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周报|知识产权中心(第2期)

2022.6.17-2022.6.24 IP周报目录

1、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公告

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有关问题的解答

3、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工作要点:按时完成“以审谋私、审代勾连”问题专项整改,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

4、擅自使用与“东阿阿胶”红黑铁盒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5、上海启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6、2022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报指南

7、上交所发布《科技创新战略通用文件》共33个文件(科创战略涉及6个行业)

 


 

1、调整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八五号公告: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决议,自2022年7月1日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专利申请,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适用“关于用XML(可扩展标记语言)表示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推荐标准”,即WIPO ST.26标准。为落实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序列表的,该序列表电子文件应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

WIPO ST.26标准具体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网址:https://www.wipo.int

二、申请日在2022年7月1日之前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申请人仍应按照《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5号)和《关于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电子文件标准〉中部分特征关键词表的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四八号)规定的电子文件标准提交序列表。

三、专利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国家专利申请,在提交符合WIPO ST.26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为核算说明书附加费用,应同时提交一份PDF格式的序列表文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有关问题的解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年费缴纳有关事项公告(第486号)》,实施专利年费缴纳延期政策。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帮助公众了解政策适用的范围与情形,现就相关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1.为何该政策不适用授权后首年年费?

答:因专利授权首年年费与专利权办理登记手续和授权公告程序紧密关联,及时缴纳首年年费有助于权利人及时完成专利获权手续,并获得专利权保护。因此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不包含专利授权后的首年年费。

2.如何理解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日?

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即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3.已经处于年费滞纳期的案件能否适用该政策?

答:已经处于年费滞纳期的案件不适用该政策,但是对于受疫情影响而延误专利事务办理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专利权人可按照《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要求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4.之前未办理专利费用减缴手续,在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前办理费用减缴请求是否还来得及?

答: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缴应当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只要在专利年费缴纳期届满前费用减缴请求审批合格,且符合该政策要求的专利权即可享受该政策。已经办理专利费用减缴手续且已审批合格的,无需重复办理。

5.已经享受了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的专利权,之后发生权利转移,转移后的专利权人未办理费用减缴手续,该专利权还能享受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吗?

答:已经享受了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的专利权,不会因之后发生权利转移,转移后的专利权人未办理费用减缴手续而取消对该专利权的年费缴纳期限延长,但会影响该专利权享受相应年费的费用减缴。

6.2023年6月15日期满后,还发缴费通知书吗?

答:专利权人在2023年6月15日期满前未缴纳或缴足相应年费的,将发出缴费通知书。

7.延长期满,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年费的,为何专利权自2022年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政策仅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专利权的年费缴纳期限予以延长,并非延长该专利权的保护期。因此,专利权人未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年费的,该专利权自2022年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8.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对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情况会有相应的说明吗?

答:会有相应的说明,未缴纳相应年度的年费符合《专利年费缴纳有关事项公告(第486号)》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延长的规定。

9.如何查询延长后的专利年费缴纳期限?

答:延长后的专利年费期限可在外网查询。具体缴费金额与缴费截止期限可以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平台查询。

10.如果专利权人收到两个年度的缴费通知书,如何缴纳相应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

答:对于在专利年费缴纳延长期限内未缴纳相应年度年费的专利权,将在专利年费缴纳延长期限届满后分别收到两个年度的缴费通知书。若专利权人按通知书要求在滞纳期内缴费,符合相应期限要求的年费和滞纳金,将优先作为上一年度的年费和滞纳金使用,剩余年费和滞纳金作为下一年度费用使用。

   来源: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3、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工作要点:按时完成“以审谋私、审代勾连”问题专项整改,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2年工作要点。其中提到,要按时完成“以审谋私、审代勾连”问题专项整改,实现党组内部巡视“全覆盖”和“回头看”。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持续严格规范专利、商标申请行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创新排查方式,提高发现和打击非正常申请的精准度,严防非正常申请外溢造成不良影响。加大对商标囤积行为的治理,平衡公共利益,强化使用义务。探索全面推行专利电子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工作要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总抓手,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落实为要、质量优先,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有关部署,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

 

一、坚持政治引领,不断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开展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轮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提高践行“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的政治自觉,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奋斗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思想政治基础。认真做好党的二十大代表推选工作。党的二十大召开后,要及时组织深入学习大会精神,确保全系统深刻领悟和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加强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和前瞻性部署,突出“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稳思想、稳队伍、稳业务。要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强化分类指导、加强考核评议,开展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健全党员创先争优长效机制。要支持配合驻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部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要巩固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成果,开展“落实年”活动,持之以恒纠治“四风”,进一步精文简会,改进会风、文风。要按时完成“以审谋私、审代勾连”问题专项整改,实现党组内部巡视“全覆盖”和“回头看”。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桥梁纽带作用,营造奋发向上的机关文化氛围。

 

二、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贯彻落实,制定印发任务分工方案、年度推进计划和地方工作要点,指导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推动一批重大工程落地实施,建立战略规划引领、计划推动落实、预算资金保障、统计监测评估“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印发实施重点分项规划。制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统筹做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实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的统计监测。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深化局省合作会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做好局权责清单编制和公开工作,规范权力运行,更好履职尽责。

 

三、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制定实施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相关推进计划。推进商标法修改和地理标志立法,形成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建议初稿,提出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推动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推动出台《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修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加快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高标准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做好专利、商标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推进跨部门跨地区协作保护。高质量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大力培育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出台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维权援助工作规范。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新建一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加强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四、建设一流专利商标审查机构,全面打赢审查提质增效攻坚战

坚决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审查提质增效五年目标任务。完善以国家需求和用户满意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管理体制,探索实行差异化的审查政策。进一步推进审查工作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完善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机制。完成专利审查系统智能化升级改造并上线运行。各专利审查部门要统筹管理好同领域审查工作的质量保障和业务指导。落实京外专利审查协作中心高质量发展意见,进一步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做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后外观设计审查相关工作的衔接。加强专利、商标审查全流程意识形态风险管控。严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审查。持续严格规范专利、商标申请行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创新排查方式,提高发现和打击非正常申请的精准度,严防非正常申请外溢造成不良影响。加大对商标囤积行为的治理,平衡公共利益,强化使用义务。探索全面推行专利电子证书。

 

五、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扩大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覆盖面,继续做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活跃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完善专利权转让登记制度,修订发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价格统计发布机制。有序落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分级分类做好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深化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大力扶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打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升级版。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完善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作体系。启动建设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推动打造产业集群和区域品牌。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继续做好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工作。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扩大开展国际创新管理标准体系与知识产权融合工作试点。

 

六、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配合做好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知识产权指标考核。探索推进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告知承诺制,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推动一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扩大地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覆盖面。拓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功能。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范围,优化系统服务功能,支持建设世界一流知识产权数据库。深入推进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平台代理机构治理。实施知识产权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加强对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出台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改革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调查统计,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

 

七、统筹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加快完成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工作,做好业务推广。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新领域、新业态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推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举办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国际研讨会。继续参与做好新冠肺炎疫苗和治疗药物有关知识产权豁免磋商谈判。有序落实中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紧密配合商务部参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政策审议、有关自贸协定等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及条约磋商。加强对地方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指导和统筹。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办好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推动中欧、中法地理标志协定下一阶段落实,推进与泰国等国家地理标志合作。深化与东盟、非洲和拉美地区知识产权交流。加强对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诉求的调研和响应,推动国内外平衡保护。完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网络布局。

 

八、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综合服务保障,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完善知识产权大宣传工作格局,加快媒体融合,构建传播矩阵,提高宣传效果。加强例行新闻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力度。组织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宣传,对外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做好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推进论证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支持高校知识产权学院和研究院建设。继续做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轮训,提升全系统干部职工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高端智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咨询作用。加强对京外专利审协中心干部人才队伍统筹管理,建立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审查员资格制度。增强政务服务和综合保障能力。加强全局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和网络安全整体设计。加强文献数据资源保障。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安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4、擅自使用与“东阿阿胶”红黑铁盒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东阿阿胶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国内最大的阿胶及系列产品生产企业,“东阿”“东阿阿胶”均为中国驰名商标,曾获得全国重点保护品牌、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等。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东阿阿胶公司不断创新产品包装,于2010年9月将使用多年的阿胶包装盒由纸质包装更换为铁盒包装,并就该产品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经东阿阿胶公司长期以来的持续性使用和大范围、高投入的广告宣传,该包装、装潢已被公众所熟知并将其与阿胶产品相关联,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商业价值,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现东阿阿胶公司发现,郑州冲锋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锋舟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大量销售与“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片。该产品包装显示,保定赛行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行公司)为生产单位,同仁堂公司为总销售,双方还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就阿胶片销售事宜达成合作,产品包装材料由同仁堂公司提供。东阿阿胶公司认为,其“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的红黑铁盒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同仁堂公司、赛行公司、冲锋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东阿阿胶产品的红黑铁盒包装、装潢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之间建立起固定联系,从而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东阿阿胶公司 “东阿阿胶”牌阿胶的红黑铁盒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赛行阿胶片与原告“东阿阿胶”牌250克阿胶的包装均为黑色长方体扁铁盒,且大小大致相当,盒体各角采用倒圆角设计,盒盖表面均有规则凸起底纹,盒盖上均有较宽红色矩形竖条,矩形竖条上均以竖排形式、黑色较大字体印有产品名称。虽然红色矩形竖条在盒盖上的位置存在差异,且红色矩形竖条上的产品名称等信息不同,但两者在整体形状、材质、黑红颜色配比、文字布局等方面基本一致。赛行公司和同仁堂公司共同生产了赛行阿胶片,并由同仁堂公司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赛行公司、同仁堂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600元。

 

一审判决后,同仁堂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被诉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的涉案商标、包装、装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阿胶产品与阿胶片分属药品和保健品类别,产品价格相差甚远;其对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尽到了合理避让,一般消费者无论是直接观察,还是在网络平台上搜索,都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胶产品和阿胶片虽分属药品和保健食品,但二者名称极为相似,在原料、消费对象方面存在重合,在功能、用途方面亦存在密切关联。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容易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可认定二者构成类似商品。经比对,被诉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形状、颜色配比、主要文字的布局等方面均与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极为相似,仅在盒盖上的商标及产品信息及盒盖底纹等方面的细节设计存在差别,但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为有限。同时,考虑到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经多年使用、宣传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仁堂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被诉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在此情况下,被诉商品及网店中使用其他商业标识并不足以阻却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5、上海启动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6月14日印发了《上海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旨在为国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高效运行为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三项基本原则,力争达成一批专利开放许可项目,形成上海开展专利许可的工作模式。

专利开放许可即专利权人通过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公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期限等条件的一种“一对多”的普通许可形式。

《方案》结合上海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知识产权助力防疫抗疫工作,力争达成一批专利开放许可项目。《方案》确定了十一项重点任务,包括规范信息收集、加强信息核查、拓宽发布渠道、注重定价指导、做好交易保障、探索交易规则、促进供需对接、开展业务培训、做好纠纷调解、完善激励措施、加强经验总结等工作,组织本市包括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优势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在内的高校院所、企业、服务平台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推动形成“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模式,力争2022年底前本市达成专利开放许可不少于100项,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上海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创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即专利权人通过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发出要约,潜在被许可方一旦接受要约,即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形式,也就是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专利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日前《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本市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纳入上海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知识产权助力防疫抗疫工作。参照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组织本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形成“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由市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模式,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专利许可活动中的意思自治,遵循市场规则,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探索解决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交易规则不明晰、对专利权人吸引力不足等问题。三是坚持效果导向。通过试点工作达成一批专利开放许可项目,初步形成上海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的工作模式。

(三)预期目标

一是形成工作模式。试点期内着力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的交易规则和工作机制,探索符合上海实际的专利开放许可模式和实践经验。二是有效推广运用。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上海专利开放许可的氛围和意识,为制度全面实施起到推广预热的作用。三是取得初步成果。力争2022年底前本市达成专利开放许可不少于100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相关绩效指标有效提升。

 

二、工作机制

(一)市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本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牵头负责试点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

(二)各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等作为试点工作参与单位,负责信息集散、供需对接、定价指导、交易保障等工作。

(三)鼓励和引导包括本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优势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在内的高校院所、企业积极参与试点。

(四)在相关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不少于5个“公共专利墙”,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建立快速、便捷、高效的信息发布和供需对接机制,提升信息对称性、加强工作黏合度。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信息发布路径

  1. 规范许可信息收集。引导具备专利开放许可意愿的专利权人填写许可信息表,通过邮件或邮寄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专利权人应当在许可信息表中对本专利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保证维持专利权有效等事项做出声明承诺,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声明的,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分析报告。
  2. 加强信息内容核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对拟发布专利的有效性、实施许可、质押登记、许可使用费等情况进行审核。
  3. 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市知识产权局授权作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公开发布许可信息;引导各试点工作参与单位以及其他有意愿和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网页链接、接口调用等方式共享公布的开放许可信息,扩大受众面、提升成交率。

(二)研究完善交易规则

  1. 注重定价指导。广泛宣传专利许可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见的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理、公允、低成本定价;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特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鼓励专利权人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更好激发许可需求方积极性,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
  2. 做好交易保障。指导许可双方按照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合同样例,明确基本权利义务,对必要事项进行约定,保障许可交易安全。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许可合同内容自行协商,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许可信息表条件的,原则上专利权人应遵守承诺,不得拒绝达成许可。专利权人提交许可信息表后进行专利权转移的,应当提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撤回已公布的信息。
  3. 探索交易规则。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作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探索完善专利开放许可交易规则和交易系统,充分运用交易鉴证功能,推动专利开放许可简化交易磋商环节、合同备案手续,为国家全面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优化配套支撑服务

  1. 促进供需对接。鼓励引导各试点工作参与单位要充分利用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会、推介会、拍卖会、路演以及“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活动,为专利开放许可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当前,尤其要重点支持开展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等研发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包括专利开放许可在内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

8.注重业务培训。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单位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相关业务培训。

  1. 做好纠纷调解。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各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等充分运用已有的专利纠纷调解机制,并发挥具有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职能的机构作用,对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指导许可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完善激励措施。将专利开放许可工作纳入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各区知识产权局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承担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对2022年内达成专利开放许可合同的双方,分别给予必要的资金奖补;对参与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并取得成效的单位,在申报市级、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时,酌情予以加分。
  3. 加强经验总结。各试点工作参与单位试点期内及时总结分析工作经验、试点成效、存在问题,报送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适时遴选并公布一批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


 

6、2022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加快经济恢复迈出引领区建设更快步伐实施方案》,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专项操作细则》(浦科经委规〔2021〕10号),现发布2022年度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报指南。

 

申报对象:

1、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2、《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沪经信企[2021]97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21]197号)

4、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新引进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资助内容:

对首次认定、新引进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2021年度该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后给予补差资助,该专题与企业研发机构专题补差资助。

注:凡有科技发展基金逾期项目的单位,本专项不得申报。申报企业信用无重大不良记录。

 

申报流程:

本专项采取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1、申报单位访问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https://czkjzx.pudong.gov.cn/web),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进入项目申报系统后,在线填写申请表,并将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附件包括: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专精特新企业专题申请表》(在线填写形审后,导出盖章签字再上传)

(2)近期完税证明;

(3)经税务部门核定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新引进“专精特新”企业需提供近3年内历次地址变更的工商证明材料。

材料要求PDF格式,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发现有造假行为,区科经委将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报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权利。

 

受理时间:

时间:即日起至7月20日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7、上交所发布《科技创新战略通用文件》共33个文件(科创战略涉及6个行业)

6月20日,上交所发布《科技创新战略通用文件》 ,是对国家有关科技创新战略文件的汇编,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文件22个、各部委文件11个,共33个文件。上交所在《汇编说明》中指出: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我们整理收集了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有关政策文件,以供市场主体参考。由于篇幅所限,其中部分文件内容仅作节选,如有需要可自行检索全文阅读。由于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在不断地动态更新,本次收集的文件可能不够全面,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不断更新完善。自2019年7月22日首批公司挂牌科创板至2022年6月21日,科创板上市公司已达428家。

 

2022-06-20通用:科技创新战略通用文件848页

 

1、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领域相关文件867页;

2、高端装备:高端装备行业领域相关文件460页;

3、新材料:新材料行业领域相关文件255页;

4、新能源:新能源行业领域相关文件304页;

5、节能环保:节能环保行业领域相关文件276页;

6、生物医药:生物医药行业领域相关文件245页。

因篇幅所限,以上《科技创新战略通用文件》以及6个领域相关全文,请点击网页: http://kcb.sse.com.cn/kczl/ty/

来源:科创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审核


 

编辑:沈祝珺 | 排版:华杰措