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13期)

1、商标局:关于全面推行驳回复审案件网上申请的通告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的技术支撑

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 2022年上海市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4、关于《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定未经许可使用、销售“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图片与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

6、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7、一图读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

 


1、商标局:关于全面推行驳回复审案件网上申请的通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为进一步提升商标评审电子化水平,加强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推动商标评审绿色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将全面推行商标代理机构驳回复审案件网上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1日起,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驳回复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本通告发出之日至11月1日为全面推行商标代理机构代理驳回复审案件网上申请的“过渡期”,商标代理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尚无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账户的代理机构请尽快申请注册。

特此通告。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的技术支撑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6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9月6日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在发布会上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履行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这一法定职责,固化有益经验,推动工作不断深化细化:

一是办实、办细、办好一批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有力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地方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的指导,推动形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二是切实提升行政裁决办案能力,持续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和队伍发挥效能,完善检验鉴定机制,加强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的技术支撑。

三是织密织牢知识产权保护网,推动与有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行政裁决执行见效,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为塑造良好的创新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 2022年上海市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委(商务委)、信息委,市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实施《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 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加强本市企业品牌建设,大力发展品牌经济,本市将继续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等系列标准贯标工作,全面开展2022年上海市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条件:企业核心总部或主要运营主体位于上海,且商标(品牌)权属归于该企业。在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和各类严重违法违规等失信记录。另外,原则上结合行业贯标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优先:

(1)在本市(或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2)拥有自主品牌,具有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有实施品牌战略的意愿;

(3)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4)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

(5)已经建立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有关体系实施经营管理

 

二、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企业可于9月30日前登录www.brandshanghai.org.cn“上海市品牌培育平台”完成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填报。历年已填报企业可进行信息更新并继续参与。

 

三、本市2022年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进度计划如下:12月底完成动员宣贯、资质审核,推动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导入实施,开展企业有效运行和成熟度等级评估等;2023年4月底完成上海市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评审认定。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本市品牌建设工作牵头部门,着力推进全市各行各业品牌培育工作。各区经委(商务委)、信息委、各行业协会、各大集团以及各类产业园区,应积极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本集团、本园区的品牌培育和品牌建设工作,组织企业参加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贯标、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以及品牌各类人才培训,总结和提炼品牌案例,开展示范交流活动。

 

五、历年已填报企业,应按照上海市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培育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品牌培育体系有效运行,积极参与本年度品牌引领示范企业的培育及填报工作。历年获评品牌引领示范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也应进一步结合行业贯标工作、深化品牌培育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品牌建设经验,以不断完善和优化品牌建设能力,取得更大成效。

 

六、填报企业必须确保填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填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可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www.sheitc.gov.cn)下载。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关于《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能级全面提升,健全和完善徐汇区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为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造条件,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

 

第四条、基本条件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第五条、指标要求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交通、建筑、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35人;

(五)申请年度前三年内,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两个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报通知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两次,具体要求及申报时间以徐汇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和电子版申报材料。

 

第九条、评审

企业申报材料经第三方进行一致性、合规性初审后,由区商务委组织专家依照《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打分。根据综合评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审及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第十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通过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颁发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铭牌。

第十一条、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评价

对已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上一次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者评价当年度被新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可以免于一次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材料

开展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评价程序

参与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和电子版评价材料。区商务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撤销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商务委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十六条、变更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名称、住所等变更,但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创新主体及体系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向区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

(四)企业变更决议、决定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主营业务等变更,导致创新主体及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除需向区商务委提交前款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认定指标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撤销

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五)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企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第(五)、(六)、(七)项情况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起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责任义务

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徐汇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徐商务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科创汇

 


 

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定未经许可使用、销售“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图片与玩具构成著作权侵权

“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深受全世界儿童喜爱,“奥特曼”系列玩具亦备受追捧。有网店经营者瞅准了奥特曼玩具的市场需求,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商平台上使用“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图片并销售“奥特曼”系列玩具。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白某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白某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的原审判决。

新创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涉案《戴拿奥特曼》《迪迦奥特曼》《赛罗奥特曼》《捷德奥特曼》等12个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白某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中销售的“戴拿奥特曼”“迪迦奥特曼”“塞罗奥特曼”“捷德奥特曼”等奥特曼系列玩具,侵犯了新创华公司就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白某的销售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实施了混淆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创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白某、寻梦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迪迦奥特曼》权利作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某在其网店中宣传使用的图片以及销售的涉案侵权玩具与涉案权利作品经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侵害了新创华公司就涉案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基于同一侵权行为不重复评价的原则,故不再重复评价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就新创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诉请不予重复评价。寻梦公司在商家入驻时已进行资格审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立即采取措施,已尽到事后补救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一审法院遂判决白某赔偿新创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白某提起上诉,认为新创华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一审判赔金额过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依法改判。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侵权店铺页面截图)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新创华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白某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首先,关于新创华公司主体是否适格。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系涉案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新创华公司经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享有“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商品化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改编权等权利,其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关于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本案中,结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白某的经营情况等,一审法院认定白某主观上非善意,并无不当,且白某仅提交了部分商品进货清单、支付凭证、上游商家沟通信息等证据,故白某据此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白某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的宣传图片、销售的产品均构成侵权,鉴于新创华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白某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白某侵权的时间、规模、主观状态,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维权费用的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信阳毛尖及图”( )的注册人。被告某茶坊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一款茶叶,在该款茶叶名称中使用“信阳毛尖”,详情页的展示图上使用了“信阳毛尖”及“信阳毛尖及图”( )商标。原告以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被告辩称,其使用“信阳毛尖”是为了表述商品的产地(信阳)和品名(毛尖),并非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信阳毛尖茶”系地理标志产品,涉案商标系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某茶坊称其使用“信阳毛尖”是为了说明茶叶产地和品名,但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茶叶产自相关地域范围并满足相关条件。某茶坊在茶这一类商品上使用“信阳毛尖”“信阳毛尖及图”( ),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某茶坊在商品名称、详情页的茶种类、展示图上使用的“信阳毛尖”及“信阳毛尖”图文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中,“信阳毛尖”图文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信阳毛尖”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信阳毛尖被誉为“绿茶之王”,作为中国十大名茶之一、河南省著名特产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内具有很高知名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对于地理标志产品,其保护范围、分级、产地环境条件等均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本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产自相关地域范围并满足相关条件,其擅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信阳毛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7、一图读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新时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三场,主题是“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帮扶中小微企业、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工作情况。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提出要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加强对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扶持。国务院持续出台惠企政策,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力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十年来,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呈现又快又好的发展态势,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重要贡献。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 End –

编辑 | 沈祝珺     排版 |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