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12期)

1、了解增强现实技术(AR)专利状况

2、《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标准发布

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下半年(第29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4、2022年度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申报通知

5、莫德纳(Moderna)起诉辉瑞、BioNTech新冠疫苗侵权

6、商标“描述性使用”的判断和认定

7、一图看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1、了解增强现实技术(AR)专利状况

增强现实技术(AR)是一种将真实世界信息和虚拟世界信息“无缝”集成的新技术,包含了多媒体、三维建模、实时视频显示及控制、多传感器融合、实时跟踪及注册、场景融合等新技术应用,通过电脑等科学技术,把原本在现实世界的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很难体验到的实体信息(视觉信息、声音、味道和触觉等),模拟仿真后再把真实世界与电脑图形多重合成在一起,使用户通过头盔显示器,达到超越现实的感官体验。笔者从专利视角对该领域专利申请情况进行检索分析,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

AR专利申请量逐年增长

在incopat专利库中,笔者以“增强现实”以及“augmentedreality”索引,可以得到增强现实技术的相关专利数据。根据专利统计结果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宏观层面把握分析对象在各时期的专利布局变化,专利公开和专利申请相比有一定滞后。在2017年至2018年间相关专利申请量达到顶峰,这也表明在此期间,增强现实技术发展最为火爆。

根据分析对象在不同技术方向专利申请量的分布情况和发展趋势来看,在国际专利分类号G06F下,电数字数据处理领域增强现实技术相关申请数量占比最大,达6.586万件。

根据分析对象的各主要技术方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分布情况,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掌握重要技术方向在全球范围内的主要技术来源国。在全球增强现实技术的专利申请中,我国位列第二,可见,我国紧跟时代步伐,发展新兴热门科技。根据检索数据,当前中国的增强现实技术相关专利申请人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最大,约6500件。

从基础研究走向后端应用

笔者通过专利检索库,对增强现实技术相关专利进行了检索,研究1990年至2021年期间增强现实技术相关发明的技术发展进程。

增强现实技术最早于1990年提出,随后其专利申请量逐渐增多。1990年至2010年期间,由于增强现实技术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该领域全球专利申请总量较少。其中,公开号为CN101571748A的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基于增强现实的脑机交互系统,将可穿戴式脑机接口(BCI)用于增强现实环境,并通过人机交互技术优化性能和效率。其结合无线通信技术,开发可穿戴式BCI系统,创建一个融合真实世界和虚拟现实的增强现实环境,将可穿戴式BCI用于该环境,设计各类BCI提供所需的诱发、刺激、提示功能和应用操作的虚拟界面,将虚拟环境融合到外界的真实环境中,实现BCI的精确控制。同时将各类脑电仪(EEG)信号整合到一个BCI系统中,研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各类信号的切换与协作关系,进一步研究BCI在增强现实环境中人机交互技术,将BCI输出与人机界面范式结合,使交互得到优化,提高系统性能和效率。上述研究为BCI在真实环境中的应用奠定了一定基础。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增强现实技术与云计算技术相结合的研究发展起来;2013年至2014年期间,增强现实技术的应用较多集中在各种现实生活场景或游戏场景中,以提高人类感官体验;2015年至2016年期间,增强现实技术结合智能眼镜和投影技术的发明渐渐发展;2017年至2018年期间,增强现实技术相关专利申请量达到峰值,其专利技术内容除了将增强现实技术应用到学习系统中,还出现了通过增强现实技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的新型模式;2019年至2020年期间,增强现实技术的应用使得虚拟视听说、导航定位以及智能眼镜的发展更为成熟。其中,公开号为CN109064552A的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文物虚拟修复系统,其包括虚拟现实(VR)眼镜和投影仪,所述VR眼镜呈现虚拟修复工作台,运用虚拟现实进行对象展示、交互操作、三维立体、交互维度等操作,在虚拟空间进行文物修复动画视图的模拟操作,而投影仪则显示实时操作画面。

至2021年,运用增强现实技术进行图像处理、投影制作以及构建模拟训练系统日趋成熟。其中,公开号为CN110824611A的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均匀性补偿方法、光波导系统及增强现实设备,所述光波导包括第一光波导与第二光波导,其提供的一种均匀性补偿方法、光波导系统及增强现实设备,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由于光波导设计和加工误差导致耦出区域亮度不同、图像不均匀的问题。公开号为CN110109319A的专利申请公开了增强现实可调透明投影屏及投影方法和制作方法,该投影屏顺次包括AG防眩玻璃、全息投影膜、聚合物分散液晶(PDLC)可调光膜、单向透视膜和超白玻璃。该投影方法为AG防眩玻璃一侧朝向投影仪,超白玻璃一侧朝向室外,观察者从AG防眩玻璃侧观看,投影仪投出的光线在全息投影膜一次成像,投影仪投出的光线在PDLC可调光膜二次成像,当超白玻璃一侧光线较亮时,调节PDLC可调光膜的雾度,使观察投影效果和透视效果至最佳状态。该制作方法是在AG玻璃表面贴全息投影膜、在超白玻璃表面贴单向透视膜、光学部件集成和光学组件组装。公开号为CN109875583A的专利申请公开了一种基于AR技术的疲劳驾驶检测系统及方法,该系统包括:AR设备用于在路况视频图像中识别障碍物,以设定频率闪烁显示于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相应位置处,作为驾驶者的诱发脑电信号的激励信号;脑电信号采集设备,用于采集所述驾驶者的EEG信号;疲劳状态判断模块,用于根据EEG信号判断驾驶者的疲劳状态。其实现了在通过驾驶者的EEG信号判断驾驶者的疲劳状态前不需进行模型的训练,大大提高了驾驶者疲劳状态检测方案的可行性。

综上,笔者通过对增强现实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分析可以看出,增强现实技术已逐步从研究领域走向应用领域。目前的研究及专利申请必将推动增强现实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增强现实技术会有更广泛的应用,这将使人们和计算机之间能够更加自然和有效地交互。与此同时,对增强现实专利申请的研究可以帮助研发人员把握该领域的技术现状,同时还提高了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2、《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标准发布!

近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发布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公告。《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全文如下:

(来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公告

中专协发〔2022〕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标准《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已起草完成并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的编号及名称如下: 

T/PPAC 402-2022  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

《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网址连接:

http://img.ppac.org.cn/attachments/2022/08/1661764954f165634113dac094.pdf

来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下半年(第29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2.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际化的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4.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5.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6.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指标要求

1.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2.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60人;

4.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6件);

5.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鼓励支持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申报方法

各区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所在区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1.访问https://sjqyjszxrd.sheitc.sh.gov.cn,点击“企业用户登录”后,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学证书登录,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

2.申报时间:9月5日10:00-9月27日24: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容易拥堵,建议尽早提交);

3.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三、联系方式

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葛驰青,18121388291

周冰沁,18121388227

2.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金智献,23117641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2022年度 《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

3.产品具有近3年内(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医药或者高端装备产品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范围可以放宽至近5年(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4.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

5.对近三年内(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进入国家创新药物或者创新医疗器械审评通道的产品,可以无需专家评审,直接列入《推荐目录》。

二、重点领域

1.集成电路。重点为高端芯片,包括处理器芯片、存储器芯片、通信芯片、模拟或数模混合芯片等;高端集成电路装备,包括光刻设备、刻蚀设备、薄膜设备、湿法设备、扩散设备、离子注入设备等;高端集成电路材料,包括大硅片、光刻胶、掩膜版、抛光液、其他电子级高纯试剂等;集成电路EDA工具,包括数字电路设计EDA工具、模拟及混合电路设计EDA工具、晶圆制造EDA工具、先进封装测试EDA工具产品等。

2.人工智能。重点为智能终端,包括智能机器人、智能摄像头、智能音箱、智能穿戴设备等;智能芯片,包括GPGPU、ASIC、FPGA等高性能人工智能芯片、类脑芯片、存算一体芯片等;智能传感器,包括智能视觉传感器、智能红外传感器、智能压力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车载传感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等;核心算法,包括人工智能框架软件、大规模预训练模型、面向自动化生成部署的低代码工具、高精时空位置信息分析平台等。

3.生物医药。重点为药品,包括抗体药物、新型疫苗等高端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及高端制剂、现代中药等;高端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生物医用材料、高端影像设备、高端植介入器械及耗材、手术治疗、生命支持设备、高端康复辅具、智慧医疗器械等;先进装备及材料,包括生命科学领域精密科研仪器、制药装备和高端原辅料等。

4.城市数字化转型。经济方面:重点在工业、商贸、金融、航运、农业等领域,基于行业知识图谱开发的数字化产品,面向产城融合、城市智能改造、数字空间的数字化产品。生活方面,重点为便捷就医、数字教育、出行即服务、数字家园、数字文旅、数字零售等产品。治理方面,重点为在政务服务业务协同、精准决策、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等产品,支持在城市运行应急处置、智能感知、突发预警等产品。大数据方面,重点为大数据基础技术平台、行业大数据解决方案、数字孪生、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产品、数据合规与咨询评估产品等。

5.绿色低碳。重点为新能源产品,包括新能源终端、智能电网、新一代核能技术、氢能制备及利用、高效光伏/光热技术等;工业节能产品,包括储能、中低品位余能利用、高效设备、高温超导等;通信业节能产品,包括数据中心液冷、新一代储能UPS等;环保产品,包括船舶工业VOCs治理、绿色材料等;碳中和产品,包括低碳产品、二氧化碳捕集、二氧化碳转化、二氧化碳封存等。

6.软件和信息服务。重点为元宇宙,包括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孪生、数字人生等元宇宙关键生产力工具,城市信息模型CIM、建筑信息建模BIM、VR\AR等虚拟现实技术;金融科技,包括大数据金融、量化金融、多方安全计算等;区块链,包括底层链产品、解决方案产品;工业软件,包括研发设计软件、生产控制软件、经营管理软件和嵌入式软件等;工业互联网,包括标识解析系统、工业数据采集等;网络安全,包括隐私计算、云原生安全、智能汽车安全等;支撑“双千兆”创新应用的软硬件,包括卫星互联网车载、机载、窄带物联网终端等。

7.高端装备。重点为船舶与海工装备,包括甲醇中速发动机、大功率中速双燃料发动机、LNG船低温输送泵、低速机智能废气再循环装置;民用航天装备,包括高通量通信卫星、VDES卫星、可重复使用火箭;民用航空装备,包括辅助动力装置、大载重无人机、飞行模拟器、新能源航空动力系统;高端能源装备,包括先进核能装备、高效节能电机、光伏装备、燃气轮机;智能制造装备,包括智能检测仪器仪表、高端数控机床、增材制造装备;其他高端装备,包括轨道交通装备、应急救援装备、农业机械装备等。

8.先进材料。重点为先进基础材料、前沿新材料和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用、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战略材料产品,包括先进化工材料:特种功能化学品、高端工程塑料、有机膜材料及原料、可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先进金属材料:特种合金、高端稀土功能材料产品;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先进无机材料:先进陶瓷、人工晶体、特种玻璃、无机膜材料;前沿新材料:高温超导带材、石墨烯材料产品、新型催化剂、增材制造材料、气凝胶等。

9.除上述重点领域外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品。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需访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http://www.sheitc.sh.gov.cn/)后,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点击“办事大厅-专项资金”进行在线填报,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加盖电子签章。

2.网上申报时间:8月26日10:00- 9月25日24:00,过时不予受理。(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

3.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四、联系方式

1.材料申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李菁18601729119、李晔 18121388235

2.网上填报技术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60801111-2-2。

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莫德纳(Moderna)起诉辉瑞、BioNTech新冠疫苗侵权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美国生物技术企业莫德纳公司26日起诉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和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指控后两者联合研发的新冠疫苗侵犯莫德纳mRNA(信使核糖核酸)技术专利。

(来源:澎湃新闻)

莫德纳方面称,辉瑞和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莫德纳2010年至2016年期间获得专利的mRNA技术,公司已经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莫德纳方面的说法,辉瑞和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的新冠疫苗主要侵犯了两类技术专利,一类涉及mRNA结构,另一类涉及全长刺突蛋白。就第一类专利,莫德纳方面说公司2010年研发,2015年首次投入临床试验;第二类专利于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暴发期间研发,虽然相关MERS疫苗没有上市,但这类专利对莫德纳在新冠疫情期间迅速研发疫苗颇有帮助。

莫德纳首席执行官斯特凡纳·邦塞尔在一份声明中说,新冠疫情暴发以前,莫德纳已经投入数十亿美元研发mRNA技术,提起诉讼是为保护公司科技创新。

对于莫德纳方面说法,辉瑞和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迅速回应,均不予认可。

辉瑞在一份声明中说,对莫德纳提起诉讼感到“惊讶”,新冠疫苗基于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拥有专利的mRNA技术,由辉瑞与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联合研发,辉瑞对疫苗的知识产权“有信心”,将积极抗辩。

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也在声明中强调,其研发都是“原创”,同样将积极抗辩。

路透社援引分析师的话报道,通常而言,这类官司可能将持续数年。

另外,莫德纳说,起诉的目的是希望其他企业尊重莫德纳的知识产权,莫德纳不会寻求从市场上“下架”辉瑞和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的“侵权”疫苗,也不会阻止其销售。莫德纳表示,将依据2022年3月8日以后疫苗的销售额寻求收取专利使用费,但收取这一费用会将一些中低收入国家的疫苗销售等排除在外。

莫德纳及辉瑞和德国生物新技术公司研发的新冠疫苗均在美国广泛使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2020年12月先后批准辉瑞疫苗和莫德纳疫苗的紧急使用授权申请。

来源:新华社

 


 

6、商标“描述性使用”的判断和认定

案例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于第9类电视机挂架等商品上的“TCL”商标的注册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经该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并可以自己名义采取维权行动。被告邓某未经许可,在其网店销售的电视挂架产品的名称中使用“TCL专用液晶电视挂架”,并在商品图片中突出使用“TCL专用”。原告以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其使用“TCL”是对产品的功能性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使用的标识来看,邓某使用的“TCL”系TCL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描述产品功能等的含义;从使用方式来看,邓某将“TCL”使用在商品标题的首部位置并在商品图片中突出标注,明显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从被告主观上来看,鉴于并无证据证明被诉商品专用于“TCL”液晶电视,故邓某的行为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对“描述性使用”作出了规定,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该规定,在客观方面,描述性使用应系利用标志本身固有的描述性含义描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且使用方式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主观方面,使用目的应出于善意,而不能以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为目的。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满足描述性使用的构成要件,故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TCL”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当其他经营者经营适配于“TCL”的产品,可在不产生混淆的情况下描述性使用该商标,否则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如被告销售电视挂架产品,则可在网店介绍“本电视机挂架可用于TCL、xx液晶电视……”。此种情形,一般称为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上海市浦东法院

 


 

7、一图看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展会是展示企业新技术新优势的重要舞台,确保展会中企业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已成为各大展会的工作重点之一。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遵循。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End –

编辑 | 沈祝珺     排版 |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