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扩大专利预审服务领域,新增55个服务分类号
2、科创板上市常见知识产权问题
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支撑全国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落定
4、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申报指南
5、2022年度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登记申报指南
6、“十万个为什么”是商标名还是通用名?上海普陀法院作出判决
7、一图读懂 数看知识产权这十年
1、北京扩大专利预审服务领域,新增55个服务分类号
近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新增G08G交通控制系统、G16B生物信息学等55个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
截至目前,两家保护中心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涉及的192个国家专利分类(IPC)主分类小类和26个洛迦诺分类提供专利预审服务,将极大满足北京市创新主体高质量专利获得快速审查的服务需求,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获得表扬激励。根据激励措施,2022年,将对已批复建设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先支持扩大预审服务领域。
为用足用好督查激励举措,发挥专利预审对技术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提升专利预审服务覆盖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积极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扩展研究工作,围绕集成电路、量子科技、航空航天、生物信息学等重点技术领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扩大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范围,助力北京市创新发展跑出“加速度”。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关工作负责人告诉记者,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是指保护中心为备案的申请主体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保护中心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进行加快审查。也就是说,专利快速预审是专利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途径之一,它是在专利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的一个预先审查,预审通过后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的快速通道,缩短审查周期。
据悉,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范围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范围为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领域,在领域范围内,预审服务开放的服务分类号越多,就能帮助更多的企事业单位、更多的专利,缩短专利授权周期、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科创板上市常见知识产权问题
科创板于2019年6月13日开板,同年7月22日首批上市了25家公司。截至今年7月21日,科创板一共上市了437家公司,总市值达5.56万亿元。可以看出,科创板已经成为科技创新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科创板定位于硬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对科创板上市企业而言显得极为重要。
一、科创板上市的知识产权要求
关于科创板上市的知识产权要求,主要体现在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中,如《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30日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7月3日公布施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修订)》(2020年7月10日公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20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等。总体来说,科创板上市的知识产权要求主要体现在科创属性、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三个方面。
科创属性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必要门槛。科创板定位于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在行业领域上,科创板支持类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生物医药领域以及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的企业,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禁止房地产、金融、投资类企业。对于拟上市企业,科创板还专门制定了一个“4+5”的科创属性的评价指引。“4”指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关于研发投入(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营业收入(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和发明专利(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四个方面的标准。如企业不能同时满足这四个标准,但满足五个特殊指标之一的,也允许在科创板上市。这五个特殊指标包括:技术领先(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感义)、重要奖项(发行人或核心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应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重大项目(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进口替代(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健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多项专利(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关于发行条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包括资产完整,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其核心。在知识产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要求科创板上市企业披露其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竞争状况、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包括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研发投入,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总结而言,科创板对于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要求的落脚点,在于保证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要求包括知识产权的来源清晰合法、技术具有独特性和先进性、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稳定、核心技术与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可控等。
二、科创板上市常见知识产权问题与应对
科创板上市问询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核心技术来源和权属、技术先进性、核心技术人员、产品竞争力、知识产权纠纷等。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点则包括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取得/使用、权属、管理、使用等。以知识产权独立性为例,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问题经常体现在几个方面,如资产不完整、核心技术缺乏相应的权利保护、与他人共有知识产权等。
面对上述问题,拟上市企业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应对。在知识产权独立性与业务完整性方面,要做好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保护规划,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体系,做好产权维护工作,持续改进核心技术并及时保护,动态巩固企业优势地位,调整发展战略,降低依赖性。举例来说,假如企业建立初期使用的技术是通过许可或购买获得的,则应在后续技术研发过程中及时进行调整,逐渐降低自身知识产权对其他人的依赖性。
在知识产权取得方面,要依法评估知识产权出资,对欲受让的知识产权进行专业的尽职调查,对取得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充分调研和准备,确保受让、许可条件合法、合理,根据企业经营需要选择独占、排他、普通的许可类型,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在知识产权使用方面,要梳理自身知识产权,以备必要时以实力进行抗衡,系统评估企业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于较为确定的侵权风险,及时获取合法许可或授权;为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做好应对准备;被诉侵权且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时,尽快协商解决;对恶意诉讼,及时提出反诉、确认不侵权之诉以反制;及时、充分地披露相关风险或纠纷信息。
在知识产权权属方面,要规范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事项中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约定;与雇员、兼职人员明确职务发明、职务创作的内容和归属;建立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并遵照执行;妥善保管企业研发活动记录;做好核心团队成员的从业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背景调查;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调整经营策略。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权利维护、运营体制;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优化知识产权布局、做好战略规划;建立知识产权风险排查体制;建立适合企业的维权和侵权应对体制。
科创板IPO过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诉讼、专利无效纠纷、商标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出现纠纷并不意味着科创板上市一定会被停止,如果应对得当,企业仍然能够正常实现在科创板上市的目标。为此,拟上市企业应充分披露案件信息,积极快速参与诉讼,进行涉案产品规避设计,合理提起反制诉讼,在条件适当时接受和解,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并重点说明诉讼不会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总体来说,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企业顺利在科创板上市的前提与保障。在IPO前,应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同业技术竞争分析、产品侵权风险分析、专利稳定性分析/专利申请授权前景分析、知识产权自查诊断、知识产权补强布局、风险紧急处理预案等工作;在IPO过程中,应做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知识产权问询答复、知识产权诉讼应对、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法律意见书(业务分析与技术部分)、知识产权舆情监控等工作;上市后,应做好常态化知产管理、高价值专利培育、无形资产运营等工作。
来源:知识产权家
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支撑全国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落定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全国首例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被请求人是否侵犯勃林格殷格翰制药两合公司(下称勃林格殷格翰)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3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应专利权人勃林格殷格翰主动选择,上海作为该案前置审查地,充分体现了外资企业对上海营商环境和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高度认可,凸现了上海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支撑国家知识产权重要制度落地实践中的积极作用。
2021年,勃林格殷格翰曾就上述发明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认定上海某公司许诺销售的原料药侵犯其专利权。市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研究技术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原料药产品,有力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其后,勃林格殷格翰针对全国跨区域的专利侵权行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基于市知识产权局前案专业高效的裁决,主动选择上海作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前置审查地。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规定,认真开展了前置审查,并将有关案件及审查证明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阳光”)立即从已挂网的药品采购平台撤回被控侵权制剂利格列汀片的挂网;同时责令被请求人广东东阳光和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为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特点。该案作为自2021年6月1日《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施行以来的首例落地案件,为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体系的建设完善提供了鲜活“样本”,对相关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积极示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4、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申报指南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作用,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按照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根据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有关规定,明确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参股子基金第五批细分投向为:绿色低碳、数字经济和元宇宙、智能终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现就子基金申报相关工作,发布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本指南的子基金所投行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重点投向《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十四五”规划》,以及本市新赛道相关规划明确重点发展的方向。
2、申请机构应当为符合相关资质及本指南投向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为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申请机构应满足的具体条件如下:
(1)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主要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丰富的既有募资投资经验和可验证的历史业绩及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并为子基金办理相关备案。
3、申请机构拟设立的子基金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子基金应当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
(2)新设立的子基金全部出资原则上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或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亿元,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所申报子基金细分投向领域中的企业,须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子基金投资上海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占比不低于产业转型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的两倍;
(5)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各子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应符合如下要求:
(1)绿色低碳
重点关注低碳、零碳、负碳等基础性研究关键技术的应用示范项目;高端能源装备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项目;重点行业极致能效技术应用的示范推广项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突破的产业化项目;氢能产业关键技术的产业化项目;高强碳纤维、高温超导等绿色材料产业化项目;碳捕集及应用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智能电网设施设备及储能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领域的产业化项目等。
(2)数字经济和元宇宙
重点关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数字孪生工厂项目,面向行业的数字化平台项目;面向城市或企业的数字空间项目;新一代数字化出行、新型数字化健康服务、智慧文旅、智慧养老等生活数字化转型项目;数据支撑的农业生产、金融服务、研发和知识生产项目;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数字设计、数字人生成等“元宇宙”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项目;城市信息模型CIM、建筑信息建模BIM、数字孪生、数字沙盘仿真等行业级应用项目;VR/AR等扩展现实技术创新研发产品项目等。
(3)智能终端
重点关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智能穿戴、智能家居、信创终端、基础软硬件等方向的关键技术和产品;智能驾驶、智能网联和智能座舱等核心系统集成研发以及智能决策、智能终端在内的核心零部件商业化、产业化项目;云端大脑、人机交互等软硬件技术的应用项目;高精度工业机器人、协作机器人、自适应机器人和数字孪生技术结合应用项目;相关行业软件中关键环节突破和产业化应用项目等。
(4)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重点关注业态为工业厂房、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仓储物流、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存量园区基础设施的投资、改造、升级或运营管理项目;重点发展临港新片区、五大新城“一城一名园”、南北转型区、特色产业园区和品牌园区项目等。
5、申请机构申请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时,需按照《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申请材料目录》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同时,申请机构还需要按照《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尽职调查清单》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列表》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请。
6、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五批申请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
二、报送内容
本次申报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材料、纸质材料相关内容必须保持一致。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网上申报邮箱:gyli@sii.com.cn;
纸质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附封面和文件目录,正本2本;除特别说明外,电子材料(扫描件)、纸质材料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及/或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签章。
三、联系方式
我办委托上海产业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理有关申报材料。请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上海产业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市北壹中心12号楼3楼,邮编:200436,联系邮箱:gyli@sii.com.cn,联系人:李广毅 021-33831701,赵广君 021-23112671)
来源:上海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5、2022年度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登记申报指南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升浦东新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全力做强创新引擎,根据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计划,现发布2022年度浦东新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自即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提交创新中心登记申请。常年受理,分批予以登记。
二、申报条件
(1)创新中心发起主体须为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的前100名、中央企业;细分领域领军企业包括上市公司、胡润全球独角兽活跃投资机构百强、规模居前的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等。
(2)具备明确的建设方案、赋能规划和专业团队。建设方案须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投入方向等;赋能规划须有清晰的赋能目标、赋能机制、招募计划等;专业团队须有不少于5人的技术、运营、管理等专业人员。
注:申报企业信用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申报流程
申报项目进行网上申报,无须提交书面材料。
1、填写申请表
(1)申报单位访问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https://czkjzx.pudong.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
(2)点击“企业申报”进入“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申报”,在线填写申报表格。
2、上传附件材料
附件须以PDF格式上传并且方向保持正向一致且清晰可见。
(1)诚信申报承诺书;
(2)发起主体为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的证明(说明)材料;
(3)发起主体支持建设创新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
(4)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5)创新中心赋能规划;
(6)创新中心专业团队情况,包括人员名单、分工情况、主要管理人员简历等;(7)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须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本次及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四、联系方式
受理咨询电话:68811076,68557003
技术支持电话:021-20231082-891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6、“十万个为什么”是商标名还是通用名?上海普陀法院作出判决
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的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
(被告图书,来源:上海法治报)
原告:2017年注册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
该案中,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52年12月,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少儿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是原告1961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系列儿童科普图书,具有很高知名度。同时,原告系第17085619号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1日。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十万个为什么”还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原告发现被告某书店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此外被告天某出版社还出版了多款《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络渠道公开销售。被告天某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
原告认为被告天某出版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及商品名称权益,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被告天某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费用10.7万元。
被告天某出版社抗辩称:“十万个为什么”为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图书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被告出版社、书店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纵观该案争议焦点,要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厘清两个问题。
首先,“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
法院认为,“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例如VCD、DVD。因无相关证据支撑,“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
法院还认为,“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儿童类问答式科普读物的名称选择多样,客观上并未形成该类图书统一名称的市场格局。
原告于2017年被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当时多个出版社均出版该同类图书的情况已然存在,可见此时“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商标主要辨识部分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并未在使用中退化为通用名称,未出现显著性弱化的情形。
此外,日常用语中将“十万个为什么”指代问题较多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是文字本身的含义,与涉案图书的特定品牌属性,并非同一使用语境。
其次,被告对“十万个为什么”标识的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上海普陀法院表示,对“使用商标”行为的判定应以能否起到识别功能为依据。图书名称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属性,具体图书名称本身具有个性化可能,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这种方式在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如将图书、游戏、电影等名称注册为商标。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上海普陀法院认为,被告天某出版社、被告某书店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某出版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天某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天某出版社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十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7、一图读懂 数看知识产权这十年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