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7期)

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正式发布

2、《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正式发布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通告

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的通知

5、关于发布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6、涉欺骗性,“栖霞苹果白兰地”商标申请被驳回

7、外观设计一图细说海牙多项设计

 

1、《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正式发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指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的原则。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在具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指引》明确,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站,并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

《指引》要求,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技术咨询,帮助参展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可以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全文,点击连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22/art_75_176738.html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人日报

 


 

2、《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更好地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写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并于近日发布。

《手册》立足于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在系统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总结吸纳部分省(区、市)现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经验,从调解理论、调解实务、文书档案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供相关政府部门和调解组织在工作中借鉴和参考。

为方便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调解员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近日全文公开了《手册》有关内容。下一步,还将组织系列交流活动,对《手册》的使用进行详细讲解,切实提高调解组织管理能力和调解员调解技能。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手册》全文,点击连接: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7/25/art_2431_176796.html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通告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为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将分步骤、分阶段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全面推行网上立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凡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专利代理师)参加诉讼的,原则上应通过“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原名:移动微法院)、最高律师服务平台、京知在线(从北京审判信息网登录)”四平台之一申请网上立案,立案庭原则上不再接收纸质立案材料;

二、本通告发出之日至2022年9月1日为全面实施网上立案的“过渡引导期”,期内网上立案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均可随时填写《诉讼服务联系表单》反映问题和建议。

特此通告。

附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问答

附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材料清单及文件形式要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关于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问答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推进网上立案工作的目标和意义是什么?

为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和出发点,大力发展“互联网+诉讼服务”,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通过网上立案推行电子诉讼、开展基于电子卷宗的网上办案等方式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提高立案审判工作质效,促进“节能降碳,绿色发展”,持续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推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网上立案的工作背景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了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发起了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全部改由网上立案的倡议,得到了广大律师、专利代理师、当事人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立案占全部一审案件数的比例已经从2022年初的33%稳步上升至49%。期间,经过与全国律协、北京律协、中华专利代理师协会等组织的多轮研究磋商,广大律师、专利代理师、当事人也结合司法实践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网上立案工作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建议。目前,网上立案系统与流程已趋于成熟、成效显著。

 

三、为什么选择在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推行网上立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系全国范围内专属管辖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唯一法院,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占一审收案比重大。今年上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共收案1.6万余件,其中行政案件占比超90%,而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占比超过99%。

二是审判流程相对民事案件较少。由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专属管辖两类案件,故不涉及管辖确定问题。行政案件当事人在网上立案阶段几乎不会提出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前保全申请等程序性事项。两类案件具有严格的起诉期限限制,此外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承担,故原告在提起诉讼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少,因此,网上立案可以更大程度便利当事人起诉。

三是律师、专利代理师代理比例高。按照立案经验估计,授权确权案件中超过90%由律师、专利代理师代理。在与北京市律协、中华专利代理师协会等组织交流座谈过程中了解到,代理人群体对网上立案、无纸化工作的接受度很高。

四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全面推进无纸化办公。早在2018年9月1日,商标局已正式上线“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实现了网上申请和电子送达。2021年,商标局共发送电子文书4329.5万件。截至今年5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专利网上申请率分别达到99.45%和99.43%。两类案件中据以起诉的被诉裁定/决定早已实现电子化。

 

四、在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采取网上立案有何好处?

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工作实际,我们认为,在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可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对于当事人申请立案来说,能够更快得到立案结果,网上立案系统规定在3天之内反馈审核结论,能比邮寄立案、现场立案减少4天左右的审核时间。

二是对于立案审核工作来说,便捷性、高效性、安全性凸显。邮寄立案带来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空间成本、保管成本、防疫成本较高,处理邮寄材料费时费力已成为制约立案效率提升的现实瓶颈。

三是对于行政案件诉讼衔接来说,一方面便于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程序进行无纸化对接,为全流程无纸化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两类案件的上诉机制已经全面改为电子卷宗移送。网上立案平台采集的电子诉讼材料不用重复扫描,立案材料直接进入电子卷宗系统,为电子卷宗生成打下良好开端。

 

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何分步骤、分阶段推进相关工作?

“过渡引导期”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服务团队和值班法官会及时予以响应和回复广大当事人和代理人在《诉讼服务联系表单》上填写的关于网上立案的问题和建议。

《诉讼服务联系表单》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过渡引导期”内通过邮寄或窗口等方式进行立案的,审核法官仍将接收材料并进行审核,但会对上述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了解未选择网上立案的考虑与困难,并进行网上立案引导。如遇大家普遍关切的典型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将适时通过线上交流会等方式与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保持沟通,力求“过渡引导期”内,确保完成现场立案、邮寄立案与网上立案有序衔接。

总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各项立案改革举措、优化立案流程,努力为各类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智慧法院带来的“数字红利”!

附件2:

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网上立案材料清单及文件形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办法》等,为方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起网上立案,现将所需材料清单及文件形式要求告知如下:

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一)起诉状

1.载明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案由、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2.诉讼请求可以表述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XX]第XX号关于第XX号“XX”商标XX裁定书/决定书或第XX号XX审查/复审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决定。

3.措辞要求:原告在起诉状中有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审核法官应当告知其修改后再提起诉讼。经告知后原告仍拒不修改的,不予登记立案。

4.签名要求:起诉状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捺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二)据以起诉的被诉决定/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被诉决定/裁定,应附上电子发文截图(标注出具体与本案相关的信息)或邮寄信封正反面扫描件(能够清楚地体现出收到被诉决定之日的邮戳)。如果超出起诉期提起诉讼,还需附上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扫描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提交,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的扫描件,并提交本人手持上述证件的近期彩色半身照片(能显示出完整、清楚的证件号),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立案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可以要求代理人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予以核对。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效期内)等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明确标注职务)及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主体材料需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

3.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处录入如下信息:被告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证照类型:营业执照,证照号码:1110000000001463X6。

4.第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准确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为保证立案信息录入准确,身份证号码原则上需要提供。

5.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商信息查询页。

 

(四)委托代理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并注明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2.代理人身份为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的,须提交有效期内的相关执业证明(如律师证的备案页),专利代理师还需要提交证明其具有诉讼资格的文件或中华代理师协会开具的个案推荐函。

3.律师事务所或专利代理师所在公司出具的盖公章的证明或函件,出具时间应为提交立案材料之前。

4.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6个月以上)或银行工资支付记录(6个月以上)等与当事人有合法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出具的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等书面证明。

 

(五)其他必要证据或说明等材料

提交证据必须附有证据目录,并载明提交人、提交日期、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码等基本信息。

 

预登记的网上办理(目前仅北京地区的律师可使用京知在线办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三)》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受外国自然人、法人的委托代理行政诉讼事宜,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的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初步证明,并在起诉后三个月内向受案法院递交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的,可以视为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因此,当事人系涉外、涉港澳台主体并委托北京地区律师代理案件的,可通过京知在线”系统办理预登记,鉴于目前预登记模块中补齐公证认证手续后直接立案正在开发完善过程中,现阶段已经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的当事人,可提交完整手续以及预登记成功的通知截图,直接通过上述四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由立案法官联系起诉人进行原件核对。

 

立案审核

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的申请,应于系统接收起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官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经多次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起诉讼;

3、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解决的,不予受理。

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终结审核的,不受上述审核时间的限制。

 

文件形式要求

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即北法电子诉讼平台、网址为http://www.bjcourt.gov.cn)网上立案系统所提供的起诉状和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的电子文本,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起诉状、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其他材料纸质文件的PDF文本格式或者JPG等图片格式。

目前该平台上传文件的上限为100M,能满足一般立案材料所需容量,建议采用专业扫描设备对立案材料进行扫描,选择清晰度为200dpi文本扫描模式后,可有效降低生成文件大小。当事人和代理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分平台(原名: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系统应上传PDF文本格式、JPG等图片格式的起诉材料。四平台上传文件格式暂不支持压缩包。所有文件均要求扫描正本后上传并准备原件备查。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立案法院可通过诉讼平台、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电子送达,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对适用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不需重复向法院提交纸质版起诉材料。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的通知

沪知局〔2022〕2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67号公告),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需求,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67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服务指南》)。

一、受理主体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审核工作。

 

二、申请主体

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

 

三、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快速审查申请: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四、前提条件

提出快速审查申请的,应当已先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三)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本指南适用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五、申请材料

提出快速审查申请的,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

(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符合本指南适用情形的证明材料一份。

 

六、审核流程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快速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据《办法》《办事服务指南》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并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通过理由。

 

七、工作纪律

审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应当采用打字或者印刷方式,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自行修改格式。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等有关材料,以邮寄或面交的方式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邮编:200125;电话:021-80363300)。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5、关于发布上海市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2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培育

建设目标:鼓励创办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其专业化、组织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

建设内容:

(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建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或部门,构建成果披露、成果转化、考核评价、人才激励等制度保障,强化技术转移专业化服务能力。

(2)支持社会化机构开展技术搜索、科技评价、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或专注优势产业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产品、服务模式。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支持。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报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所在区配套资助额度不低于市级资助的经费额度。

申报主体要求:专职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人数不少于3人。

 

专题二、大企业开放式创新中心培育

建设目标: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现资源汇聚、概念验证、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技术投融资、生态社区等功能中的四项及以上核心能力,形成以大企业为核心的开放式创新生态。

建设内容: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或行业骨干企业牵头构建大企业开放式创新中心,联动创新挑战赛平台,挖掘不少于50项的企业需求,联动不少于30家的科研机构、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形成创新联合体、联合创新中心、创新创业载体等开放式创新路径,依托平台实现创新增值(含新产品收入、降本增效、吸纳投融资、技术转移等)。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后补助支持。申报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4:1,所在区配套资助额度不低于市级资助的经费额度。

申报主体要求:申报单位是符合国家相关划型标准的大型企业,或具备为大企业提供开放式创新平台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硬件基础和服务能力。

 

专题三、科研机构概念验证中心培育

建设目标: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培育高价值专利、转化高质量成果,建立成果概念验证中心,形成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评价、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技术投融资等服务中的三项及以上能力,促进技术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建设内容:统筹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创新创业载体等资源,联动产业资源、社会资本和服务机构等,设立概念验证资金(基金),筛选不少于10项的优质早期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推动不少于3项概念验证成果以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逐步建立科技成果早期发现、转化和投融资机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本方向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个项目拟投入专项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申报单位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4:1。

申报主体要求: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具有专职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专题四、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特色服务示范

建设目标:立足区域科技资源禀赋,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特色服务,主要包括:(1)打造面向产业、贴近市场,专业化、体系化、开放性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2)探索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推动构建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实现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资源的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建设内容:(1)形成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实训体系、生态体系,联合不少于2所高校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联动不少于10家企业或服务机构建设实训基地,探索技术经理人孵化、创业和激励机制,培养不少于1000名技术经理人,形成不少于20项技术交易案例。(2)建立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方法,探索技术交易业务与资本市场对接机制,与全国不少于5家交易场所合作,联动不少于30家专业机构,实施不少于100项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促成技术交易额不少于15亿元。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到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申报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所在区配套资助额度不低于市级资助的经费额度。

申报主体要求:专职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人数不少于10人。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本计划已支持的单位,同一类型不得再进行申报。

3.所申报专题有区级配套支持的,应由所在区提出推荐意见,并承诺予以配套支持。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6.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7.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8.申报单位提供对技术性收入(主要指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促进技术转移项目成交金额等信息的,应提供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此件主动公开)

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编号信息(清单)。本市技术交易场所提供的技术交易凭证可替代相关技术交易合同文本,作为交易佐证材料。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如尚未注册账号,请先转入“一网通办”注册账号页面完成注册),进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使用“一网通办”登录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8月3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2年8月22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六、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6、涉欺骗性,“栖霞苹果白兰地”商标申请被驳回

在生活中充满了各式各样、琳琅满目的商品,每种商品都有着自己的“名片”——商标。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通俗来讲就是使消费者通过商标就能知道商品的生产者是谁。有些商标独具特色,通过商家的诚信经营,不仅代表了其生产商品的品质标准,还承载了广泛的商誉和社会认同。但也有一些商标,由于设计上不够规范或刻意打“擦边球”,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商品的质量、功能、原料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商标申请被驳回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某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THE QIXIA APPLE BRANDY”过程中,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对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原告认为其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决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来源:京法网事)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系原告原创,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且同类商品中有大量包含“苹果”“APPLE”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商标“THE QIXIA APPLE BRANDY”通常可译为“栖霞苹果白兰地”,使用在白兰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条款可被称为“欺骗性”条款,其认定应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1.判断的基础是客观的。判断标志带有欺骗性的基础是,注册标志客观上表示或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信息,这种描述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对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有欺骗的主观意图通常不作考虑。

2.需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只有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才能起到识别来源的功能。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应当在理解商标标志含义的基础上,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3、仅要求存在误认可能性。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时,不要求该标志实际产生欺骗的结果。只要注册标志本身存在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就符合“欺骗性”条款规制的情形。

4.以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为判断标准。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的标准,应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相一致。

5.标志即便使用,亦无法获准注册。“欺骗性”条款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构成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亦无法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拼音与英文“ THE QIXIA APPLE BRANDY ”组成,其可翻译为中文“栖霞苹果白兰地”,根据诉争商标标志整体上的含义,指定使用在“白兰地”商品上,按照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容易认为商品的成分原料中含有“苹果”或“栖霞苹果”,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生产的白兰地等指定商品中含有“苹果”或“栖霞苹果”的成分,该标志对其指定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是含有“栖霞苹果”或“苹果”成分的白兰地产品。

此外,由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属于商标禁用条款,构成该项规定所指情形的标志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注册人对该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不能作为认定该标志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法官提示: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为了提高产品的认知度、认可度,商标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常常会通过一些明示或暗示性的表述,传达企业的经营理念,突出展示自己产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商标申请也不能随心所欲,如果申请人对产品特点的表述故意脱离所售商品的实际,或者使用的某些构成元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则有可能侵害包括广大消费者在内的公众利益,会因为触碰“欺骗性”条款的“红线”而无法获准注册。

企业或者个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让一些可能造成误认误解的词语,避免触碰“欺骗性”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当时时擦亮双眼,不要被那些不规范的商标所欺骗。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法网事

 


 

7、外观设计一图细说海牙多项设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编辑 | 沈祝珺     排版 |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