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 | 知产中心(第4期)

1、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6-8号:重复侵权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解读;

2、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专利许可转让托管项目的通知;

4、上海启动商标质押助力本市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

5、上海出台首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 涵盖5大类42项事项;


1、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解读

指导案例6号:

浙江省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复侵犯“三维包装机的传动机构”专利权案

关键词重复侵权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案件要点:

对于行为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在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权行为,就同一专利权持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直接认定为重复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侵犯其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11月12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郭某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郭某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侵犯其同一专利权。

2019年9月4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郭某诉讼请求。郭某在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诉。2021年2月26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郭某涉嫌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行政裁决和裁判文书,认定郭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处罚决定

当事人郭某重复侵犯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拥有的“三维包装机的传动装置”(专利号为ZL201620913636.X)专利权的行为,构成《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复侵权行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本案是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规定的适用。重复专利侵权是典型的故意侵权,侵权人主观故意和过错明显,客观上给专利权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更大,应该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未作规定。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重复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被请求人未停止侵权行为,持续或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情形,可以适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予以规制,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作出行政裁决后,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可根据地方性法规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7号:

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商标侵权 回收再利用 浮雕商标

案件要点:

回收旧啤酒瓶再利用,灌装与商标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场进行销售,但未对啤酒瓶上他人注册商标的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青岛啤酒(荣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威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04176号“青岛啤酒”商标和第1351701号“TSINGTAO”商标。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酒瓶瓶颈处均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当事人按照行业惯例长期使用回收的旧酒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旧酒瓶中包括瓶颈烙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岛啤酒瓶,但在使用过程中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进行销售,没有对瓶颈上“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

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从事啤酒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其回收的带有“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啤酒瓶作为其啤酒容器,在将青岛啤酒酒瓶原有的纸质标签清洗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及包装进行销售,却没有对酒瓶瓶颈处的“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进行有效遮挡,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或者当事人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对“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领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国家资源循环利用政策和行业惯例,允许对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但还应当依法使用。利用回收他人的容器进行重新灌装销售的,往往是与权利人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如果不对容器上难以去除的浮雕文字等标识进行有效遮挡就再次投入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商品生产者与容器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从而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该予以制止和纠正。

本案明确认定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罐装啤酒销售但未对原商标标识进行有效遮挡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解决了类似案件认定难、定性依据条款不明确的问题。

 

指导案例8号: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

关键词:行政调解 司法确认

案件要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基本案情: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某公司许诺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6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9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终结后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指导意义:

该指导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备政府公信力和较高专业水平,由其作为第三方主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然而,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后续有一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拒不执行协议,协议将失去效力,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经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助于解决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另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行一审终审,提升了保护效率,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四川、陕西等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设立侵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项文件中鼓励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例如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上述两个规定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切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所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八个罪名。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四、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例会及联络员制度,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各诉讼阶段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健全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审判质量。

七、本规定实施以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八、本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会签的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管辖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对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的行政行为和对海关所作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除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外,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本规定实施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经进入诉前调解(先行调解)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仍由上述法院继续受理或审理。

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专利许可转让托管项目的通知

沪知局促〔2022〕16号

 

为落实《上海市专利开放许可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促进专利运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组织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托管项目及其相关备案登记、绩效考核、奖补实施等工作安排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利许可托管项目

(一)项目内容:支持本市专利权人委托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专利许可”开展委托管理业务。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与专利权人签署专利许可托管合同。专利权人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或机构自身的名义,对外开展专利许可、专利试用、专利开放许可、专利分许可、专利转许可、专利权共有等业务。

(二)备案条件:1.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许可托管合同备案10份(含)以上的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采用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机构信息、托管合同清单的方式申请开展专利许可托管项目。

2.专利许可托管合同中应明确托管服务的合作形式、合作期限、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收益的分配比例等;还应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机构)在与第三方签订分许可或者转许可合同前,是否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等。

 

二、专利转让托管项目

(一)项目内容:1.支持本市专利权人委托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专利转让”开展委托管理业务。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受托人,与专利权人签署专利转让托管合同。专利权人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或机构自身的名义,对外开展专利转让业务。

2.支持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市各专利密集型园区建立“专利超市”,集中发布专利转让信息,采用“中低价交易、高频次流转”的独家管理模式,促成专利更多更快更好向中小企业转化。

3.鼓励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实施专利转让托管项目的过程中,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探索打造“专利银行”,形成对社会专利资产进行“投资、收储、组合、运营”的商业经营模式,促进全市专利运营市场化水平向高端跃升。

(二)备案条件:1.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凡与本市专利权人签署100份(含)以上专利转让托管合同的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采用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机构信息、托管合同清单的方式申请开展专利转让托管项目。专利转让托管合同中应明确托管服务的合作形式、合作期限、受托人的权利范围、收益的分配比例等。

2.拟在本市专利密集型园区建立“专利超市”的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与园区管理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并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机构信息以及相关协议。

 

三、奖补措施

1.市知识产权局对已备案登记在册的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受托的专利许可转让项目实际达成绩效,于2023年一季度择优予以奖补,并评选一批专利许可转让托管工作优秀服务机构,向社会推广一批专利许可转让托管典型案例,相关奖补申报通知另行发布。

2.申报奖补的专利许可转让实际达成绩效所涉专利许可转让活动,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相关合同备案或变更登记,否则不纳入绩效认定范围。

3.财政部下拨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项目专项资金、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已经支持建设的相关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及其关联服务机构,可参与本项目备案登记、纳入绩效统计、优秀服务机构评选,但不重复予以资金奖补。

 

四、备案要求

1.本项目参与单位应为注册登记在上海市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如实填写托管项目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明细清单并加盖公章,包括合同类型、合同签署日期、所涉专利数量、专利号等信息,与合同文本一并扫描成PDF格式,以邮件形式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3.严禁备案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备案资格,同时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予以失信惩戒,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源: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4、上海启动商标质押助力本市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银行总行日前发布的《关于开展商标质押助力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开展商标质押助力本市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旨在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相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稳就业、稳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专项活动以全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商标品牌指导站为抓手,联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各管辖单位,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文旅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突出发挥商标质押的独特作用,充分利用中国银行“惠如愿·知惠贷”“稳岗振兴贷”“惠商复业贷”等普惠金融专属方案,预期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组织重点行业纾困“知惠行”相关活动15场以上,商标质押融资惠及企业目标超过100家。

通过专项活动,鼓励全市各基地、各指导站联合中行上海市分行各管辖单位因地制宜、创新形式、统筹资源,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需求调查、企业走访、政策宣讲、银企对接、产品推介、业务培训等各类活动,扩大专项活动的影响力和惠及面。

同时,专项活动要求中行上海市分行各管辖单位配合做好金融产品和服务方案宣介推广,充分发挥商标品牌价值,着力加快放贷速度。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普惠中心联系方式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

 


 

5、上海出台首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 涵盖5大类42项事项

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编制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旨在推动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

《清单》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有关内容,全面梳理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形成涵盖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人才等5个大类42项公共服务事项。

涉及内容进一步明晰了国家版 《清单》 中落地地方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及办理方式,既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在地方的延伸服务内容,也有上海个性化公共服务的事项。通过正面清单的方式,让广大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办理途径、时限、办理地址、网址、电话等“一单掌握”,提供全链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不断提升上海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根据清单相关信息显示,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将于2022年10月份建成运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