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3、关于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4、关于申报上海市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的通知
5、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6、红星公司起诉京运酿酒厂,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7、一图读懂13条知识产权措施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为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开展《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现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开展《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现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次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15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再次征求意见内容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1. 电子邮件:tiaofasi@cnipa.gov.cn
2. 传真:010-62083681
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政策处 邮编100088
(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审查指南”)
附件:
1.《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附件
点击链接:http://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9%99%84%E4%BB%B61%EF%BC%9A%E3%80%8A%E4%B8%93%E5%88%A9%E5%AE%A1%E6%9F%A5%E6%8C%87%E5%8D%97%E4%BF%AE%E6%94%B9%E8%8D%89%E6%A1%88%EF%BC%88%E5%86%8D%E6%AC%A1%E5%BE%81%E6%B1%82%E6%84%8F%E8%A7%81%E7%A8%BF%EF%BC%89%E3%80%8B%E4%BF%AE%E6%94%B9%E5%AF%B9%E7%85%A7%E8%A1%A8.pdf&filename=dab071af523943b49eaf1114a84b6234.pdf
2.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点击链接:http://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showname=%E9%99%84%E4%BB%B62%EF%BC%9A%E5%85%B3%E4%BA%8E%E3%80%8A%E4%B8%93%E5%88%A9%E5%AE%A1%E6%9F%A5%E6%8C%87%E5%8D%97%E4%BF%AE%E6%94%B9%E8%8D%89%E6%A1%88%EF%BC%88%E5%86%8D%E6%AC%A1%E5%BE%81%E6%B1%82%E6%84%8F%E8%A7%81%E7%A8%BF%EF%BC%89%E3%80%8B%E7%9A%84%E8%AF%B4%E6%98%8E.pdf&filename=86c6fbf840d24054afee20ddda186965.pdf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函
国知战联办〔202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因地制宜探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举措,形成了一批创新性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案例做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按照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部署,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全国范围内选取了25个成效较为突出的案例,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印送,供各地区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中综合借鉴。
附件: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来源: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关于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挥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一)高价值专利国内维权项目
(二)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
(三)重点商标国内维权项目
(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项目
二、申报要求
申请人需要按照《2022年度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五年无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2.申请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突出成就,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成果丰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成功案例;
3.申请人应在四个维权项目中择一申报,不得多项同时申报。
三、评审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申报书(见附件2),同时按照指南(见附件1)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向推荐单位(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各区知识产权局申报材料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3)。
(二)审核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三)专家评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提出入围建议名单。
(四)审定公示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入围名单进行审定,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官微等途径,公示结果。
四、有关要求
申请人应于2022年11月4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推荐单位。
申报成功的项目将获得一定的政府资金支持,故请申请人诚信申报,凡弄虚作假、隐匿等有违背诚信行为被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推荐和评选资格。
附件:
1.2022年度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指南
2.2022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申报书
3.各区知识产权局申报材料受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附件点击链接:
https: //sipa.sh.gov.cn/xxgkml/20221031/1e0fa59cde0240468437bfa5cc2d4848.html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4、关于申报上海市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的通知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关于申报上海市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的通知
沪知局办〔2022〕28号
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案》,现启动上海市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上海市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面向全市高校开展评选,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校可向我局提出申报。
(一)申报高校具有积极参与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的意愿,能够按照《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案》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进本校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
(二)申报高校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条件,能够为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三)申报高校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知识产权运营实践案例,具备开展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的业务能力基础。
同等条件下,获得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优先;获得过中国专利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优先。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
至2023年底,项目承担高校应推动实现以下近期工作目标:
1.完成不少于3项专利开放许可。
2.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的项目数和项目金额较2022年度增长30%以上。
3.年度转让许可专利数占有效专利数的比例不低于2%。
(二)长期目标
按照《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案》要求,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功能建设,逐步形成机制完善、功能健全、规范高效、流转顺畅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支撑高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申报程序
1.申报高校应按照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承诺书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于2022年11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件(一式2份,装订成册)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逾期不予受理。
2.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材料后,经审核评定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高校,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项目承担高校须以自筹资金方式为本项目设置配套资金。
3.项目承担高校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市知识产权局适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和资金使用督查。
四、联系方式及材料报送地址
联系人: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和月磊 孔元中
联系方式:23110876
邮箱:heyuelei@126.com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305室
附件:
1.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案
2.项目申报书
3.项目实施承诺书
附件点击链接:
https://sipa.sh.gov.cn/xxgkml/20221031/85dda882c9864ae781304119b8ab5f01.html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5、上海三中院对一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涛、刘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插入图12,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在本市嘉定区经营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并租赁房屋用于仓储相关白酒、制假工具以及相关包材。期间,张某、刘某未经茅台商标权利人许可,指使张某涛将茅台王子酒和53度飞天茅台酒按比例勾兑制成原料酒液,交由田某某、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打孔灌装,制成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对外销售。张某涛负责运输及包材接收、保管、发放等工作。刘某负责收取货款、对接打孔机参数设置等工作。张某通过拔帽的方式灌装假冒贵州茅台礼宾酒等,陈列于某名酒城并对外销售。2022年1月18日,侦查机关在上述店内以及三人住处、仓储点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相关包材以及制假工具。经权利人鉴别,现场查获的100瓶53度飞天茅台酒及1瓶贵州茅台礼宾酒、3瓶贵州茅台酒系列款均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合计达人民币29万余元。
(插入图 13,商品照片,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涛、刘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系主犯,张某涛、刘某系从犯,三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预缴了罚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总结:
贵州茅台酒是享誉国内外的知名白酒,少数犯罪分子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七名被告人将飞天茅台酒和茅台王子酒按比例勾兑制成原料酒液,后通过打孔、拔帽等方式灌装制成假冒飞天茅台酒、礼宾酒等,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上海三中院通过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和罚金刑,严厉打击假冒商标注册犯罪行为。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6、红星公司起诉京运酿酒厂,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日前起诉香河京运酿酒厂(下称京运酿酒厂)。红星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京运酿酒厂在国内市场产销的酒水制品,使用了与红星公司注册的第4600693号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此外,京运酿酒厂产销的酒水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但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商品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产于北京,该行为系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来源:21财经)
一审法院认定:
京运酿酒厂在上述涉案商品包装上使用标识与红星公司第4600693号商标无显著差别,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但该酒厂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且未举证证明在水土、酿造技艺等要素上与“北京”这一特定区域有实际联系,客观上被告涉案“二锅头酒”不属于产自北京地区的二锅头酒。京运酿酒厂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厂商造成不当市场影响,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京运酿酒厂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现有含文字标注内容的商品包装等,并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十万元。宣判后,京运酿酒厂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21财经
7、一图读懂13条知识产权措施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