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终止代征印花税有关事宜的公告(第489号)
根据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就终止代征印花税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反垄断法完成修改,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七条。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一款最后增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新”。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后增加“合规经营”。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
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提交书件目录及说明
申请人应提供出版时间满三年,有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明确记载的公开出版物、国家级专业期刊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产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模本可在“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申请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以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
5.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行业主管或企业主管的原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市国资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海市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申报本项目,直接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审核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3.项目评定。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经局党组核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三)项目数量
评定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不超过5项。
(四)经费保障
我局对认定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50%。本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专利申请维持费、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二、上海市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2.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工作基础。拟开展专利导航的技术或产品相关授权发明专利≥3项或者单位授权专利总量≥30项;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专兼职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工作者,初、中、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等)不少于2人。
3.申报单位具有开展专利导航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具有开展专利导航必需的人力资源和数据资源,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单位领导和知识产权部门主管各1人,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至少1:1的配套经费保障,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4.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近两年保持盈利状态,具有较好的资信情况,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和行政司法机关认定的专利侵权行为。
5.近三年已承担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不再申报,近两年已获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利导航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交至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审核推荐。各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为8个,其他各区知识产权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名额为4个。
3.项目评定。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经局党组核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三)项目数量
评定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总计不超过30项,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项目的比例不低于70%。
(四)经费保障
我局对认定的企业经营类、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50%。本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专利申请维持费、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三、上海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组织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经济活动的牵头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建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具有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工作者2名以上或者初、中、高级知识产权师1名以上或专利代理师1名以上)和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
3.项目具有明确的现实需求。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支撑的科研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重大经济活动投资额达到1亿元,优先支持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4.申报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条件和能力。具有必需的人力资源和数据资源,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其中单位领导和知识产权部门主管各1人,专利信息分析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工程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至少1:1的配套经费保障,经费预算合理合规。
5.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和行政司法机关认定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知识产权局(临港新片区交至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或项目承担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审核推荐。各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我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推荐名额为2个,其他各区知识产权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名额为1个。
3.项目评定。材料受理后,我局将组织专家评审,经局党组核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和资金安排,并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三)项目数量
评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不超过5项。
(四)项目经费保障
我局对认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50%。本项目财政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经常性支出以及专利申请维持费、差旅费、硬件购置费等支出。
四、项目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须于7月15日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式一份);推荐单位须于7月22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版一式一份)。
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提升项目质量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本项目,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职参与,提升专利导航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杜绝没有专利信息分析人员深度、全程参与的“一键生成”式专利导航报告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一经发现并查实,项目验收评定即为不合格。
(二)加强日常管理
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痕迹管理,落实台账制度,保存项目团队工作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科研人员与专利信息分析人员应建立常态化协同推进机制,注意留存科研人员深度参与项目成果报告形成的会议纪要、活动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三)开展项目验收
本项目实施期限为一年,从项目承担单位认定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项目期满,我局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实际支出成本拨付余款,其中验收结果等次为优秀的按规定拨付全额余款,等次为合格的拨付60%余款,等次为不合格的不拨付余款,并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的资格。
请各申报单位对照项目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后再予以申报,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动员和申报推荐工作。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
专题一、前沿技术研究
方向1:关键装备零部件与材料
研究内容(1):集成电路工艺检测设备用超宽光谱光源研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研究内容(2):面向化合物半导体工艺的分子束外延设备核心部件研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研究内容(3):芯片先进封装用高导热石墨烯强化界面散热材料研发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专题二、颠覆性技术研究
方向1:新材料、新器件、新方法
研究内容(1):并行探针阵列电子束光刻关键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研究内容(2):基于有机无机杂化金属氧化物的EUV光刻胶干法制备关键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研究内容(3):叉板式(ForkSheet)场效应晶体管关键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研究内容(4):基于先进CMOS工艺的新型SOI晶体管关键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研究内容(5):新型柔性存算一体器件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研究内容(6):面向适用于低功耗、高带宽需求的多芯片集成技术研究
执行期限: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1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2年7月5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2年7月22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