,探索构建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事务性工作诉前集约处理。设置专门的繁简分流法官团队、繁简分流员,通过简易程序告知、案件信息采集等将争议焦点于庭前固化,明确当事人的程序选择,为繁简分流、诉前化解以及后续的案件审理、裁判文书撰写夯实基础。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细化繁简分流标准。积极完善案件识别和分配流程,设置繁简分流员初分、繁简分流法官团队复核的两级筛查程序,结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诉求、案件类型、法律关系复杂程度、证据规格和体量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识别,确保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通过最适宜的诉讼程序获得公正、顺畅的审理,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充分运用多元解纷手段。试行“撤回重评”程序,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对于出现情势变更因素的案件,原告于诉前撤回起诉材料的,行政机关依据司法机关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即可重新作出裁决,商标行政纠纷实现诉前、快速化解;就部分和解可能性较高的案件尝试委派专业性、行业性特邀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和解,推动纠纷于诉前或庭前实质、源头化解,实现“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速审程序再加速。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庭审程序:对于经繁简分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速审团队专门审理;对于作为简单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快速审理,案件要素表中已确认的事实,经法院在法庭调查时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过进一步优化速审程序,为简单案件做“简”法。
积极应用信息化辅助手段。创新送达举措,引导电子送达、完善商标行政案件评审中地址确认适用于诉讼阶段的承诺应用、实现庭前诉讼文件向行政机关的集中电子送达;探索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推进商标行政案件全流程电子化……当前商标驳回案件电子送达率已迅速提升至90%,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得到了有效节约。
除上述具体举措外,此次发布会还重点发布了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五类具有典型意义的多元化解案例,其中包括该院首批通过委派特邀调解员引导各方当事人和解,促使纠纷诉前化解的商标行政案件,为此类案件的诉源治理提供了示范价值。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宋鱼水副院长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将时刻以护航创新发展为己任,通过创新完善、优化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真正实现商标行政案件的快慢分道、繁简分流,推动商标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首都“四个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bilibili”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B站”是中国年轻人高度聚集的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长期向用户提供包括番剧、影视、动漫、综艺、纪录片、体育、游戏、舞蹈、音乐、美食、搞笑、科技、知识培训、时尚、公开课、直播等在内的多元文化娱乐服务,自成立以来,诸如《人生一串》、《我在故宫修文物》《跟着雷总摇起来,are you ok?》、《回村三天,二舅治好了我的精神内耗》、《FGO》等一系列节目、视频、游戏等频出爆款,bilibili也成为中国标志性在线娱乐品牌之一。
在我国当下的商业环境中,“碰瓷”现象与商标的高知名度往往相伴而生,如影随形。如果看到一款果冻或饼干上也印有“bilibili”“哔哩哔哩”的时候,你会认为这是B站出品或bilibili推出的联名产品么?相信大家都会迷糊。事实上,目前B站并未与第三方联合推出bilibili(bilibil)食品类产品,但市场上却早已出现诸如“bilibili”“哔哩哔哩”的果冻等产品。为了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B站对恶意抢注“bilibili”“哔哩哔哩”商标的行为采取了法律行动。
2022年9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认定“bilibili”商标在相关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并对晋江健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德公司”)抢注的“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幻电公司”)创立B站,原名“Mikufans”,2010年1月更名为“bilibili”。2014年9月17日,幻电公司申请“bilibili”商标注册(下称“引证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公告,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类别上,具体包括: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来源: 中华商标杂志)
四季自造(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四季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申请注册“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2019年1月7日注册公告,后于2020年12月6日将商标转让予健德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具体包括: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白糖;冰糖;烹饪用低聚糖。
(来源: 中华商标杂志)
2020年10月27日,幻电公司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未获支持。
幻电公司(B站)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开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B站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随后,B站提出上诉,认为:
(1)原审判决对在案证据进行孤立、机械、刻板化的认定,显属不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确立的“综合全案考量”的指导原则相违背;
(2)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3)原审判决未能全面考量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关联与影响,法律适用错误。二审中,B站补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B站的财报、业绩报告、权威媒体报道、动漫/电影/纪录片等制作合同及相关视频播放量、“bilibili”的检索结果等。
2022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认定“bilibili”构成驰名商标,健德公司“哔哩哔哩 BILIBILI”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评析:
本案涉及全国知名互联网平台核心商标的保护,争议核心围绕驰名商标的认定与跨类保护这一极具争议的疑难问题,同时还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等复杂事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裁判极具典型意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我国商标注册秩序的维护、公平市场环境的营造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1、综合考量,对互联网平台驰名商标进行合理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B站作为在线视频分享网站,用户数量庞大,活跃用户数量多,曾被评为十大受欢迎的应用等。B站不仅向用户提供数量众多高质量的多动漫作品、纪录片、电影、电视剧等,同时也制作动漫作品、综艺节目、纪录片等,相关视频的播放量大,自2010年推出“拜年祭”节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累计播放量大,诸多媒体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bilibili”商标作为B站商业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2、依法整治商标恶意抢注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哔哩哩哔哩”、字母“BILIBILI”构成,其包含“bilibili”,两者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多将“bilibili”与中文“哔哩哔哩”相对应,故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并且,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据以驰名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但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宣传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交叉重合。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幻电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3、塑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基本道德准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亦应当遵循该原则。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而不是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否则其商标即便核准注册,后续亦可能面临宣告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要具备商标品牌意识,注重自身商标商誉的保护,通过诚信经营培育驰名商标,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高自身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对商标保护的高度重视,是品牌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本案的判决对于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裁判价值理念,营造了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将有利于推动塑造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7、一图读懂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上海是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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