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6期)

 

1、国知局:相关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22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3、突出使用“小米”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网店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难点解析

5、版权登记代理行业迎来“双减政策”

6、上海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

7、外观设计一图细说海牙视图要求

1、国知局:相关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复审、无效宣告过程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无效宣告请求缴费凭证同时提供,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规定“被请求人以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由提出中止处理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的是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已被受理;有明确的无效宣告理由和相关证据”,并规定“被请求人提出中止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影响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有关证据”。

因此,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是执法办案部门决定中止案件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首先,电子文件提交回执仅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相关电子文件。其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有关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的相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请求人客体、请求人资格,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等,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或视为未提出。一般来讲,该形式审查在复审、无效宣告请求人缴费后进行。

因此,复审、无效宣告过程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和无效宣告请求缴费凭证同时提供,不能证明无效宣告请求已被受理。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申请中止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22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通知

沪知局促〔2022〕21号

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本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我局拟组织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三)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四)对存在未处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

1.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基础:具有专利战略思维,具备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注重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拥有较好的专利基础,积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2.具备一定的专利运营能力:开展专利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等专利运营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积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事业单位应具备与企业常态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3.具备一定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嵌入企业创新发展,建立研发人员、专利分析人员沟通协调机制。

 

(二)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

1.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专业化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和较高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效实施专利战略,专利基础强、海外专利布局完善。

2.具备较高的专利运营水平: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构筑市场竞争优势;专利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等专利运营工作成效显著;事业单位与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果丰硕。

3.具备较强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研发人员、专利分析人员全过程参与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具有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手段推动创新发展的相关典型案例。

 

三、评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申报,由各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推荐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推荐名额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申报单位应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后,在线填写申报表,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向推荐单位提出申报。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审核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评价审核后,在线提交推荐名单(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推荐。

我局将根据年度项目验收情况,对推荐名额进行动态调整。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把关、优中选优进行推荐;加大对辖区内已有项目承担单位督促指导力度,切实提升项目实施绩效。

 

(三)评审认定

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经局党组核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认定单位名单,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四、时间要求

申报单位网上填报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

申报系统将于8月1日开放,届时申报企业需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一网通办门户,进入“市级支持资金申请一件事”专题页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personal/special-funds-index,在网页下部“当日申报”中,选择2022年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助,填写申报表,上传附件。

各推荐单位须在9月16日前在线提交推荐意见,完成推荐工作。

 

五、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各申报单位需自行打印,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逾期未上传将取消申报资格。

2.上传附件时,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清单类材料表格请使用Excel格式,其余材料推荐使用PDF格式。

3.网上填报截止日后,不提供材料补正修改等相关服务。

4.我局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承担项目材料收集、申报系统保障及相关会务工作,有关申报系统使用问题可咨询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3、突出使用“小米”商标并进行虚假宣传 网店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小米”是大众熟悉的国内知名品牌。基于“小米”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有网店试图“傍”名牌,在销售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等家用电器中频繁使用“小米”商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通讯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共同诉称,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小米通讯公司经小米科技公司授权,有权于2010年8月25日起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标。经过两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两原告发现,被告周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运营的店铺上展示的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销售页面及销售的产品中多处使用“小米”字样;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小米丨生活电器专售店”“小米节能灯与市面次品灯2年电费对比”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系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两原告诉至法院,认为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为系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攀附“小米”商标及两原告企业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寻梦公司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被告周某某侵权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某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删除涉案链接。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持续使用至今,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小米品牌进行宣传,并获得了众多荣誉,可以认定涉案商标在2020年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被告周某某在其开设的店铺中销售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四种被诉侵权商品时,在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页面多处以及产品机身、外包装、说明书等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小米家浴霸”“小米家风暖”“小米家用平板灯”“小米家用凉霸”等标识。

该些标识使用了涉案“小米”商标,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原告注册的涉案“小米”驰名商标,不正当地利用“小米”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周某某在其店铺视频中显示其系“小米|生活电器专售店”,会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店铺销售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攀附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竞争优势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周某某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侵权产品已下架,两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主张停止侵权、删除所有宣传网页的诉请已无需支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难点解析

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变化

从2021年开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新规定体现在: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8-2020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插入图5,来源:网络)

如何精准合理匹配规划

1、知识产权(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5件以上、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授让)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

2、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

(1)、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

(2)、科技人员必须入职缴社保或个税183天以上;

(3)、科技人员专业与学历,理工类,允许少量非理工科相关专业的,但工作时间、工作经验和相关职称可佐证;

(4)、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

(5)、研发项目RD表中、项目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中的参与人员一致,任务分工一致。

3、研发费用(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万-2亿之间的,占比4%以上;2亿以上的,占比3%)

(1)、研发项目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创造性(项目鉴定、科技计划政府立项、产学研合作、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等);

(2)、研发费用结构合理,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结构明细特征各有不同;

(3)、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在年度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披露,所披露数据保持一致。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1)、高新产品名称、合同发票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高新技术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突出,提升高新技术产品价值;

(3)、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发票建议提供第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

5、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2)、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企业不断健全研发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立项、项目中期目标管理、项目结项、项目成果管理,规范研发投入核算制度,做好研发项目记录管理,包括项目立项报告、中期试验过程文件、测试报告、结题报告等过程文件;

(2)、建立符合企业情况的成果转化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引进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人员研发与成果转化热情;

(3)、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有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强研发机构软硬件建设,积极探索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活动。

7、成长性评价

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专家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

8、领域选择

2016年国家四部委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

另外,研发项目既要结合企业实际体现行业的先进性,在技术材料的编制过程中也要注意与领域的契合。往年专家评审时都会否定一部分企业的低水平研发项目或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前沿高端项目,与之对应的研发费用、成果转化也被剔除,危及申报结果。

来源: 今日知讯

 


 

5、版权登记代理行业迎来“双减政策”

2021年12月24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印发《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 。 《规划》从6个方面提出了26项重点任务。规划提出,到2025年,作品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2025年全国作品登记数量超过500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年均增长12%以上,2025年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超过300万件。到2025年,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7.5%左右,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4.75%左右。

《规划》指导思想是:以建设版权强国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快版权产业发展为基本任务,以进一步完善版权工作体系为主要措施,不断提升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权支撑。

《规划》基本原则是: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全面保护,坚持质量优先,坚持开放合作,坚持统筹协调。

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的出台,坚持质量优先原则,版权登记代理要从以前的以量为准,转变成为以质为准。这就要求企事业单位和版权代理公司都要高质量发展,无论是软件的质量还是申请材料的质量,都要符合国家版权局的审查要求。

2022年7月,国家版权中心对登记代理制度的调整,就是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础,提升版权审查和版权代理质量具体调整如下:

 

此次版权登记代理制度的调整,是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实施的政策落地,只有从企业的源头,严把登记材料的质量关,同时代理公司提高自身的专业性、责任感,才能共同为版权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中版


 

6、上海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图文解说)

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规划称,围绕字新产业、数据新要素、数字新基建、智能新终端等重点领域,加强数据、技术、企业、空间载体等关键要素协同联动,加快进行数字经济发展布局。

规划中的“发展目标”指出,到2025年底,上海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稳居全国前列,增加值力争达到3万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大于60%,产业集聚度和显示度明显提高,高潜力数字新兴企业加快成长,高水平数字消费能级不断跃升,若干高价值数字产业新赛道布局基本形成,国际数字之都形成基本框架体系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外观设计 一图细说海牙视图要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