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发布
2、专利申请快速预审的常见问题汇总
3、关于为创新药发明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开辟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备案的通知
4、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黄浦区软件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创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审判白皮书(附4件典型案例介绍)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攻略
1、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发布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专利鉴定规范》及《商标鉴定规范》等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的工作要求,也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重大进展。知识产权鉴定系列团体标准的发布能够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引,对于推进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是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2021年3月,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启动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行业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参考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征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公布的团体标准包含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以及专利、商标鉴定实施的具体规范等内容。下一阶段,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将继续编制商业秘密、著作权等领域的鉴定团体标准,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附:
https://acad-upload.scimall.org.cn/cnips/text/2022/08/01/17/OTFHKCQ.pdf
https://acad-upload.scimall.org.cn/cnips/text/2022/08/01/17/AJMTDWM.pdf
3.《商标鉴定规范》网址:
https://acad-upload.scimall.org.cn/cnips/text/2022/08/01/17/CXMYXFG.pdf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专利申请的快速预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启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依托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旨在为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截至目前,全国共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50多家,保护中心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几十个产业,开展专利快速预审、专利快速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及专利导航运营等工作。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围绕高端装备制造开展专利快速预审工作。目前,创新主体对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下面是一些常见问题部分汇总。
一、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快速预审?
专利申请的预先审查服务,是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的前置审查,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二、预审流程是怎样的?
1.已经在保护中心完成且通过备案的申请主体,经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快速预审申请材料;
2.保护中心对该预审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审查,并形成预审结论;
3.经保护中心预审审查不予通过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4.经保护中心预审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准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申请人需及时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专利电子申请系统CPC客户端将预审通过的文件以XML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应立即完成网上缴费,并于当日内登录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将专利申请号及缴费凭证提交至保护中心;
5.保护中心对正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专利申请号进行加快标注并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预审服务流程需要多长时间?
预审周期与案件质量、案件积压情况、以及申请人答复周期和修改次数有关,且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的预审时间也不同,因此,具体案件的预审周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保护中心也会尽量缩短预审周期。
四、如何缩短预审周期?
建议申请人提交撰写质量较高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一定创造性高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预审工作,及时答复预审审查意见,可缩短预审周期。
五、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的专利申请可否再向保护中心提交快速预审申请?
已向国知局提交过的案子不能再走快速预审通道,向保护中心提交的快速预审申请必须是新案。
六、提交给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申请可否是同日申请?
不能。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这样的专利申请是不能走快速预审通道的;并且申请人也不可以选择上述专利申请中的一件向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另一件向国知局提交普通专利申请。上述“相同的发明创造”包括实质相同的情况在内。
七、申请主体在预审平台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是否等同于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了申请?
不是,专利预审申请是预先审查服务。是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保护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的前置审查。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申请文件,才能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完成专利申请的正式提交。预审不合格的案件,申请人仍可通过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八、大专院校提交专利预审有什么其他要求?
已备案大专院校作为申请主体向保护中心提出专利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产学研合同或技术合作协议等)。
九、共同申请人提交专利有什么其他要求?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
十、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一定会获得授权吗?
预审通过不代表专利一定会最终获得授权。保护中心会对申请主体提交的专利文件进行全面预审审查,提供修改意见,尽可能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但最终能否授权取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
来源:今日知讯
3、关于为创新药发明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开辟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备案的通知
各相关专利申请人: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更好地服务北京地区创新药发明专利申请人,进一步精简创新药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审批流程、压缩审批周期,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代办处)”]将开展为创新药发明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开辟保密审查绿色通道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1.申请人需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创新药研发、生产能力,且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药品制造或生产;
3.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创新药发明专利申请;
4.对于创新药发明有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需求。
二、备案材料
1.向外国申请专利开辟保密审查绿色通道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请各申请人确保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有效,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该申请人的备案资格。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
4、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黄浦区软件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黄浦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助操作办法》(黄科委〔2018〕5号),现就开展2022年度黄浦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依法注册在黄浦区且税收征管关系在黄浦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2.项目曾获得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且已完成项目验收。
二、申报方式
1.申报采取书面填写申报材料、线下受理方式。
2.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支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黄浦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企业2021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市主管部门下达的市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的通知,双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项目申报书复印件;
5.市级拨款的到款凭证复印件;
如项目已完成验收,还需提供市级项目验收材料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
2022年8月15日~8月25日。过时提交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材料报送
1.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2.疫情防控期间,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huangpu_ai@163.com;
书面纸质材料请按照顺序整理并签字盖章,采用胶装装订的方式,一式叁份,通过现场递交、快递等方式报送至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黄浦区山东中路1号机关大楼1号楼东801室)。
四、咨询方式
谭军33134800*10832。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五、附则
区科委从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已申报其他区级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5、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创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审判白皮书(附4件典型案例介绍)
自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发布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实施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引领区意见》要求浦东新区做大做强文创产业,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充实丰富在线文体等线上消费业态。《引领区意见》发布一年来,浦东法院进一步加大文创版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文创版权保护新需求,助力文创产业蓬勃健康发展。
一、文创版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浦东法院共受理文创版权案件12943件,同比增长2.17%,其中民事案件12940件、刑事案件3件。共审结文创版权案件13685件,同比增长10.6%,其中民事案件13682件、刑事案件3件。受理的文创版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15335件的84.4%。
(2020年8月至2022年7月文创版权案件收结数量,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二、文创版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1.争议领域广泛化。
文创版权民事案件涉及领域涵盖了影视剧、网络文学、图片、动漫、网络游戏、体育赛事、展会等当前文创产业的主要形态,特别是涉及短视频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从5起案件增长到44起案件,涉及3000余个不同的短视频片段。案件内容的变化与文创产业前沿发展趋势紧密契合,反映出浦东新区文创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鲜明特征。
2.版权运营国际化。
文创版权民事案件中,主体涉外的案件有11件,作品权利来自国外权利人直接授权的案件有1072件,大量的国外作品被许可给国内运营商、代理商进行版权开发运营,并直接由国内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体现了浦东新区文创产业在跨境版权开发、运营和维护领域已较为成熟,文创产业发展更加趋于国际化。
3.涉诉产品链条化。
当前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正日益呈现出多维度、立体化的“大IP”生态格局。以文学作品为核心的内容运营,早已不限于传统的书籍出版和影视创作,而是进一步向有声读物、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生态产业链条延伸。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受理了200余起小说诉影视、游戏诉影视、动漫诉音频、影视诉周边等跨产品领域的版权诉讼,相比上年同期的不到100起案件,与文化创意生态产业链条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显著增加。
4.纠纷形态网络化。
随着5G时代的到来,网络化与数字化已成为驱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能。以数字技术为载体的内容产业发展迅猛,在催生网络文学、网络视听、网络游戏等新产业形态的同时,“互联网+文化”知识产权纠纷也相伴而生。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受理的文创版权案件中,80%以上为“互联网+文化”版权案件。
5.案件事实技术化。
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及新技术的知识产权纠纷,如涉及聚合平台、云存储空间分享、网络直播、游戏换皮、短视频侵权纠纷等。这些案件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此外,技术的创新也为文化创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手段。以时间戳、区块链为代表的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凭借其效率高、易操作、成本低的优势,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6.判赔金额上升化。
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对于文创版权的侵权判赔力度不断提升。在判决的文创版权民事案件中,判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8件,同比增长47.4%,最高判赔金额达到2000万元,同比增加了279%。高判赔金额及案件数量均明显增多,表明浦东法院惩处侵犯文创版权力度不断加大。
(高额判赔案件情况,来源: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7.维权模式商业化。
随着文化创意企业维权意识的提高及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大,采取批量起诉的商业化维权模式的案件也明显增多。此类模式主要表现为:原告相同、被告不同且分布全国各地,诉请基本相同、案情近似,全部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商业化维权模式有利于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能。引领区建设一年来,浦东法院受理的文创版权案件中,逾八成为商业化维权案件,主要类型包括涉及网络文学、影视剧、图片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KTV的侵害放映权纠纷等。
三、加强文创版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
(一)坚持严格保护,严惩侵权行为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立体保护功能,综合运用民事保护、刑事打击等多种手段,依法保护文创版权,严厉惩处侵犯文创版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在涉《三体》有声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中,没有简单运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而是根据在案证据确认原告损失不少于500万元,据此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额。积极运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针对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及时发出诉前禁令,被申请人据此立即停止了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的行为,依法高效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冬奥会赛事节目播出秩序。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共对8名自然人和1个单位处以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
(二)坚持价值引领,规范市场秩序
坚持将文创版权保护与确立行业规则相结合,通过案件审理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文创版权领域良好行业风尚。在北京冬奥会即将开幕之际,就一起涉及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短视频侵犯著作权案创新探索“部分先行调解”,并成功促成双方就即将开幕的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做了协议安排,传递出法院将坚决维护北京冬奥会比赛期间节目播出秩序的强烈信号。在全国首例基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针对游戏代练行为作出的行为保全案中,向全社会亮明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治日报》头版刊发专题社评予以高度评价。注重发挥案例指引功能,作出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进行体育赛事直播全国首例判决,该案于2021年12月入选2021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在“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活动中,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人代练禁令案等三起案例入选。依法规制权利滥用和不诚信诉讼行为,对51件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权利来源不明的案件,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坚持协同联动,构建大保护格局
加强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在打击侵权盗版、维护产业秩序等领域的交流协作,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联动,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合作,化解500余件案件。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合作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探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调—执快速对接机制,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在一起涉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依外国权利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措施,仅用时16天即一次性执行到位全部案款。2021年11月,浦东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的诉调对接工作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报告》。
(四)坚持专题调研,发挥司法智库效能
2021年7月28日,浦东法院发布《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区服务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十项举措》,明确提出加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今年3月,我院发布《关于服务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实施办法》,明确聚焦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加强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创新,推进文创领域的知识产权治理。参与浦东新区法规制定,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提供立法建议。承担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证研究》,加强文创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展上海高院报批课题《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并获评优秀。开展涉疫情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调研,并在今年上海疫情期间发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主动对接,开展行业调研走访
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举办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座谈会,文创企业代表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代表、高校学者等共同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引领区建设建言献策。走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进一步扩展诉调对接范围,完善双方联席会议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多元的解纷服务。调研走访浦东新区内的文化创意龙头企业,聚焦行业前沿发展动态,听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积极回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关切。依托“倪红霞法官工作室”,以典型案例、调研论文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一年来共开展宣传50余篇次。
下一步,浦东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引领区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附:典型案例介绍
一、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
案例简介:
咪咕公司以2019-2020赛季排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安徽联通,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的网络直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并认为,咪咕公司非适格主体,且涉案赛事由中视体育制作,安徽联通IPTV平台系央视新媒体平台,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不侵权。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在涉案赛事构成作品的情况下,通过章程宣示和层层授权表述,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中国排协,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能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故被告的播放行为侵权,遂判决安徽联通赔偿咪咕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咪咕公司与安徽联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体育赛事直播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热门”,其焦点在于对体育赛事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及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本案对体育赛事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归属、新媒体端口的传播界限等问题均进行了认定和厘清:
1.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2.认可了赛事主办者享有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
3.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通过合同条款解读厘清了先后授权情况下的权利界限,进一步提示体育赛事节目被授权方在授权合同签订时,需要规范授权内容,明确获得授权播放的具体平台。该案判决对界定体育赛事节目作品性质、著作权归属并由此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节目在新媒体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二、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814号
案例简介:
原告鸿云公司是一家主营VR全景制作及加盟服务的科技公司,被告同创蓝天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VR全景、VR全景视频拍摄的公司。原告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的PC端和手机端搜索原告企业名称时,搜索页面的最后一个链接条目会出现被告同创蓝天公司的相关推广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同创蓝天公司采用非正当方式,将原告URL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手机端进行推广,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在搜索原告名称时,在搜索页面出现被告的推广链接,属于恶意抢占原告客户源的行为;被告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其广告链接位于搜索结果页面最后一位,原告网站的链接及相关信息处于搜索页面的首位,不存在虚假宣传、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关键词隐性使用是搜索引擎公司正当的商业模式,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仅在搜索引擎后台将原告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在前端其未将原告任何信息作为商业标识在其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或其网站页面中向公众展示,该“隐性使用”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混淆等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种使用方式未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主体对其相关网页在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的关键词选用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识添加为搜索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本案判决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以下裁判思路: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判断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最后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分析,得出了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一般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本案判决明确了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案件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竞争者在法律框架内竞争自由的维护,对维护互联网搜索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三、《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代练禁令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行保1号
案例简介:
申请人腾讯公司的《王者荣耀》采取实名认证机制及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申请人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利。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游戏企业严格落实账号实名要求。《王者荣耀》游戏采取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并通过用户协议明确要求不得提供商业性代练。“代练帮”APP却可使未成年人不受限制地获取他人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导致申请人的防沉迷机制落空。基于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使得申请人处于被查处的经营风险之中,亦会增加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风险,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对两申请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交易行为作出的全国首例诉前行为保全裁定。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合议庭考量了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该诉前禁令细化了网络游戏代练领域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引起社会关注并受到业内积极评价。
四、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诉前禁令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行保1号
案例简介: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是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和各项比赛活动的实况视听节目(以下简称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取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2022北京冬奥会开幕以来,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平台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直播,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申请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提供任何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及开、闭幕式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是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申请人经合法授权,独占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包括开、闭幕式)的权利及分授权的权利,并有权进行维权,其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稳定。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被申请人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5+等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行为保全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其次,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属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发生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若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经济利益等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再次,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已经给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其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会实质影响“手机电视直播大全”软件的正常运营。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故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
最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以促进北京冬奥会的合法传播,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裁定支持了针对被申请人创嗨新公司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侵害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出的诉前禁令。涉案“手机电视直播大全”安卓手机应用软件在2022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通过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部分电视频道的方式,向公众提供2022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被诉行为掠取了本应属于申请人及相关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可能会破坏体育赛事节目媒体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申请人的市场竞争优势。本案裁定不仅针对已经及正在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的行为,同时也针对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盗播北京冬奥会赛事实况节目的行为,是对于即发侵权行为作出的诉前禁令。裁定在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作出,及时、有力地保护了北京冬奥会的赛事传播秩序,维护了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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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